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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

什么人可申请公证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证

有公证需求,并且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理公证流程

办理公证具体流程

1、当事人来值班大厅从排号机取号,找公证人员咨询。如果可以受理并材料齐全就请填写“申请表”(可以从网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见范例))。如果可以受理,但是材料不齐全,请先主动索要您本次咨询的公证员的联系方式,按照该公证员的材料要求准备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电话和该公证员预约受理时间,由该公证员受理。

2、填写申请表后,做出材料与陈述均真实的承诺。如发现材料虚假,公证机关有权没收虚假材料,已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3、公证员审查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4、当事人缴纳公证费。

5、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凭身份证、受理回执和公证费收据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公证办证程序

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凡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在上海的,可以向本市任一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办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5、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6、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二、审查

1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可以不予办理。

3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4、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5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6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7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8 、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9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10 、特别规定:

( 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 2)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3)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 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 5)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出具公证书

1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2 、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3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5、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6、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7、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8、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公证费用

公证费的标准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申请公证何时缴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按规定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对按规定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法定公证效力

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如何

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想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的情况下,公证就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该民事法律行为便成为要式法律行为,须经公证才能生效。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能经过公证后才能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公证只是该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能否最终生效,还得看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要件。

2、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

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通常为该事实、文书生效的形式要件之一。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人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公证小知识

公证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1、对当事人赔付要等保险赔款到位才赔?

公证责任保险是补偿性质的,即公证机构依法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后,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补偿。所以,公证机构应按正常程序(与是否有保险无关)依法如判决书向当事人先行支付赔偿款,保险赔偿到位后,财务上冲抵先行己付赔偿款。因此,保险赔付中不包括公证机构延迟履行而产生的罚金。极个别公证机构确实无能力先行向当事人赔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谅解。有特殊要求的,报所在省级公协。

2、在法院诉讼中形成的和解是否需要事先报批?

需要。在法院诉讼中形成的和解和非诉和解一样,都属和解,都必须事先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后才能达成。

3、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可否赔付?什么标准?

可以赔付。标准以所在省级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为限,所在省没有标准的,以司法部最近期律师收费标准为限。

4、保险赔付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20个工作日左右。自公证机构提供完整、合格索赔资料后,20个工作日后可自行查询银行帐号是否到款,或向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查询。

5、索赔文件中发票等要提交原件吗?

全部索赔文伴除索赔申请书须原件并加盖公章外,其它索赔文件原则上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可。

6、索赔文件采用什么方式邮寄?

请务必采用特快专递方式,不要采用挂号信方式。

7、上诉至二审的处理方式?

如果公证机构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可自行决定上诉,无需获得批准;如果公证机构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或法律适用无争议,可自行决定不上诉,或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后不上诉。公证机构自行决定不上诉的,在申请保险赔偿时,经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并报中国公证协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或法律适用有明显错误,且当事公证机构不能充分说明放弃上诉理由的,该公证机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8、为什么有些索赔暂时不被受理?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规定,当年公证机构所在省级协会超过缴纳保险费时限,仍未缴纳保险费的,该省级协会下属公证机构索赔将暂时停止受理,直至其缴纳为止。健康险要求则更加严格,除上述条件外,公证机构所在省级协会上一年度未足额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将有可能被取消健康险。具体详见中国公证协会有关文件规定。

9、健康险为什么要分二次给付?

因为健康险对全国公证机构的全体公证员有总额限制,所以要分两期。到年底统算,若不超过总限额,则每个申请人可足额得到5万或10万元;若超过总限额,则全体申请人均摊,每个申请人小于5万或10万。第二期给付一般年底统算后,次年一月份都会给付完毕。

10、健康险可以付款至公证员个人帐号吗?

不能。公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公证机构,索赔权或申请给付权都必须由公证机构来行使,保险给付也必须支付给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再支付给相关公证员。不能由公证员直接索赔,也不能将给付款支付给个人。

11、公证员多次患病可以多次申请给付吗?

依目前规定,公证员健康险大病给付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多次申请给付。

12、索赔或给付申请被拒绝怎么办?

公证机构向公证赔偿处理办公室提出索赔或给付申请被书面拒绝赔付或给付,公证机构可向中国公证协会申请复议调查,最终结论由中国公证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省级公协、公证赔偿处理办公室、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做出。

13、公证书能在国外使用吗?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14、什么样的亲属关系可以申办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真实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领取抚恤赔偿金等事项。

亲属关系范围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因姻亲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应在证明信中说清旁系血亲的渊源,证明表兄妹的父母之间的关系。

15、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办理与申请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公证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书、声明书、担保书、遗嘱、收养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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