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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由男方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
全部
一、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四、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五、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六、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七、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八、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2024-06-25 03: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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