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宣告无效婚姻的范围

不是宣告无效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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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均不得申请婚姻无效。
          第二,结婚证的瑕疵不能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根据我国以前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对此规定已经进行了删除。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从对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的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其一旦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在结婚的时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婚龄,从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的情况,只能认定在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着瑕疵。该瑕疵只能认定在登记过程当中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当,作为双方当事人而言,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工作的瑕疵而影响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三,双方不存在无效婚姻的事由。如果在起诉时双方一方仍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结婚时一方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在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失。
          第四,法院不能主动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起诉是以离婚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在诉讼过程当中,却主动改变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求与判决不同,其行为与法律相违背。即便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当中,发现了无效婚姻的事由,也只能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只能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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