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网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ww.lawtime.cn提供.
  • 澳门半岛律师案例
  • 澳门半岛律师文集
  • 购房时朋友帮助部分出资后其主张借名买房法院支持吗
    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法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赵某聪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为什么要借名的理由之一,即赵某聪年轻贷款易审批并且可以贷款的时间长,上诉人表述为贷款30年而事实上是15年,这只是个口误,不能依据这个口误就否定真实客观事实的存在。3.关于首付款为何由陈某支付,上诉人称因其与案外人陈某之间有生意往来,而陈某到庭表述是借款。但是,无论是什么款项,并不影响认定首付款是陈某在刘某贵授意下支付的客观事实。4.赵某聪实际并未履行任何月供还贷款的义务。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购房款由上诉人支付,房屋也一直由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就购房涉及的原始材料统统在上诉人手中,因此,借名代持关系成立。被告辩称赵某聪辩称,不同意秦某兰、刘某贵的上诉请求,亦不同意一审判决。秦某兰、刘某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借名代持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合同成立;2.判令赵某聪协助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赵某聪承担。法院查明秦某兰与刘某贵系夫妻。刘某贵与赵某涵系朋友,赵某涵与赵某聪系姐弟。2001年12月12日,赵某聪与北京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H公司将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出售给赵某聪,房屋成交价格为1446815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296815元,余款于2002年1月26日支付。后赵某聪与Y银行于2001年12月13日签订借款人为赵某聪,贷款人为Y银行,贷款金额为115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H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收到赵某聪房款1万元,于2002年1月10日收到赵某聪房款286815元,于2002年1月25日收到赵某聪房款115万元。赵某聪于2008年4月15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2月15日,涉案房屋剩余贷款571666元全部结清。刘某贵表示上述房屋系其借赵某聪的名义购买,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借款理由有三个:1.购房时刘某贵不想让秦某兰知晓;2.以赵某聪的名义贷款30年可以贷款时间长、还贷压力小;3.赵某聪的姐姐赵某涵是刘某贵的婚外情女友,所以放心用赵某聪的名义购房。赵某聪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贷款的时间为15年,并非30年,可见刘某贵并没有参与涉案房屋的贷款。该房屋并不存在借名购房之说,只是刘某贵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刘某贵在2015年时还向赵某聪父亲发短信要求赵某聪支付其偿还的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该短信记录。刘某贵表示赵某涵或赵某聪也可能拿其手机发送短信,不能证明该短信是其发送的针对此套房屋的情况。刘某贵于2016年4月5日起诉赵某聪合同纠纷一案,刘某贵在该案中要求赵某聪协助其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刘某贵的诉讼请求。刘某贵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6日,刘某贵、秦某兰起诉赵某聪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涉案房屋归其共同共有,并且要求赵某聪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在起诉书中存在以下表述:当时付首付款时是在通过他人直接转到开发商帐户上人民币286815元整。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刘某贵、秦某兰的诉讼请求。刘某贵、秦某兰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20日,赵某聪起诉刘某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要求刘某贵立即搬离涉案房屋。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出具判决:刘某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给赵某聪。刘某贵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于上述诉讼,赵某聪认为刘某贵依据同一争议标的和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刘某贵的起诉。就购房款1446815元的组成,刘某贵表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均系其支付。其中首付款286815元系其授意陈某支付给H公司。剩余购房款系以赵某聪的名义贷款,后贷款均由其归还。赵某聪只认可571666元的贷款是刘某贵支付的,因赵某涵与刘某贵的男女朋友关系,刘某贵为了讨好赵某涵及家人而帮助其提前还清贷款,也为了感激刘某贵支付了尾款而同意刘某贵居住涉案房屋,除此外其余费用均是赵某聪自行支付。刘某贵在之前案件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H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发票、赵某聪存折、汇款人为陈某的286815元的电汇凭证,在汇款用途处记载为购房款(刘某贵)。赵某聪对电汇凭证不认可,赵某聪称其与赵某涵共同创立公司,陈某有其欠款,后陈某直接将欠款打给开发商。陈某在本案审理中出庭表示其与刘某贵在1999年至2000年间相识,向能源公司的汇款是为了刘某贵买房,该笔钱是刘某贵向其的借款,但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协议,其尚未向刘某贵追索该笔借款,其与夏某也是朋友,有合作关系。赵某聪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表示陈某称该笔款项是与刘某贵之间的借款,但刘某贵在之前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说此款的合法来源其他生意。故不认可证言的真实性。关于贷款的偿还,刘某贵称其每月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月供的钱给赵某涵,赵某涵将钱存入赵某聪账户,并向法院提供2011年1月以后向赵某涵的转账记录。赵某聪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刘某贵无法提供2008年以前偿还的存折,且2011年2月银行贷款已经还清。还款的方式一部分是赵某聪的母亲拿着存折向赵某聪名下账户中存入现金,还有一部分是赵某聪和赵某聪的姐姐赵某涵通过转账付至赵某聪名下还款账户,并向法院提供赵某聪名下银行流水明细。刘某贵称赵某聪在其他案件中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其从涉案房屋中搬出,但是自开发商交房至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涉案房屋一直由其与家人居住使用。为此,刘某贵提交物业公司提供的居住证明,赵某聪对上述证明不认可,称其2011年之后因工作原因去了国外,刘某贵因儿子结婚找赵某涵借用该房屋,故刘某贵自2011年才开始居住使用涉案房屋。2004年,赵某聪及其亲戚赵某燕、赵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刘某贵称除购房款外,与诉争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亦是由其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也在其处。为此刘某贵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国兴家园入住通知书、保修承诺、该房屋保险单、物业费收据、水费收据、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等。上述证据投保人、缴费人均记载为赵某聪。赵某聪表示该房屋的相关凭证是其出国前交给赵某涵,赵某涵交给刘某贵,刘某贵提交的水费等交费票据均是在2013年之后的费用。刘某贵另提交签名为赵某涵、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的书面证人证言,记载: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实际购房人是刘某贵,是假借赵某聪的名字登记、签合同,购房的税费、按揭款和尾款都是刘某贵承担的,并交给赵某聪代付。赵某聪对该书面证人证言不认可,赵某聪在本案中也向法院提交赵某涵书写的材料,表示2016年的上述证言并非其本人书写,内容亦是虚假的,其于2010年才与刘某贵确定恋爱关系,后才把涉案房屋借给刘某贵;为了阻止赵某聪出售房屋,其将房屋购买凭证交付刘某贵,该房屋并不存在借名购房关系。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聪名下,刘某贵主张其与赵某聪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但其陈述的借名购房的理由中关于贷款期限的问题与实际贷款时间并不相符,刘某贵主张首付款286815元是因为与陈某之间有生意往来而付款,但陈某到庭表示双方之间是借款。且无论是借款还是生意往来款项,刘某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2001年时就存在上述关系。刘某贵提供的关于首付款的电汇凭证中的汇款用途的表述也与银行留存的底联不一。刘某贵表示银行的按揭贷款是由其每月归还,但未能提供具体款项来源,而赵某聪提供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款项来源。同时,刘某贵的手机也向赵某聪家人表述过要求归还其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刘某贵对其手机发送的短信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刘某贵的抗辩不予采信。基于以上诸多疑点,以及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并无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刘某贵与赵某聪、赵某涵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刘某贵对涉案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对刘某贵、秦某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结果:驳回刘某贵、秦某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聪名下,刘某贵主张其与赵某聪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但其陈述的借名购房的理由中关于贷款期限的问题与实际贷款时间并不相符;刘某贵主张首付款286815元是因为与陈某之间有生意往来而付款,但陈某到庭表示双方之间是借款,且无论是借款还是生意往来款项,刘某贵均未举证证明双方在2001年时就存在上述关系;刘某贵提供的关于首付款的电汇凭证中的汇款用途的表述也与银行留存的底联不一致;刘某贵表示银行的按揭贷款是由其每月归还,但未能提供具体款项来源,而赵某聪提供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款项来源;同时,刘某贵的手机也向赵某聪家人发过要求归还其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短信,刘某贵对其手机发送的短信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刘某贵的抗辩不予采信。基于以上诸多疑点,以及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并无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刘某贵与赵某聪、赵某涵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刘某贵对涉案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法院对刘某贵、秦某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办案心得一、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刘某贵主张借名购房关系,但由于缺乏关键的书面借名协议,且其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导致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这警示我们,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和权益主张时,务必保存好充分、准确、一致的证据,如书面合同、资金往来凭证、通信记录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实际情况。例如,刘某贵对于首付款的来源和性质表述不清,电汇凭证的汇款用途表述与银行留存底联不一致,这使得其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若在购房之初就签订明确的借名协议,并清晰记录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可能会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举证困难。二、陈述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刘某贵关于借名购房的理由,特别是贷款期限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这给其主张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必须准确、一致,任何不实或前后矛盾的表述都可能削弱自己的可信度。比如,刘某贵最初声称贷款期限为30年,而实际为15年,这种错误的表述让法院对其整个主张产生了怀疑。因此,在准备诉讼和进行陈述时,务必对事实进行仔细核实,确保陈述的真实性和连贯性。三、关系的复杂性对案件的影响刘某贵与赵某聪、赵某涵之间复杂的关系也给案件的判断带来了困难。刘某贵称赵某涵是其婚外情女友,这种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交易和往来的动机不纯粹,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在类似案件中,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更需要通过清晰、合法的书面约定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关系的变化或复杂而引发纠纷。比如,若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因纯粹的朋友关系借名购房,应当签订明确的协议,而不是让情感因素影响交易的规范和明确。四、借名买房的风险本案充分体现了借名买房存在的巨大风险。借名买房时,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房屋被登记人擅自处分、不配合办理过户等风险。假设刘某贵确实是借名买房,但其未能证明借名登记的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因此,在考虑借名买房时,应谨慎权衡风险,尽量避免采取这种不规范的方式获取房产。综上所述,本案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中要重视证据的留存、陈述的准确性、关系的清晰界定以及对潜在风险的防范。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澳门半岛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7-31
    人浏览
  • 未签委托合同便交付办证费,收款后又无作为,应予以全额退还!
    许可,故在朋友介绍下与被告陈某相识。被告以其具备该方面的资源优势为由,劝说原告委托其办理消防许可,并承诺只要支付其代办费11万元便能保证酒吧取得消防许可证,如若不成,则全款退回该笔款项。2023年4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1万元。2023年4月25日,原告将剩余的1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但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并没有依约为酒吧办理消防许可,而是毫无作为,直接导致原告酒吧被汕头市某消防救援大队查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退还办证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经原告多番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办案思路: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协商办理消防证件,原告向被告交付办证款11万元,但被告在收取款项后无所在为且拒不退还款项,本律师介入后,先就双方之间的约定收集相应证明材料,但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这对于原告主张退还办证款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我方律师积极取证,后向法院提供了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因委托办证一事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即便合同关系不成立,也应以合同不成立为由,将被告已收款项退回。最终,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足以证明符合原告诉称的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认定合同不成立,并判决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判决结果: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返还11万元;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澳门半岛律师-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2024-07-31
    人浏览
  • 潍坊市寒亭区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纪实
    告。被告请我们做代理是因为保险公司回复保险理赔时,说对方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够全部报销,要扣除医保范围之外10%的费用,并且保险公司还说诉讼费,鉴定费,施救费这些费用他们都不承担,所以这部分费用要求由我们当事人来承担。这会造成我们当事人另外需要自己承担几万元的赔偿费用,所以当事人觉得很不合理,就找到我们律师来给她代理。通过上周的开庭,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上述费用免赔的相关的证据。所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免责条款告知或者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在庭审中我方的代理意见就是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仍然要承担全部的原告损失,我方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我们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的医疗费和诉讼费、鉴定费、施救费等费用,我们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在这个交通事故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对方当事人是骑电动三轮车的一方。对方当事人骑着电动车撞到我们当事人的车后备箱上。而当时我们当事人是在右转弯的过程中,所以根据转弯让直行的原则,我们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对方当事人伤势比较严重。住院好长时间,一度在重症监护室待了一个多月。最终经过治疗之后是伤残鉴定的结果是对方当事人双眼偏盲,视力下降,构成七级伤残。另外身体的另外一处受伤,伤残为10级,所以是两处伤残。原告主张了47万的赔偿款,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有交通事故方面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澳门半岛律师-赵荣烈律师
    赵荣烈律师
    2024-07-31
    人浏览
  • 潍坊市欠款纠纷案代理胜诉后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分享
    诉了,在接下来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方找了他儿子成立的一个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谎称这些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都是他儿子名下的公司的,但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了他们提出的执行异议。对方又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接下来的8月8号将会开庭审理这个案件的二审。我们胜诉的把握还是非常大的。对方基本没什么胜算。
    澳门半岛律师-赵荣烈律师
    赵荣烈律师
    2024-07-31
    人浏览
  • 澳门半岛律师咨询
  • 澳门半岛律师问答
问题还没解决?
马上咨询澳门半岛律师
5,360
在线律师
60分钟
无限沟通
99%
问题解决率
提交问题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