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瀛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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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较低,影响其劳动能力程度较低,但因其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需扶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较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请求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要求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020年7月9日,徐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与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徐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巡警大队责任认定,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先生无责任。后徐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致徐先生腰椎体爆裂骨折、双上肢皮肤挫伤等多处损伤,花费医疗费近8万元。宋某所驾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保险公司与徐先生对具体赔偿项目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认为,徐先生的伤为十级伤残,属于最轻级别的伤残等级,对他的后续生活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因此不予赔偿其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徐先生认为,自己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其父母年龄较大,子女未成年,交通事故侵权人应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先生找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办案律师认为,该案最主要的问题为,徐先生是否为十级伤残。随后,办案律师委托鉴定机构对徐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确定诉讼方案后,徐先生将保险公司及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办案律师与保险公司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确定按照伤残系数比例进行计算。而徐先生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认为,即使徐先生的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系数比例计算,仍属于低级别伤残,且徐先生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续经过恢复仍可进行劳动获得经济收入,故无法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办案律师认为,徐先生虽然伤残级别较低,但确已构成伤残,属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其父母子女无劳动能力。最终,保险公司认可办案律师的说法,赔偿徐先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近7万元,总赔偿款30余万元。宁夏瀛智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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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11月24日,张女士搭乘无号牌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央大道与五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芮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发后,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被告芮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出院后,张女士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并将芮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单方委托,鉴定检材未经法庭及各被告质证,不具有公正性,要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张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二次鉴定。经二次鉴定,张女士不构成伤残。随后,沙坡头区法院按照原告不构成伤残,对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进行核减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张女士不服判决,遂找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案件经过后办案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以下问题:张女士是否构成伤残。办案律师发现,第一次判决后,张女士出现创伤性关节炎前兆,经向专业法医咨询,该损伤可构成伤残等级。其次,如张女士构成伤残,是否可在第一次判决已认定其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再次进行主张赔偿。办案律师认为,张女士在第一次诉讼时不构成伤残,并不意味丧失了后面构成伤残再次主张该项目的权利。于是,律师主张张女士做第三次伤残鉴定,并持新的鉴定意见及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等证据,向沙坡头区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驳回张女士主张的诉讼请求。但办案律师提出“本案张女士起诉主张的是在上一案诉讼结束后,其伤情引起创伤性关节炎及其他治疗费用等损失,诉讼请求的项目内容不重合,不属重复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张女士获得7万余元赔偿款。宁夏瀛智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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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张女士搭乘无号牌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央大道与五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芮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发后,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被告芮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出院后,张女士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并将芮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单方委托,鉴定检材未经法庭及各被告质证,不具有公正性,要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张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二次鉴定。经二次鉴定,张女士不构成伤残。随后,沙坡头区法院按照原告不构成伤残,对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进行核减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张女士不服判决,遂找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案件经过后办案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以下问题:张女士是否构成伤残。办案律师发现,第一次判决后,张女士出现创伤性关节炎前兆,经向专业法医咨询,该损伤可构成伤残等级。其次,如张女士构成伤残,是否可在第一次判决已认定其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再次进行主张赔偿。办案律师认为,张女士在第一次诉讼时不构成伤残,并不意味丧失了后面构成伤残再次主张该项目的权利。于是,律师主张张女士做第三次伤残鉴定,并持新的鉴定意见及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等证据,向沙坡头区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驳回张女士主张的诉讼请求。但办案律师提出“本案张女士起诉主张的是在上一案诉讼结束后,其伤情引起创伤性关节炎及其他治疗费用等损失,诉讼请求的项目内容不重合,不属重复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张女士获得7万余元赔偿款。宁夏瀛智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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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有一套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是我想放到他的名下,还可以财产分割吗?
你好,如果能放到你俩名下可能会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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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休息四天请假两天工资怎么算
你好,是正常的休息休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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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邮政企业员工,单位上也没有相应补偿;单位上没有任何加班补偿。这个问题怎么处理?
针对这些问题你如果都有证据证明的话,你可以和公司协商,也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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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固原市,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的诉求是什么,需要了解你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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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被骗了,还受到威胁了
你好,被骗金额是多少,被骗的理由是什么,有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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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营运车,现在出现三包问题,可不可以让他们补偿
你好,可以根据三包合同内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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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23年07月17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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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23年07月17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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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23年07月16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