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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 | 中年男子醉酒骑车追尾脱保三轮车身亡,该如何赔?
    川县,位于遂川县东南部,东邻万安县夏造镇,南毗赣州市南康区,西北与泉江镇、枚江镇、碧洲镇接壤,有一条105国道从此穿境而过,因该路段山高弯道多,交通事故发生比较频繁。2022年12月10日下午5点多,叶某骑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着105国道从巾石乡某村出发,赶往遂川县城某板材厂上夜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叶某骑到东坑村路段上坡时,正好前面有一辆刘某骑的三轮摩托车可能油箱没油突然熄火停下,车上载满了刚收购回来的大小不一杉木条,刘某赶紧靠边停车后下车排查故障。叶某骑的二轮摩托车不慎与刘某停下的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导致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一个家庭失去了亲人,一个家庭面临巨额赔偿。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无法承受的灾难。我为您讲述一起叶某亲属与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姓名均已技术处理)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0日下午5点多,江西省遂川县叶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巾石乡某村沿105国道线往遂川县城方向行驶,6点左右骑到巾石乡东坑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刘某驾驶发生故障停车排查故障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载杉木)相撞,造成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支付叶某亲属3.6万元丧葬费,其他费用未支付。双方因赔偿金额相差太大,协商不成。2023年1月10日,叶某亲属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摩托车损失费共计38万余元。刘某辩称:叶某亲属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属于重复计算;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应按2021年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庭审查明:叶某醉酒(乙醇含量为210.94ml/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刘某酒后(乙醇含量为20.54ml/100ml)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刘某负次要责任,其应按比例赔偿叶某亲属的损失。因刘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叶某交强险限额内损失由刘某承担,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由刘某承担30%。参照统计数据,对叶某亲属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死亡赔偿金873940元(43697元/年×20年),丧葬费43058元(7176.33元/月×6个月),精神抚慰金50000元,摩托车损失酌定为2000元,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475元【(30元/天+109元/天)×5人×5天】。以上合计972473元。2023年3月1日,法院据此判决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叶某亲属182000元,叶某亲属其余损失790473元刘某赔偿30%计237141.9元,合计赔偿419141.9元。核减刘某已赔偿的36000元,仍应赔偿叶某亲属383141.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5元,保全费2383元,均由刘某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律师说法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叶某亲属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是否属于重复计算;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是否按2021年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关于叶某亲属主张了丧葬费,又主张处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是否属于重复计算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如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并未明确规定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是否包含在内。而2022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亦无相关解释。但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51号】“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具体可分别参照受害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理丧事人员的人数及时间一般可以按照5人5日支持。”之规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江西省内,依照上述规定,叶某亲属除了有权主张丧葬费外,还有权主张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复计算。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是否应按2021年标准计算相关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叶某与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22年,但一审法院在2023年1月份立案受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2023年3月份,江西省统计局刚公布了202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因此法院按照2022年的统计数据计算叶某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综上,叶某亲属除了有权主张丧葬费外,还有权主张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另外,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22年,但法院在2023年1月份立案受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2023年3月份,江西省统计局刚公布了202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叶某亲属当然有权按照新的统计数据主张相关经济损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平桂区律师-邝宪平律师
    邝宪平律师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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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家中多位亲属作为安置人房屋被一人出售起诉要求分割房款纠纷
    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转让款63750元;2.确认原告就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以下简称二号)。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兄妹关系。原告自1999年8月起承租位于北京市崇文区A号的直管公房(以下简称A号房屋)居住。为承租该房屋,原、被告分别支付了5万元、3万元。2003年该房屋拆迁时,共安置3套房屋。由于原告系再婚家庭,顾虑较多,故原告同意以被告名义签订一份合同,并将两套回迁房屋即二号、一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原告是被安置人之一,该两套房屋折算了原告承租公房的面积、人口及原告的工龄、残补,并且原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原告就上述两套房屋有权利居住使用,但以上两套房屋一直由被告占有居住使用。且被告以25.5万元已出售一号房屋,原告有权分得该房屋的出售价款作为其有权居住使用的补偿。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周某辉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被告支付购房款7万元购买A号房屋,并委托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被告系借名买房关系。A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告。2003年4月15日,A号房屋拆迁。案外人北京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及拆迁办对A号房屋入户调查,调查结果为长期居住人口4人,即周某辉及其妻赵某香、子周某江、岳母秦某霞。该次拆迁共分得三套房产,分别是北京市东城区三、二、一号房屋。长期居住证明由拆迁公司收走作为安置人口档案材料。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三号房屋购房款项由原告交纳并登记在原告名下;二、一号房屋购房款项由被告缴纳并登记在被告名下,是被告个人私有财产,对此原告并未出资。被告通过合理合法手续办理了产权登记。2005年10月,被告以25.5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产权售出。2005年11月,原告以43.5万元将三号产权房屋售出。原告对二、一号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也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原告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4级。原告原承租位于北京市A号的直管公房,总使用面积20.2平方米,房屋实际由被告家庭居住使用。2002年,M公司实施危旧房改造。2003年,原告(乙方)与M公司(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现住址在危改区内有公房1间,正式户口2人,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周某鹏,之妻孙某兰,女婿陈某峰,外孙陈某涛。乙方自愿购买三号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暂定)64平方米。回迁购房款计算方式项下包括,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15平方米为60平方米93600元,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部分为4平方米18800元,回迁购房总价款112400元,公共维修基金1996.8元,实际交纳的房款及公共维修金共计114396.8元。原告于2005年9月22日取得三号房屋所有权登记。2005年11月,原告将三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03年,被告(乙方)与M公司(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现住址在危改区内有公房1间,使用面积20.2平方米,建筑面积26.87平方米,正式户口1人,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户主周某文、之兄周某辉、之妻赵某香,之侄周某江。乙方自愿购买二号一居室一套,建筑面积(暂定)48.59平方米,一号一居室一套,建筑面积(暂定)48.59平方米。回迁购房款计算方式项下包括,原住房建筑面积26.87平方米,22054.9元,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15平方米部分33.13平方米51682.8元,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部分为37.18平方米174746元,回迁购房总价款243514.03元,公共维修基金3032.02元,其他款项包括残补1500元,实际交纳的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214110.91元。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取得了二、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2005年11月,被告将一号房屋以2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现二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家庭居住使用。原告主张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未提交证据。另查,原告曾起诉被告用益物权一案,庭审中被告认可其购置房屋购房款计算时使用了原告残补利益1.5万元。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周某鹏亦是残疾人,且即使计算了原告的残补利益,因原告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中未使用该利益,故应视为原告让渡该利益给被告。裁判结果一、被告周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文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的补偿款2万元;二、原告周某文对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房产律师点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二、一号房屋系原告原承租的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在被告与M公司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中,所购房屋价款的确定有原住房面积及安置人口因素,故原告对二、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被告以原告购买并出卖三号房屋进行抗辩,鉴于原告是否获得三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利益,并不影响二、一号房屋中存在原告居住利益,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将一号房屋出售,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补偿的金额,法院根据拆迁补偿整体情况,原告实现对房屋居住使用的客观需要和实现形式予以酌定。办案心得**一、拆迁安置房的居住权益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中所购房屋价款确定有原住房面积及安置人口因素,认定原告对二号、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拆迁安置房纠纷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来源、拆迁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安置人口的权益。律师应仔细审查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各方在安置房中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居住权益。**二、证据在维护权益中的重要性**原告主张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未提交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在诉讼中的主张力度。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涉及财产纠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协议、通信记录等。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提高胜诉的可能性。**三、借名买房风险与防范**被告辩称与原告系借名买房关系,但未得到法院支持。借名买房存在较大风险,如产权归属不确定、被借名人反悔等。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并建议当事人在必要时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降低风险。同时,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四、权利让渡的认定与谨慎性**被告主张原告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中未使用残补利益,应视为原告让渡该利益给被告。但法院并未采纳该主张。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权利让渡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证据和当事人的明确表示。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涉及权利让渡时要谨慎,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因权利让渡的模糊性而引发纠纷。**五、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原告为肢体残疾人,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其特殊情况,保护了其对安置房的居住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律师在处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房产纠纷时,应关注当事人的特殊需求,积极为弱势群体争取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居住权得到保障。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平桂区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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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其借名购买要求单独继承法院支持吗
    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吴某和赵某涵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占用费)4536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赵父与赵母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长女赵某兰、次女赵某珍、三女赵某洁、四女赵某花、子赵某阳。吴某系赵某阳之妻,赵某涵系二人之女。赵父于2005年10月14日去世,赵母于2016年2月5日去世。赵父去世后,赵母未再婚。二人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赵某阳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是赵父与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该房屋,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某兰辩称,同意赵某洁的诉讼请求。赵某珍辩称,同意赵某洁的诉讼请求。赵某花辩称,同意赵某洁的诉讼请求。吴某、赵某涵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涉诉房屋并非赵父与赵母的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赵父与赵母生育四女一子。1979年4月,赵父之子赵某阳和吴某结婚,并没有其他住房,之后,赵父以赵某阳结婚无房居住为由向单位申请,希望能解决住房问题。单位为了照顾赵父的情况,分了一间排房,给赵某阳夫妇居住。1987年,赵父单位进行房改,后单位将赵某阳夫妇居住的排房换为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自分配下来后一直由赵某阳夫妇居住,赵父夫妇及其他子女均未在此居住过,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如燃气费、暖气费等)亦均由赵某阳夫妇缴纳。1999年,单位表示该房屋可以购买产权,赵某阳欲购买,但因为是父亲赵父单位的房屋,故只有借赵父名义方可购买该房屋。后该房屋以赵父的名义购买,但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阳,购房款26819元亦是赵某阳所出(其中20000元是赵某阳和吴某从银行取出,剩下的6819元是从其母赵母处借款),现该房房屋购买协议、房本及购房款收据原件均在吴某处,也足以说明该房屋系赵某阳借赵父之名购买,并非赵父所有,不属于其遗产。赵父去世三天后,赵某兰便提到涉诉房屋的继承问题(当时各子女还不知道赵父留有遗嘱),赵母随即当着所有子女的面强调涉诉房屋是赵某阳的,与其他子女无关,各子女均未提出异议。二、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借名买房”,赵父对涉诉房屋的处分也存在遗嘱。2000年2月拆迁,赵父及赵某阳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后赵父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丰台区W号(下称W号房屋),后赵父夫妇一直居住在W号。被拆迁人是赵父和赵某阳,补偿款当然也属二人所有,但赵某阳同意将所有补偿款都用于购买W号房屋且登记在赵父名下,就是因为之前赵父认可涉诉房屋是赵某阳所购买,也明确说明涉诉房屋归赵某阳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父母去世后,继承人便共同商讨遗嘱继承问题。此时,赵某花表示赵父生前留有遗嘱,遗嘱是一张信纸,遗嘱中明确说明:1、涉诉房屋归赵某阳所有;2、W号房屋按照市场估价后,购买该房屋的一方按照市值估价的一半计算总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现金。随后赵某兰表示希望购买W号房屋,赵某阳也表示想购买,但赵某阳的几个姐妹表示涉诉房屋已经归赵某阳所有了,其不能再购买W号了。最终根据该份遗嘱的要求以及各继承人达成因赵某阳已经取得涉诉房屋故不能再购买W号房屋的一致意见,最终由赵某花购买W号房屋,并按照市场估价的一半120万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现金。后赵某兰又提出其应多分得现金补偿,故最终按照赵某花取得W号房屋所有权,分别支付给赵某兰40万、赵某洁、赵某珍、赵某阳各24万房款的方式继承W号房屋。后各继承人到丰台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且赵某兰也曾亲口承认过赵父是将涉诉房屋留给赵某阳的,其他继承人也都同意并认可。综上可知,赵父留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明确说明涉诉房屋归赵某阳所有,与其他继承人无关。三、再退一步说,即使按照法定继承,赵某阳多尽了赡养义务,亦理应多分得遗产。四、关于遗嘱,从各继承人对W号房屋的继承方式看,各继承人未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平分房屋,且分配方式并不常见,各继承人关系不和睦,可以看出是有遗嘱存在的。各继承人只对W号房屋进行了分割,未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说明有遗嘱的存在。另外,赵某阳生前,其他姐妹均未提出过要求分割涉诉房屋,说明她们也是认可该房屋归赵某阳所有。而在赵某阳刚去世后,她们便提出分割涉诉房屋,欲通过隐瞒遗嘱的方式达到分割涉诉房屋的目的。综上,本案存在遗嘱而其他当事人拒绝提供遗嘱,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和恶意隐瞒。根据法律规定,应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请求法院责令赵某花出示遗嘱,以查明事实。法院查明赵父与赵母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即长女赵某兰、次女赵某珍、三女赵某洁、四女赵某花、子赵某阳。赵某阳与吴某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女赵某涵。赵父于2005年10月14日去世,赵母于2016年2月5日去世。赵父去世后,赵母未再婚。赵某阳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赵父、赵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下称一号房屋),登记在赵父名下,系赵父于2000年12月1日作为购房人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折合赵父夫妇二人工龄购买,购房款收据显示的交款人为赵母。吴某、赵某涵主张系借赵父之名购买,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现因继承该房屋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某、赵某涵主张赵父去世时留有遗嘱,一号房屋由赵某阳继承,其他当事人不认可。吴某、赵某涵向本院申请调取了丰台区W号房屋档案,档案材料中包括赵父、赵母子女共同在公证处就该房屋所做公证书,载明有:“据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的继承人赵某兰、赵某阳、赵某珍、赵某洁、赵某花称,赵父、赵母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吴某、赵某涵向本院提交2020年2月11日赵某涵与赵某洁的通话录音,佐证赵某洁亲口承认赵父将一号房屋留给赵某阳,其他继承人也认可。赵某洁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录音中要表达的意思是赵某阳活着就允许他住在这个房屋,居住、出租原告不干涉,但从没说过把房屋给赵某阳,赵某阳去世后应当依法继承。赵某兰、赵某花、赵某珍主张录音是赵某涵和赵某洁的意思,不能代表自己意见。吴某、赵某涵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证据。庭审中,吴某、赵某涵申请高某银出庭作证,佐证一号房屋一直由赵某阳一家居住,赵某阳经常去照顾二被继承人。其他当事人对高某银所述赵某阳照顾被继承人情况不认可,认为证人自己陈述与赵某涵一家关系密切,陈述不客观,有倾向性。吴某、赵某涵未就赵某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供其他证据。另查,赵某洁主张赵某涵、吴某将一号房屋出租,主张分割房屋租金,但未就此举证。另,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现价值为250万元。裁判结果一、登记在赵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洁继承;二、赵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赵某兰、赵某珍、赵某花上述房屋折价款各500000元,给付吴某、赵某涵上述房屋折价款各250000元。三、赵某兰、赵某珍、赵某花、吴某、赵某涵于收到上述房屋折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赵某洁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某、赵某涵主张一号房屋系借赵父之名购买,但该房屋购房协议系赵父所签,购房款收据载明的交款人系赵母,且折合了赵父、赵母夫妇二人工龄,吴某、赵某涵亦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证据,故吴某、赵某涵此意见法院无法采信。吴某、赵某涵主张赵父去世时留有遗嘱,一号房屋由赵某阳继承,赵某洁、赵某兰、赵某珍、赵某花不认可,相关继承人亦均在公证处表示赵父、赵母夫妇未留有遗嘱,赵某涵与赵某洁的录音亦无法单独证明其主张,故对吴某、赵某涵中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吴某、赵某涵主张赵某阳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赵某阳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根据证人陈述赵某阳经常照顾父母亦无法得出赵某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对该意见,法院亦无法采信。综上,一号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房屋租金一节,赵某洁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办案心得**一、证据在遗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在本案中,吴某、赵某涵主张涉案房屋系借名买房以及存在遗嘱,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这凸显了证据在遗产纠纷中的重要性。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涉及财产纠纷时,要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证书、遗嘱、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的可能性。**二、借名买房的风险与证据要求**吴某、赵某涵主张涉案房屋是借赵父之名购买,但由于购房协议系赵父所签,购房款收据交款人系赵母,且未提供其他有力证据,其主张未被法院认可。这提醒我们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存在很大的风险。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包括产权归属的不确定性、证据收集的困难等。如果当事人选择借名买房,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证据,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三、遗嘱的形式与证明责任**吴某、赵某涵主张赵父去世时留有遗嘱,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处理遗产纠纷时,遗嘱的形式和证明责任至关重要。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遗嘱的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并提醒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同时,对于主张存在遗嘱的一方,要承担证明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吴某、赵某涵主张赵某阳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在处理遗产分配时,对赡养义务的认定较为严格。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主张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应多分得遗产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照顾生活起居的证据、支付医疗费用的凭证、证人证言等。同时,也应引导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可能在遗产分配中获得相应的回报。**五、法定继承的公平性与程序要求**本案中,由于没有遗嘱且借名买房和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未被认可,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这体现了法定继承的公平性原则。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在继承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要准确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份额进行分配。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平桂区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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