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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继承人遗赠房屋给我,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我起诉维权
    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通州区S号院(以下简称S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三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于1992年12月28日与周某鹏(三被告兄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周某鹏于1999年死亡,遗留有S号院内北房三间。现双方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周某刚:周某洋和原告签订的协议,周某洋代表不了其他的被告,只能代表他自己。认为结婚几年内,不能赠与房屋。这个房屋是祖产,不能根据养子协议来认定是宋先生的财产。房契不在房屋登记所登记。希望法庭调取相关证明。被告周某达:关于赡养的问题,先是周某达夫妻与周某鹏共同生活,之后才有宋先生接手照顾周某鹏。关于养子协议不知情,是否有效也不知情,周某洋分家产的问题不知情。被告周某洋:同意按照养子协议来履行,没有意见。案件审理查明周某鹏、周某洋、周某刚、周某达四人系兄弟关系,四人父母均已去世。周某鹏于1999年去世,未婚无子女。1992年12月28日,周某鹏与宋先生达成《周某鹏收宋先生为养子的立约凭证》,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立约人周某鹏、宋先生,家属代表周某洋、宋先生某,证明人王某某、吕某某,村委会人员陈某刚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上盖有通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协议签订后,宋先生和周某鹏均依约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宋先生一直在S号院内居住。宋先生和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户口在S号院内,均系农业户口,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周某鹏,家庭人口1人。S号院内现有北房六间,宋先生称北房西数三间系周某鹏遗留,东数三间系从邻居处购买,其中西数三间已在2005年进行了重建。1995年5月23日,陈某取得北京市房屋契证,登记的房屋六间。判决结果确认北京市通州区S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原告宋先生所有。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S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的权属。根据S号院内北房中西数三间的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登记在周某鹏名下及周某鹏和宋先生在此长期居住的事实,可以认定S号院内北房西数三间原为周某鹏所有。1992年12月28日,周某鹏与宋先生达成的《周某鹏收宋先生为养子的立约凭证》,从法律性质上讲为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且协议签订后,宋先生履行了对周某鹏的赡养义务,法院对于宋先生要求确认S号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其所有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某刚和周某达的答辩意见,未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办案心得首先,遗赠扶养协议的重要性和规范性不容忽视。本案中,宋先生与周某鹏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这提醒人们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应当确保协议条款清晰明确、内容合法有效,并且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其次,在涉及家庭财产的处分和继承时,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共识至关重要。本案中,部分被告对协议不知情或不认可,导致了纠纷的产生。这提示在家庭内部,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应当提前充分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误解引发矛盾。再者,对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宋先生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其能够证明协议的签订以及自身对协议义务的履行。这警示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协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备可能出现的争议。另外,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的归属和登记,应当及时、准确。本案中对房屋的权属认定依赖于土地登记审批表等相关登记信息。这表明在财产交易和传承中,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是明确所有权、避免纠纷的重要手段。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清远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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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去世,其遗嘱将房屋留给父母,儿媳不认可起诉继承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周某贤的遗产,即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林女士与周某贤系夫妻关系,周某文系二人婚生子女,秦女士与周某刚是周某贤父母。周某贤于2015年12月31日因病去世,留有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一套。现因房屋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秦女士、周某刚辩称:1.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涉案房屋确认属于己方所有,并请求判决原告限期交付房屋。2.涉案房产属于被告与周某贤的共有财产,所拥有的份额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3.涉案房产权属形成于周某贤结婚以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周某贤生前已将涉案房屋以财产安排的形式确定为被告所有,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查明周某刚与秦女士系周某贤父母,林女士系周某贤之妻。林女士与周某贤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某文。周某贤于2015年去世。2011年11月23日,周某贤与北京S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总价款1586587元……公积金贷款于2015年5月还清,共计偿还贷款881768.67元,其中林女士与周某贤婚后共计偿还贷款865174.67元。2013年11月1日,S公司与周某贤签订《结算协议》确认房屋总价款为1590541元。2015年3月31日,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一号。周某刚、秦女士称二人为周某贤购房出资五六十万元,但仅提交24万元转账记录,原告表示不清楚款项性质和用途。双方确认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为410万元,林女士要求继承涉案房屋,被告不持异议,林女士于2019年8月29日向法院预交房屋折价款150万元。2015年12月18日,周某贤书写《个人财产安排》两份,一份载明:“本人姓名周某贤,特将本人财产全部转给父亲周某刚、母亲秦女士。”另一份载明:“本人姓名周某贤,特将本人名下房产转给父亲周某刚、母亲秦女士。”原告曾申请对两份《个人财产安排》中正文及落款处的“周某贤”是否是被继承人本人签字进行鉴定,后因逾期未缴费,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定所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原告认为上述个人财产安排不是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记载何时生效,内容不合理不合法,不完全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也没有对未成年人保留份额,虽未进行鉴定但对其真实性存疑。被告认为上述《个人财产安排》系遗嘱,应当按照其内容处理遗产。裁判结果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由林女士继承,林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周某刚、秦女士折价款116.25万元并给付周某文折价款77.5万元。律师点评根据规定,公民有权设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周某贤于2015年12月18日书写的《个人财产安排》,原告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且在提出鉴定申请后又自行放弃鉴定,法院不予支持。从被继承人当时的身体状况、去世时间及行为,并结合常理来看,周某贤患病去世,生前一直就医治疗,书写《个人财产安排》的时间距其离世不足半月,对死亡结果有预见,通过遗嘱对身后事进行安排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从形式上看,《个人财产安排》由周某贤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系三人共同共有,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证明三人之间存在约定房屋共有的情况,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号房屋系周某贤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以其名义贷款,婚后周某贤、林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虽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有林女士的份额。周某贤通过遗嘱方式处分了应当属于林女士的份额,该部分应属无效。法院结合房屋现值、原值、夫妻婚后还贷数额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酌情确定林女士的份额为100万元。周某文主张遗嘱未对其保留必要份额,周某贤去世时,周某文尚不满两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周某贤在遗嘱中处分了其名下的绝大部分遗产,但未为周某文留下必要的份额,有失妥当,法院认为应当为周某文留下必要的遗产,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周某文的生活情况及遗产价值,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确定。涉案房屋应由林女士继承,并给予秦女士、周某刚及周某文相应折价款。被告辩称其年老体弱,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倾斜和照顾,二人已通过遗嘱继承了周某贤的大部分遗产,本案亦非法定继承纠纷,法院不予支持。办案心得首先,关于遗嘱的设立和有效性。周某贤所书写的《个人财产安排》引发了巨大争议。这启示我们,在设立遗嘱时,务必确保其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清晰明确地表达个人意愿,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瑕疵,以免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同时,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时,应及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正如本案中原告因未提供充足证据且放弃鉴定而未得到法院支持。其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本案中,房屋购买及还贷情况较为复杂,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需要明确区分各自的权益。这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重大财产的购置和处置要有清晰的约定和规划,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再者,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权益保障问题。周某贤之子周某文在父亲去世时不满两岁,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这警示立遗嘱人在处分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此类特殊继承人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清远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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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配偶与其他子女关于老人遗产分配发生纠纷
    求,期望法院判令原告四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刘某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四人及被告母亲赵某芝(已故)均为赵某刚、刘某芳子女。赵某刚于1997年8月22日去世。刘某芳于1999年4月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产权人为刘某芳。被告母亲赵某芝于2005年5月病逝。2017年7月31日,刘某芳立自书遗嘱,明确遗产由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君、赵某景四人共同继承。2018年3月21日刘某芳去世,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置涉案财产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杨某鹏方:不同意原告诉求。不认可涉案遗嘱真实性及证人证言。认为涉案房屋非刘某芳个人财产,要求法定继承。被告杨某达方的答辩意见同上。法院查明赵某刚、刘某芳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即原告赵某旭、赵某涛、赵某芝、赵某君、赵某鑫,赵某芝系被告杨某达之妻。涉案房屋原系赵某刚承租公房,赵某刚于1997年8月22日去世,未留遗嘱,家庭财产未析产分割。涉案房屋在1999年4月由刘某芳出资购房变更为商品房,2013年10月16日取得产权证,登记人为刘某芳。赵某芝于2005年5月26日去世,其与杨某达婚生子女为杨某鹏。原告称2017年7月31日刘某芳立遗嘱,2018年3月21日刘某芳去世,原告协商处置财产未果后起诉。被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房屋有赵某刚权益,赵某芝尽到赡养义务,应法定继承。就遗嘱效力,法庭组织谈话。被告认为刘某芳不识字等,原告称有证人。法庭询问是否司法鉴定,被告让原告鉴定,原告认可但后来因材料缺失无法鉴定,被告也无否定证据。原告提交证人询问笔录和视频光盘,被告质疑,原告代理人解释。原告称刘某芳有能力书写遗嘱,因对赵某芝婚姻不满等想把财产留给原告四人。原告多次协商未果起诉,称是为完成母亲遗愿。审理期间,双方另有遗产继承纠纷在其他法院审理。法庭劝告协商,沟通期满未达成共识。裁判结果一、被继承人刘某芳名下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由原告四人共同继承十二分之十一。二、被继承人刘某芳名下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杨某鹏、杨某达一并继承十二分之一。房产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否则法定继承。本案中,涉案遗嘱虽未司法鉴定,但有两名证人证实系刘某芳书写,符合自书遗嘱要件,证人品行可信,证言予以采信,遗嘱效力认可。但涉案房屋原为赵某刚承租公房,赵某刚、刘某芳居住期间子女尽孝。赵某刚去世后财产未分割,刘某芳购置房屋有赵某刚权益。被告称赵某芝尽到赡养义务。综上,涉案房屋继承分两部分:其一为遗嘱继承,涉及刘某芳夫妻财产一半及应继承赵某刚的份额,由原告四人继承。其二为赵某刚生前权益转化的房屋份额,法定继承。赵某刚去世时的继承人有刘某芳、赵某旭、赵某涛、赵某芝、赵某君、赵某景。刘某芳去世前留遗嘱,其应继承份额归原告四人。赵某芝已去世,其份额由杨某鹏、杨某达继承,因二人未明确分割意见,不再细分,一并继承,如有需要可另行析产确权。综上,确定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十二分之十一由原告四人共同继承,十二分之一由被告杨某鹏、杨某达一并继承。办案心得在这起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中,凸显了多个方面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首先,遗嘱的订立和保存至关重要。本案中,尽管存在自书遗嘱,但由于双方无法提交有效的对比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导致遗嘱效力的认定过程曲折。这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尽可能以规范、清晰的方式书写,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原始材料,以备日后可能的鉴定需求。其次,家庭财产的析产分割应及时进行。赵某刚去世后,家庭财产未进行析产分割,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家庭成员应当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潜在的争议。再者,对于公房的承租和产权变更问题需要谨慎处理。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是公房,在后续的购置和产权变更过程中,相关权益的界定容易产生争议。在类似情况下,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确保权益的清晰和合法。最后,在证据的收集和证人的选择上要慎重。本案中证人证言成为认定遗嘱效力的重要依据,但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可信度也受到了质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确保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且证言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总之,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管理和继承方面,要做到提前规划、合法合规、充分沟通,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清远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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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的共同遗嘱,因部分子女主张无效引发的继承确权纠纷
    诉讼请求:1.依照遗嘱,判令登记在周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赵某鹏的产权份额由赵某刚继承所有,登记在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中属于赵某鹏的产权份额由赵某旭继承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周女士和赵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55年结婚,婚后育有三子,即赵某峰、赵某刚、赵某旭。赵某鹏于2012年1月去世。赵某鹏生前于2011年4月23日和妻子周女士共同设立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长子赵某峰自1981年结婚后基本上很少来往,……实际上赵某峰就和我们老俩断绝了关系,因此我和老伴共同决定我们共有的一切财物均不允许赵某峰继承。朝阳区一号两居室次子赵某刚继承,西城区二号三子赵某旭继承。”登记在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系房改房,是周女士和赵某鹏婚内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周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一号房屋也是房改房,是周女士和赵某鹏婚内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是2011年4月23日上午,赵某鹏和周女士在家里书写,当时没有别人在场,遗嘱内容是赵某鹏书写,周女士和赵某鹏分别在上面签字和摁捺手印。当时因为赵某峰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也不和两位老人联系,赵某鹏和周女士不想让赵某峰分到房子,所以订立了遗嘱。当时写了两份遗嘱,是因为写错了一个字,所以又写了一份。两份遗嘱由赵某鹏和周女士两个拿着,赵某鹏死了就是周女士拿着。被告辩称赵某峰辩称: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属实,房屋坐落和房屋性质和来源认可。现在遗嘱无法执行,里面又有赵某鹏的遗嘱又有周女士的赠与。遗嘱继承和赠与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对于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遗嘱上的字经过赵某峰辨认,不太像赵某鹏的字。遗嘱继承要求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清楚,周女士没有证明赵某鹏的精神状态。遗嘱是两个人签字,但是只有一个人在签名后写有日期,不排除日期是后期补写的,并且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需要周女士说清楚,如果是自书遗嘱,需要当事人自己书写。并且遗嘱是何人书写,是否有无其他见证人周女士都没有举证。根据周女士提交的遗嘱,落款是2011年4月23日,在2018年起诉按照遗嘱继承,中间时隔七年,遗嘱的保管和签写遗嘱的环境周女士都无法说明,所以希望驳回周女士的诉求。赵某刚辩称:对于两套诉争房屋同意按照遗嘱进行处理。赵某旭辩称:对于两套诉争房屋,既然老人留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即可。法院查明周女士和赵某鹏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即赵某峰、赵某刚、赵某旭。赵某鹏于2012年1月14日去世。登记在周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均系周女士与赵某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周女士提交有署名周女士与赵某鹏的遗嘱两份,日期均为2011年4月23日,主要内容均为“长子赵某峰自结婚后基本上很少来往,因此我和老伴共同决定我们共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均不叫赵某峰继承。我和我爱人周女士两处房屋一处在朝阳区一号2居室房产证是周女士名下赠给次子赵某刚继承,另一处在西城区二号赠给三子赵某旭继承。”赵某刚、赵某旭认可该遗嘱真实性,赵某峰表示无法确认内容及赵某鹏签名系赵某鹏本人书写。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继承已经开始。本案诉争房屋系赵某鹏与周女士之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赵某鹏与周女士所订立的遗嘱,其性质系夫妻共同遗嘱,即遗嘱的内容是以夫妻共同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作出,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现赵某鹏已经死亡,继承已经发生,涉及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继承问题的遗嘱内容已经发生效力,故赵某鹏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据其所订立夫妻共同遗嘱予以处理。裁判结果一、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周女士与赵某刚按份共有,双方各取得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二、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周女士与赵某旭按份共有,双方各取得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办案心得首先,家庭关系的维护至关重要。本案中,长子赵某峰因与父母疏于联系、未尽赡养义务,导致父母在订立遗嘱时将其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这反映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关爱一旦缺失,不仅会伤害亲情,还可能引发重大的财产纠纷。其次,遗嘱的订立和保管需要严谨规范。尽管法院最终确认了周女士和赵某鹏所订立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在过程中,被告赵某峰提出了诸多关于遗嘱的质疑,如遗嘱的形式、书写人、见证人的缺失以及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证明等。这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尽可能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有条件,可进行公证或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同时,要妥善保管遗嘱,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能够在需要时得到充分证明。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清远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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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协议书
    平等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从本协议签订
    清远律师-王振国律师王振国律师
    20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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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事故超过时效起诉,成功运作获赔偿
    明,并且如果不及时摘除右眼,将影响到左眼
    清远律师-潘小松律师潘小松律师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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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揭贷款买房流程有哪些?
    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逐级审批;如果认为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会通知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0年。4、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用以证明此房产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到公证部门办理产权抵押公证和办理房屋保险。5、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6、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7、借款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时间按时还款;到还清为止。
    清远律师-孙心远律师孙心远律师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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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2、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
    清远律师-孙心远律师孙心远律师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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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生育津贴有哪些方法维权?
    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远律师-孙心远律师孙心远律师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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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维权难状种种
    故发生后,有些单位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救治
    清远律师-王振国律师王振国律师
    20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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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应及时申请
    清远律师-王振国律师王振国律师
    20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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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
    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
    清远律师-王振国律师王振国律师
    20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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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劳动工伤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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