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慧云
律师服务地区:北京
律师服务
留言咨询
律师会利用空闲时间为您解答
每日免费回复名额有限
限制追问次数
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解答
支持图文与律师在线深入沟通
法律分析意见更清晰
电话咨询
快速提交信息
律师主动通过电话与你联系
电话直接沟通效率更高
- 亲办案例
- 律师文集
-
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张某名下有一套住宅,但是与前妻共同取得张某去世后,前妻起诉李某,要求返还房屋继女王某替母亲鸣不平,经过与钱律师沟通,得知自己也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有合法继承权经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前妻、前妻所生子女、李某、继女王某共同继承,两方各占50%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钱慧云律师
-
案件简述原告张某(女)与被告马某(男)系夫妻,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男方马某存在婚内出轨与嫖娼的情形,故张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办案经历一.积极准备证据,扎实做好材料工作当事人找到钱律师,钱律师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以后,决定从保证书、男方出轨嫖娼、双方房屋信息等方面着手准备材料。前后共整理出十二组证据门类,分别为保证书原件;男方包养情妇、嫖娼证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为名下房屋的出资;家庭财产支出;债权债务情况等。每一组证据门类下又包含若干具体证据,分别证明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包养情妇的过错行为;马某书写的保证书的真实性;马某在书写保证书以后又嫖娼的恶性行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马某名下的房屋在过户上不存在法律障碍;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等情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主张事实能在最大程度得到法院确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在调查马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的事实上,公安机关以涉及当事人隐私而不能向律师公开为由,使得取证陷入困难。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钱律师向法院申请协助证据收集,最终拿到了马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拘留的证据。二.及时沟通,方便房屋过户在当事人的叙述中,钱律师明锐地发现,登记在马某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尚有贷款还未偿还,为了使得权属证书的顺利办理,也是为了日后房屋的顺利过户,钱律师建议当事人一次性偿还贷款,免去后顾之忧。当事人听取了钱律师的建议,在其父母的帮助下,偿还了贷款。通过父母房屋产权证书、贷款偿还说明、个人性用报告,证明张某名下无房产、无贷款不良记录,有北京市购房资格,其父母愿意将自己的房屋产权抵押,去偿还涉案房屋贷款,解决了有贷款不能过户的问题。三.转换思路,紧扣重点在案件办理之初,钱律师就马某书写的保证书进行了一番研究,根据马某的录音、短信,其充分表露出懊恼和悔意,且明确提出“净身出户”算是给张某和孩子的补偿,故而证明《保证书》是忠诚协议,是附条件的婚内财产约定,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是2021年《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变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当事人双方如果约定,一旦订婚必须结婚,否则违约方要支付若干违约金等,对如此这般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同样道理,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由此,钱律师转变思路,在认真研读《民法典》以后,发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那么嫖娼是否属于重大过错了,在此处依然争议不断,有学者指出,应当采取同类解释的方法严格限制“其他”的范围,应当和前述情节具有同质性,故而嫖娼并不属于这里的其他过错。但钱律师从案件具体情况出发,马某在婚内存在出轨、多次嫖娼的情况,在书写保证书以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嫖娼甚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情节十分恶略,如果一味追求学界观点,并不能有利的保障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钱律师在经过慎重考量以后向法院主张马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四.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来看,张某与马某曾经是大学同学,工作后又成为同事,但被告没有珍惜双方的这种缘分,婚后不关心张某,在张某怀孕期间出轨,女儿出生以后还是不知悔改,没有为这个家承担丝毫责任,给张某的精神上带来了沉重打击。所以钱慧云律师也是大胆主张,提出让马某支付张某五十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马某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马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马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万元;3.按照被告马某所写的保证书的内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朝阳北路某室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一次性还清,被告马某协助办理过户、过户费由被告马某负担;4.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5.判决被告马某支付2019年至今未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按照每月1.5万元计算,共计33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马某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孩子应由被告抚养,若法庭认为孩子年幼,可以判决被告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一次24小时。不同意原告张某的财产分割请求,应所有债权债务平均分割;夫妻名下朝阳区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我方给对方相应折价款并偿还剩余贷款。被告曾经书写过保证书,被告与异性吃饭,原告张某怀疑被告有婚外情,为了缓和矛盾,在原告张某的授意下被告书写了保证书,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进行过错赔偿。法院认定事实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某与马某自行相识,2009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二人均初婚,2017年11月28日生育一女马小某。关于离婚问题,张某提交保证书、照片、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说明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和嫖娼行为。微信聊天显示马某与他人在微信群商议“找姑娘”。微信记录显示马某给其他异性转账,并与固定异性约会转账。证据显示马某与异性开房并为其租赁房屋并给予资金转账。2018年12月6日,张某发现马某与该异性同处朝阳的家中,就上述过程提交视频录像予以证实。2018年12月16日,夫妻二人签署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本人马某,向我的爱人张某保证,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不再发生找小三(小姐)、包养情妇等情况,如再发生类似情况,将自动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同时放弃孩子抚养权,且在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名下朝阳区房产以及名下车产,通州与肖某合买房产以及夫妻共同存款账户女方名下资金。待首开房产证下来以后三个月内进行夫妻间更名,将房产变更至张某名下,若因房产有贷款不能更名,则本人承诺份额马某占比壹成,张某占比玖成,并将房屋产权证交于张某保存,如发生找小三等现象,名下首开房产的贷款由马某承担,房产归张某所有,马某本人名下的一切收入应如实向张某汇报不得隐瞒,以上保证书除夫妻二人签字外,双方家长亦作为见证人签字。张某提交2019年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马某向异性转账并指认上述资金为嫖资,同时指认2019年9月马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马某予以否认,经本院调查,2019年9月18日马某欲以1000元价格通过性交等方式进行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处以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法院就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出如下认定:张某与马某均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首要问题即婚姻过错问题。通过张某提交的证据,可以显见马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嫖娼的事实。马某为特定异性承租房屋并将异性带至家中,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后双方及家人通过保证书的方式来弥补、修复并期待二人能维持家庭完整与感情和睦。但订立上述保证书后,马某背弃承诺,再次发生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以上行为应当受到道德与法律的谴责。进一步讲,张某与马某之间感情的建立与稳固并非建立在书面保证的基础上,双方就婚姻过错签署相应保证书,该保证书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不能以此确定子女抚养,也不能简单一书面保证内容来分割二人财产。本院在查证的事实基础上,考虑照顾无过错方与照顾女性权益的原则,要求马某承担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法律责任,对二人财产做出有利于女性的处置,同时张某主张精神抚慰金符合以上查证事实,应予支持,该请求数额较高,本院予以调整。双方所生之女马小某年幼,由张某抚养,马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其单位证明收入的30%作为抚养费,张某主张2019年至今的抚养费,考虑到二人房屋贷款一直由马某负担,虽双方收入用途不一样但都用于家庭开支,不应由马某再负担上述抚养费,马某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此后抚养费。鉴于双方矛盾深刻,探视不宜过夜,本院判定每周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小时。北京市朝阳区涉案房屋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子女抚养及过错问题应当判定该房屋归属于张某,要求张某支付40%的折价款给马某。判决如下:一.张某与马某离婚;二.婚生女马小某由张某抚养,马某与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马小某18周岁为止;三.马某可每周探视马小某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小时并不得过夜,张某应予协助配合四.位于朝阳区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马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12.08万元五.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张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8万元六.驳回张某、马某其他诉讼请求事后双方并未提起上诉,案件即告终结。这个结果对于当事人张某来说是比较圆满的,诉讼主张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撑,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便是最好的结果,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更是意外之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会太大,不仅体现了钱律师过硬的职业素质,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公正司法、人性司法的精神。钱慧云律师
-
背景介绍沈老太与张大爷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两子张三、张四。2008年7月20日沈老太、张大爷订立《遗嘱》,将张大爷名下的两套房子分别由张三、张四继承,其中面积较大的由张四继承、面积较小的由张三继承,并且一次性给予张三住房补贴十万元。遗嘱还规定,沈老太、张大爷中一人去世后,去世方的全部财产由活着的一方继承,如果张三、张四不尽赡养义务的,取消继承资格,此遗嘱所定原则不得变动。2008年8月12日,沈老太、张大爷在方正公证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张大爷名下两套住房均归沈老太所有,为沈老太个人财产。2008年8月26日沈老太订立遗嘱,在其去世后两套房子由张三、张四继承。但是,张大爷去世后,次子张四并不愿意赡养沈老太,于是沈老太于2017年在方正公证处撤销了2008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一波三折的诉讼之路/一/六年三案由七次诉讼一、继承纠纷2017年3月15日,沈老太、张三作为原告,针对张四诉求分割两套房产。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8月12日,张大爷、沈老太于北京方方正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两处张大爷名下两套房产均归沈老太个人所有.....案诉争两房产非被继承人张大爷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故于2017年8月15日裁定驳回沈老太、张三的起诉。二、确认所有权纠纷2017年9月18日,沈老太作为原告,针对张三、张四,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大爷名下两套房产归自己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沈老太、张大爷一直在履行最初订立的《遗嘱》,沈老太自行订立的《遗嘱》并未影响最初遗嘱的进行,裁定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再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可一审法院观点,维持原判。三、析产、继承纠纷沈老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张大爷名下的两处房屋进行析产、分割。海淀区法院认为:本案中2008年7月20日沈老太与张大爷《遗嘱》属于真正的共同遗嘱,沈老太与张大爷的意思表示为“合意”而非单独意愿;且在张三收悉10万元的情况下,该“合意”业已部分履行。加之2008年7月20日沈老太与张大爷《遗嘱》已明确载明“此遗嘱所定原则,今后一概不得变动”。故此,我院认为,在张大爷过世后,沈老太无法独立撤销、变更《遗嘱》,除非发生“张三、张四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约定情形。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的沈老太与张大爷2008年8月12日所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以下简称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是张大爷生前对案涉房产的最终处置意见,也应该视为张大爷和沈老太对7.20.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1、沈老太与张大爷所立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是经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沈老太一人所有。上述协议内容是张大爷和沈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双方均有权约定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在此之后张保祥再无新的处置案涉房产的意见。2、沈老太与张大爷所立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依法处置自己财产的合法有效行为,无论沈老太与张大爷此前所立的7.20.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此后沈老太与张大爷所立公证夫妻财产协议都变更了此前7.20.遗嘱的内容。夫妻共同所有的案涉房产张大爷生前已通过该公证协议全部转赠给了妻子沈老太。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据此清楚表明,2008年8月12日沈老太与张大爷所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之时,双方于2008年7月20日所立的代书遗嘱内容应视为撤回和变更。3.经过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当事人未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不能直接导致无效。经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经过公证,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就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具有不动产赠与性质的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所涉房产无论是否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均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关于7.20.遗嘱能否单方面撤销的问题1.一审判决认为7.20.遗嘱是夫妻二人的合议而非单独意思,这成为不能单方面撤销的原因之一。《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在此我们强调指出这里所说的是处分个人财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的法律行为。即使夫妻二人达成合议也是双方对属于自己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而形成的合议。作为遗嘱人之一的沈老太在该共同遗嘱中处分的是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份额及权益。2.一审判决认为遗嘱人已经给了被张三十万元房贴,共同遗嘱已经部分履行。这也成了不能单方面撤销遗嘱的原因之一。遗嘱是单方面法律行为,遗嘱人已经给张三十万元是遗嘱人单方面的行为,遗嘱人是否要求其返还或其是否已经返回都不能成为限制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条件。遗嘱人对此给付行为只享有权利,没有任何附加义务。3.一审判决认为7.20.遗嘱中关于“遗嘱所定原则,今后一概不得变动”的表述,成为不能单方面撤销遗嘱的原因。首先,《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显见遗嘱人变更遗嘱是法律赋予遗嘱人的权力,该权利不因遗嘱的表述内容而丧失。其次,什么是7.20.遗嘱所定原则?代理人认为“我们两人中有一人先去世后,去世方的全部财产由活着的一方继承。仍住百万庄不变。待两人都去世后,再办理遗嘱所列各项”是原则、“张三或张四如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则取消其继承上述房产资格”是原则。而两人都去世后继承人按遗嘱所列各项办理继承事务是遗嘱的具体内容。后面所立的公证夫妻财产协议及上诉人有关析产确权的请求完全符合该遗嘱所定原则。当时正值疫情肆虐期间,线上开庭,庭审效果不是很理想。法官面临该案件,似乎想延续前几次的结果,出现了多次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况,但钱律师据理力争,甚至于法官发生了激烈碰撞,最终比较圆满的结束了此次庭审。/三/二审判决一中院审理认为,因诉争房屋位于西城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沈老太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钱慧云律师
律师解答记录查看更多
-
我和夫人婚后用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子,当时房产证写我个人名字,这种情况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买,且用双方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因为对方有暴力倾向之前家暴过,之后因为感情性格不合离婚 小孩4岁能争取给妈妈吗?没有结婚证
没有结婚证就不涉及离婚,一方有家暴,不太利于孩子成长,但具体怎么判,还要结合各种因素,由法院裁量
-
在旅游过程中遭受导游辱骂可以告他吗
您好,针对您的这种情况。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的话,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
您好,我是卖水果的,有个客户欠了俩万多,老是不给,您这可以解决吗
您好,这边建议您固定好证据,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经过协商自行解决
-
您好!请问房子购买后并未入住,物业费可以减免吗?
这种情况可以和物业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相应减少的
-
你好,员工投诉劳动监察,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您好,劳动纠纷,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仲裁的
客户评价查看更多
-
4.52018年10月28日来自匿名用户
-
4.52018年10月24日来自匿名用户
-
4.52018年09月29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