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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慧云律师

钱慧云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公司企业,合同纠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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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钱慧云律师法学、中文双学位,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事务所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信访监督员,海淀区律师行业工会主任委员,海淀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钱慧云律师执业前曾在检察院和党政机关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庭审技巧和代理经验,在20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钱慧云律师主要专注于离婚诉讼、遗产继承、房产分割、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每年解答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千余人次,在北京市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西城区、东城区、石景山区、丰台区、通州区、昌平区、怀柔区等法院均亲自代理多起婚姻家庭继承案件,钱慧云律师特别擅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案件中的房产纠纷处理,如普通商品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约定服务条件房产、农村自建房、军产房、拆迁安置房、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小产权房、违章建筑,以及已购公房中的继承问题,公房的继承、自建房的继承、房屋继承中的优先购买权、夫妻财产协议确定在继承中的效力等等房产分割,在以上案件实务代理过程中,钱律师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女性律师处理情感纠纷的细腻视觉,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方案,在情与法两个貌似矛盾的两方面达成和谐统一,最大限度的保护客户的权益,钱律师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钱慧云律师还热心参与公益事业,乐于奉献爱心和真情,其率领的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与北京市妇联、海淀区妇联、曙光街道、香山街道、学院路街道、甘家口街道等建立了长期合作,每年安排固定时间到海淀区妇联接待妇女群众来信信访,到街道、社区、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法律讲座,坚持为需要维权的女性提供公益法律援助。2016年,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之际,应海淀区妇联委托,独立编写了“反家庭暴力法十大经典案例”宣传册,发放到居民群众手中;钱律师不仅热心普法,而且格外关心青年律师的成长,为了帮助青年律师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5年,担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成员,参与起草并编写了“北京市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由于钱律师的努力工作,多年来,获取了诸多荣誉,2012年海淀区十大优秀公益律师,2013年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律师,2014年巾帼维权公益律师之星,2015年“三八”优秀律师金牌获得者,2016年海淀区“法之声”普法宣讲团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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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钱慧云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4201*********370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公司企业,合同纠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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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张某名下有一套住宅,但是与前妻共同取得张某去世后,前妻起诉李某,要求返还房屋继女王某替母亲鸣不平,经过与钱律师沟通,得知自己也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有合法继承权经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前妻、前妻所生子女、李某、继女王某共同继承,两方各占50%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钱慧云律师
    • 案件简述原告张某(女)与被告马某(男)系夫妻,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男方马某存在婚内出轨与嫖娼的情形,故张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办案经历一.积极准备证据,扎实做好材料工作当事人找到钱律师,钱律师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以后,决定从保证书、男方出轨嫖娼、双方房屋信息等方面着手准备材料。前后共整理出十二组证据门类,分别为保证书原件;男方包养情妇、嫖娼证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为名下房屋的出资;家庭财产支出;债权债务情况等。每一组证据门类下又包含若干具体证据,分别证明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包养情妇的过错行为;马某书写的保证书的真实性;马某在书写保证书以后又嫖娼的恶性行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马某名下的房屋在过户上不存在法律障碍;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等情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主张事实能在最大程度得到法院确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在调查马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的事实上,公安机关以涉及当事人隐私而不能向律师公开为由,使得取证陷入困难。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钱律师向法院申请协助证据收集,最终拿到了马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拘留的证据。二.及时沟通,方便房屋过户在当事人的叙述中,钱律师明锐地发现,登记在马某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尚有贷款还未偿还,为了使得权属证书的顺利办理,也是为了日后房屋的顺利过户,钱律师建议当事人一次性偿还贷款,免去后顾之忧。当事人听取了钱律师的建议,在其父母的帮助下,偿还了贷款。通过父母房屋产权证书、贷款偿还说明、个人性用报告,证明张某名下无房产、无贷款不良记录,有北京市购房资格,其父母愿意将自己的房屋产权抵押,去偿还涉案房屋贷款,解决了有贷款不能过户的问题。三.转换思路,紧扣重点在案件办理之初,钱律师就马某书写的保证书进行了一番研究,根据马某的录音、短信,其充分表露出懊恼和悔意,且明确提出“净身出户”算是给张某和孩子的补偿,故而证明《保证书》是忠诚协议,是附条件的婚内财产约定,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是2021年《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变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当事人双方如果约定,一旦订婚必须结婚,否则违约方要支付若干违约金等,对如此这般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同样道理,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由此,钱律师转变思路,在认真研读《民法典》以后,发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那么嫖娼是否属于重大过错了,在此处依然争议不断,有学者指出,应当采取同类解释的方法严格限制“其他”的范围,应当和前述情节具有同质性,故而嫖娼并不属于这里的其他过错。但钱律师从案件具体情况出发,马某在婚内存在出轨、多次嫖娼的情况,在书写保证书以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嫖娼甚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情节十分恶略,如果一味追求学界观点,并不能有利的保障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钱律师在经过慎重考量以后向法院主张马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四.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来看,张某与马某曾经是大学同学,工作后又成为同事,但被告没有珍惜双方的这种缘分,婚后不关心张某,在张某怀孕期间出轨,女儿出生以后还是不知悔改,没有为这个家承担丝毫责任,给张某的精神上带来了沉重打击。所以钱慧云律师也是大胆主张,提出让马某支付张某五十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马某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马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马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万元;3.按照被告马某所写的保证书的内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朝阳北路某室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一次性还清,被告马某协助办理过户、过户费由被告马某负担;4.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5.判决被告马某支付2019年至今未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按照每月1.5万元计算,共计33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马某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孩子应由被告抚养,若法庭认为孩子年幼,可以判决被告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一次24小时。不同意原告张某的财产分割请求,应所有债权债务平均分割;夫妻名下朝阳区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我方给对方相应折价款并偿还剩余贷款。被告曾经书写过保证书,被告与异性吃饭,原告张某怀疑被告有婚外情,为了缓和矛盾,在原告张某的授意下被告书写了保证书,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进行过错赔偿。法院认定事实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某与马某自行相识,2009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二人均初婚,2017年11月28日生育一女马小某。关于离婚问题,张某提交保证书、照片、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说明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和嫖娼行为。微信聊天显示马某与他人在微信群商议“找姑娘”。微信记录显示马某给其他异性转账,并与固定异性约会转账。证据显示马某与异性开房并为其租赁房屋并给予资金转账。2018年12月6日,张某发现马某与该异性同处朝阳的家中,就上述过程提交视频录像予以证实。2018年12月16日,夫妻二人签署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本人马某,向我的爱人张某保证,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不再发生找小三(小姐)、包养情妇等情况,如再发生类似情况,将自动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同时放弃孩子抚养权,且在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名下朝阳区房产以及名下车产,通州与肖某合买房产以及夫妻共同存款账户女方名下资金。待首开房产证下来以后三个月内进行夫妻间更名,将房产变更至张某名下,若因房产有贷款不能更名,则本人承诺份额马某占比壹成,张某占比玖成,并将房屋产权证交于张某保存,如发生找小三等现象,名下首开房产的贷款由马某承担,房产归张某所有,马某本人名下的一切收入应如实向张某汇报不得隐瞒,以上保证书除夫妻二人签字外,双方家长亦作为见证人签字。张某提交2019年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马某向异性转账并指认上述资金为嫖资,同时指认2019年9月马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马某予以否认,经本院调查,2019年9月18日马某欲以1000元价格通过性交等方式进行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处以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法院就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出如下认定:张某与马某均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首要问题即婚姻过错问题。通过张某提交的证据,可以显见马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嫖娼的事实。马某为特定异性承租房屋并将异性带至家中,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后双方及家人通过保证书的方式来弥补、修复并期待二人能维持家庭完整与感情和睦。但订立上述保证书后,马某背弃承诺,再次发生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以上行为应当受到道德与法律的谴责。进一步讲,张某与马某之间感情的建立与稳固并非建立在书面保证的基础上,双方就婚姻过错签署相应保证书,该保证书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不能以此确定子女抚养,也不能简单一书面保证内容来分割二人财产。本院在查证的事实基础上,考虑照顾无过错方与照顾女性权益的原则,要求马某承担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法律责任,对二人财产做出有利于女性的处置,同时张某主张精神抚慰金符合以上查证事实,应予支持,该请求数额较高,本院予以调整。双方所生之女马小某年幼,由张某抚养,马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其单位证明收入的30%作为抚养费,张某主张2019年至今的抚养费,考虑到二人房屋贷款一直由马某负担,虽双方收入用途不一样但都用于家庭开支,不应由马某再负担上述抚养费,马某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此后抚养费。鉴于双方矛盾深刻,探视不宜过夜,本院判定每周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小时。北京市朝阳区涉案房屋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子女抚养及过错问题应当判定该房屋归属于张某,要求张某支付40%的折价款给马某。判决如下:一.张某与马某离婚;二.婚生女马小某由张某抚养,马某与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马小某18周岁为止;三.马某可每周探视马小某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小时并不得过夜,张某应予协助配合四.位于朝阳区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马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12.08万元五.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张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8万元六.驳回张某、马某其他诉讼请求事后双方并未提起上诉,案件即告终结。这个结果对于当事人张某来说是比较圆满的,诉讼主张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撑,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便是最好的结果,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更是意外之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会太大,不仅体现了钱律师过硬的职业素质,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公正司法、人性司法的精神。
      钱慧云律师
    • 背景介绍沈老太与张大爷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两子张三、张四。2008年7月20日沈老太、张大爷订立《遗嘱》,将张大爷名下的两套房子分别由张三、张四继承,其中面积较大的由张四继承、面积较小的由张三继承,并且一次性给予张三住房补贴十万元。遗嘱还规定,沈老太、张大爷中一人去世后,去世方的全部财产由活着的一方继承,如果张三、张四不尽赡养义务的,取消继承资格,此遗嘱所定原则不得变动。2008年8月12日,沈老太、张大爷在方正公证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张大爷名下两套住房均归沈老太所有,为沈老太个人财产。2008年8月26日沈老太订立遗嘱,在其去世后两套房子由张三、张四继承。但是,张大爷去世后,次子张四并不愿意赡养沈老太,于是沈老太于2017年在方正公证处撤销了2008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一波三折的诉讼之路/一/六年三案由七次诉讼一、继承纠纷2017年3月15日,沈老太、张三作为原告,针对张四诉求分割两套房产。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8月12日,张大爷、沈老太于北京方方正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两处张大爷名下两套房产均归沈老太个人所有.....案诉争两房产非被继承人张大爷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故于2017年8月15日裁定驳回沈老太、张三的起诉。二、确认所有权纠纷2017年9月18日,沈老太作为原告,针对张三、张四,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大爷名下两套房产归自己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沈老太、张大爷一直在履行最初订立的《遗嘱》,沈老太自行订立的《遗嘱》并未影响最初遗嘱的进行,裁定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再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可一审法院观点,维持原判。三、析产、继承纠纷沈老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张大爷名下的两处房屋进行析产、分割。海淀区法院认为:本案中2008年7月20日沈老太与张大爷《遗嘱》属于真正的共同遗嘱,沈老太与张大爷的意思表示为“合意”而非单独意愿;且在张三收悉10万元的情况下,该“合意”业已部分履行。加之2008年7月20日沈老太与张大爷《遗嘱》已明确载明“此遗嘱所定原则,今后一概不得变动”。故此,我院认为,在张大爷过世后,沈老太无法独立撤销、变更《遗嘱》,除非发生“张三、张四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约定情形。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的沈老太与张大爷2008年8月12日所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以下简称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是张大爷生前对案涉房产的最终处置意见,也应该视为张大爷和沈老太对7.20.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1、沈老太与张大爷所立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是经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沈老太一人所有。上述协议内容是张大爷和沈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双方均有权约定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在此之后张保祥再无新的处置案涉房产的意见。2、沈老太与张大爷所立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依法处置自己财产的合法有效行为,无论沈老太与张大爷此前所立的7.20.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此后沈老太与张大爷所立公证夫妻财产协议都变更了此前7.20.遗嘱的内容。夫妻共同所有的案涉房产张大爷生前已通过该公证协议全部转赠给了妻子沈老太。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据此清楚表明,2008年8月12日沈老太与张大爷所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之时,双方于2008年7月20日所立的代书遗嘱内容应视为撤回和变更。3.经过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当事人未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不能直接导致无效。经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经过公证,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就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具有不动产赠与性质的公证夫妻财产协议所涉房产无论是否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均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关于7.20.遗嘱能否单方面撤销的问题1.一审判决认为7.20.遗嘱是夫妻二人的合议而非单独意思,这成为不能单方面撤销的原因之一。《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在此我们强调指出这里所说的是处分个人财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的法律行为。即使夫妻二人达成合议也是双方对属于自己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而形成的合议。作为遗嘱人之一的沈老太在该共同遗嘱中处分的是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份额及权益。2.一审判决认为遗嘱人已经给了被张三十万元房贴,共同遗嘱已经部分履行。这也成了不能单方面撤销遗嘱的原因之一。遗嘱是单方面法律行为,遗嘱人已经给张三十万元是遗嘱人单方面的行为,遗嘱人是否要求其返还或其是否已经返回都不能成为限制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条件。遗嘱人对此给付行为只享有权利,没有任何附加义务。3.一审判决认为7.20.遗嘱中关于“遗嘱所定原则,今后一概不得变动”的表述,成为不能单方面撤销遗嘱的原因。首先,《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显见遗嘱人变更遗嘱是法律赋予遗嘱人的权力,该权利不因遗嘱的表述内容而丧失。其次,什么是7.20.遗嘱所定原则?代理人认为“我们两人中有一人先去世后,去世方的全部财产由活着的一方继承。仍住百万庄不变。待两人都去世后,再办理遗嘱所列各项”是原则、“张三或张四如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则取消其继承上述房产资格”是原则。而两人都去世后继承人按遗嘱所列各项办理继承事务是遗嘱的具体内容。后面所立的公证夫妻财产协议及上诉人有关析产确权的请求完全符合该遗嘱所定原则。当时正值疫情肆虐期间,线上开庭,庭审效果不是很理想。法官面临该案件,似乎想延续前几次的结果,出现了多次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况,但钱律师据理力争,甚至于法官发生了激烈碰撞,最终比较圆满的结束了此次庭审。/三/二审判决一中院审理认为,因诉争房屋位于西城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沈老太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钱慧云律师
  • 女儿房产被父亲私售,买房人居住了二十年的房子要还吗?

    1基本案情1999年2月,文某以7.5万元的价格向某建筑公司购买了一套坐落于和桥镇某小区的商品房。2000年7月,文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女儿所有,任何情况下不得卖出。2002年7月,文某以8.2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万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事后文某家庭如有任何纠纷,万某概不负责”。合同签订当日,万某一次性付清了房款,文某将房屋交付给万某。万某及妻女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00年3月,建筑公司为该房屋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登记在文某名下。2006年9月,建筑公司为该房屋申领了土地使用权证,又直接登记在万某名下。2015年,万某与文某两次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因文某已离婚且李某身份证与户口簿名字不一致等原因,均未能完成过户。2019年4月,万某去世。万某的继承人多次要求文某配合过户,均被文某拒绝。2023年5月,万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文某及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2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将房屋出售给万某,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相应对价,由万某等居住使用至今,时间长达二十余年,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也已登记在万某名下。虽然文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女儿,但并不能证明万某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知晓文某夫妻二人关于房屋处分的相关约定。在此期间,文某也曾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也从未表达过其无权出售房屋。综上,万某在与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实际占有房屋时,是基于善意,构成善意取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及李某协助万某继承人办理过户登记。一审判决后,文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法官评析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影响购房人权利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领域,以最大限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依照该条规定,如需认定符合善意取得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即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虽案涉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本案房屋交易发生于2002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并未就善意有偿取得财产以登记作为要件作出明确规定。综上,法院认定万某系善意有偿取得案涉房屋,其基于房屋正常交易产生的合法权益值得保护,李某或其他权利人因文某擅自处分房屋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文某赔偿。4法条链接《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4-08-1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1基本案情张先生与赵女士于202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花费6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赵女士名下。2023年5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赵女士自行以3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出售。张先生遂向法院起诉分割售车所得价款。2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低价出售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擅自进行处分。故判决赵女士向张先生支付15万元。二人均未上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仅在夫妻离婚时导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一方才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但在出现《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特定的夫妻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有两种:一是一方存在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后果;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二种情形规定的“扶养义务”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子女、祖孙间抚养、赡养义务。被扶养人所患疾病应当限于“重大疾病”,其范围可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病人实际病情进行综合认定。“相关医疗费用”仅指为治疗疾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除《民法典》规定的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08-15
    恋爱期间豪掷百万,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01基本案情李先生经常在某平台上观看张女士的直播并打赏礼物,二人因此相识相恋。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好友公司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李先生还花费140万元购置汽车及办理牌照,将该车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并多次给张女士转账红包、购买礼物等。后两人因性格不和分手。李先生主张前述款项均是两人在交往期间,向张女士个人及家庭支付的彩礼,现两人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款项共计280万元。张女士主张二人相识时间短,恋爱关系不稳定,且双方未对结婚事宜做任何约定,不具有建立婚约的合意。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及购车,均是为了追求张女士,与张女士建立稳定的恋爱关系而实施的一般性赠与行为,而不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赠与,因此无需返还相关资金。02法院裁判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财物系一般性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系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的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通过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在交往恋爱期间确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应就收取的婚约财产予以返还。在案涉280万元款项中,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系其为追求张女士主动赠与的款项。后李先生出资140万元购买车辆并办理车牌,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先生在主观上系基于与张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为其购车、进行大额转账,后双方因分手未能登记结婚。考虑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车辆均由张女士占有并受益,价值较高,李先生因此蒙受了较大损失,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这种大额馈赠不宜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而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张女士应返还大额转账及购车支出共计240万元;而李先生为张女士红包转账、购买礼物等费用,则应视为增进情感的一般性赠与,张女士无需返还。综上,张女士需向李先生返还240万元,鉴于张女士已返还李先生3万元,抵扣后,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23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03法官说法在恋爱关系中,情侣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普遍,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而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财物,如生日礼物、聚餐、购置衣物等费用,一般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等,则不能视为一般性赠与,而是附条件即以缔结婚约为前提的赠与,如两人分手,受赠方需返还赠与物。鹏法君提醒,恋爱期间情侣双方都应审慎处理财产往来。对于大额款项往来,要提前确认好钱款用途,同时留存好借条、确认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04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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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8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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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4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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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9月29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