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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财
东方汇财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08001
东方汇财
品牌介绍

  东方汇财是东方汇财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08001的品牌。
  东方汇财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08001

  公司概括

  集团主席 林树松

  发行股本(股) 300M

  面值币种 港元

  股票面值 0.01

  公司业务 集团主要从事提供(i)经纪服务;(ii)包销及配售服务;及(iii)包括证券及首次公开招股孖展融资之融资服务,服务仅限于香港联交所的股票及债务证券交易。

  全年业绩:

  于往绩期间,集团录得营业额约为48,900,000港元、29,100,000港元、28,600,000港元及29,100,000港元,而集团权益持有人应占本年度╱期间溢利分别约为25,300,000港元、10,200,000港元、10,100,000港元及15,100,000港元。

  业务回顾:

  业务活动

  集团亦提供有关以集团名义存置证券的配套服务。于往绩期间内,集团概无任何坐盘交易业务。

  上述之主要业务活动乃集团透过东方汇财证券(集团营运附属公司)进行,东方汇财证券为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一类(证券交易)及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东方汇财证券为类别C联交所参与者,现时持有两个联交所交易权。

  集团担任香港上市证券买卖双方之间的中介。进行业务时,集团按服务类别有三个收入来源,分别为:(i)提供交易系统,使客户通过联交所所建立之交易平台买卖上市证券,从而收取经纪佣金收入;(ii)向交易用户提供融资,从而收取利息收入;及(iii)通过直接接触上市发行人及获或向其他经纪之转介,集团可担任上市发行人或上述其他经纪之包销或配售代理,为上市证券寻找买方,并从而收取包销或配售佣金收入。

  (i)经纪服务

  经纪服务乃由集团的客户经理(包括自雇客户经理及内部客户经理)提供,彼等一般负责引进客户及业务机会,以及进行销售及买卖程序。各自雇客户经理负责客户自行购买的投资组合,服务较个人化,而内部客户则由内部客户经理提供服务。客户经理代表客户于联交所就所买卖的股票及债务证券执行交易。

  集团仅会于客户完成开户程序,包括签订开户表格及交易协议后,方会接受客户之指令或指示。客户将须同意除集团因欺诈或故意违约而产生者外,集团及其任何主任、雇员或代理概无须承担可能发生之损失或责任(包括由客户经理执行之涉及证券买卖之任何交易所产生之损失及责任)。集团客户就所有于彼等之证券买卖账户进行之所有交易决定负上全部责任,而集团仅负责于该等账户执行、结算及进行交易。

  内部客户经理有权享有定额月薪。自雇客户经理并不视为集团之雇员(因彼等并无与集团订立雇佣合约,且无接受任何定额月薪)。集团按个别基准为内部客户经理及多名自雇客户经理提供医疗保险。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仅提供予有权享有定额月薪的内部客户经理。董事认为,通过聘请自雇客户经理,使集团扩大业务网络,并可接触更多潜在客户。尤其在集团客户之买卖活动不活跃期间,因彼等不会收取定额月薪而可减少员工成本。

  自雇客户经理有权分占经纪费佣金,即按集团与自雇客户经理协定的百分比而分占的经纪费佣金部分。于往绩期间,与自雇客户经理分占经纪费佣金一般按50比50的基准。分占基准乃集团经参考现行市率后与各自自雇客户经理磋商厘定。按个别基准而言,集团可能与自雇客户经理协定,分占将按集团既有固定经纪费率与彼等收取客户利率的比例基准计算。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期间,所录得的经纪佣金收入总额分别约为36,100,000港元、21,200,000港元、8,700,000港元及7,600,000港元,其中约3,300,000港元、2,900,000港元、1,600,000港元及100,000港元已支付予自雇客户经理。董事及客户经理(自雇客户经理及内部客户经理)不会因进行本身账户之交易而获得经纪佣金。

  内部客户经理主要负责服务内部客户,且无权分占经纪费佣金,惟客户乃该内部客户经理所物色则除外。所有客户经理无权就彼等本身的证券交易而收取任何佣金收入。

  除上文所载外,自雇客户经理及内部客户经理于彼等之专业资格及持牌状况上并无重大差别,而彼等均须为持牌代表以进行受规管活动。自雇客户经理仅于东方汇财证券维持相关牌照,因此彼等仅可独家代表东方汇财证券进行有关受规管活动。

  集团自二零零八年八月起推出证券买卖的网上交易平台。由于使用网上交易落盘较来电快捷有效,故自服务开始以来,使用网上平台进行的交易一直上升。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网上交易的佣金收入分别占经纪服务总收入约4.2%、6.6%、14.2%及14.3%。

  于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分别有567个及464个活跃证券账户,乃于过去十二个月为集团产生收入(不论以佣金收入或利息收入形式)的账户。该等活跃证券账户分别包括409个及308个现金账户及其余158个及156个孖展账户。当中包括80个及89个由自雇客户经理打理之账户,余下487个及375个则由内部客户经理打理之账户。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有428个活跃证券账户,包括259个现金账户及169个孖展账户,当中包括82个由自雇客户经理打理之账户,余下346个则由内部客户经理打理。

  于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集团有438个活跃证券账户,包括255个现金账户及183个孖展账户,当中包括36个由自雇客户经理打理之账户,余下402个则由内部客户经理打理。

  活跃现金账户之数量一直呈现下降走势,而活跃之孖展账户数量于往绩期间则一直波动。活跃之证券账户总数呈现下降走势,由自雇客户经理管理之账户则维持相若水平。

  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分别约36,100,000港元、21,200,000港元、8,700,000港元及7,600,000港元,各占营业额约73.8%、72.7%、30.5%及26.2%。于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集团收取客户的佣金费率介乎交易额的0.02%至0.25%。近年来,证券经纪行出现证券经纪佣金之价格战,导致整体市场之经纪佣金利率减少。虽然市场竞争激烈,客户亦不时提出需求,但集团不会主动提供定额月费计划及佣金上限等计划。然而,集团可能会考虑客户具体提出之定额月费计划或佣金上限计划建议。定额月费计划乃参照客户之成交量按个别基准协商厘定。虽然集团并无就考虑容许为经纪服务客户提供“定额月费”订立具体准则或书面政策,惟有关客户于作出要求时必须为集团活跃客户,即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具有良好结账记录及拥有稳定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董事所知,客户将基于其过往买卖纪录及财务状况而估算其日后之成交量,并要求支付较从价经纪费率为低之费用,如集团衡量挽留该等客户之需要后认为该折扣属合理及财政上许可,集团会同意该要求。目前,由于每个要求乃视个别情况而考虑,故集团并无发售之固定政策及有关每月固定收费佣金计划之固定政策。由于集团并不热衷销售此类计划,故此并无具体准则。客户佣金计划的任何变动须得到负责人员及主席批准,方可作实。

  (ii)包销及配售服务

  就此业务活动而言,集团一般涉及包销于联交所上市或将上市的证券,如首次公开发售或供股;及于其他集资活动中,就配售于联交所上市的股本及╱或债务证券等担任配售代理。客户一般为上市公司或董事、负责人员或高级管理层所转介之股东(透过彼等与上市公司代表或证券经纪之私人或业务接触)。

  于往绩期间,包销服务是按全数包销基准进行,因此集团必须根据包销承诺,负责包销其他尚未销售的部分。集团亦已参与配售活动,包括获发行人直接聘任,或配售交易中担任分配售代理,甚至为主要配售代理。视乎具体配售文件之条款,配售可按全数包销或尽力基准进行。参考(其中包括)包销或配售承诺规模及一般市况,按与相关发行人或公司之商讨,集团一般会就包销或配售佣金支收市场费率。于往绩期间,集团包销承诺之任何未被认购部分已由分包销商(将其承诺分包销予集团)承购。应付分包销佣金费率介乎0.2%至0.5%不等。于往绩期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集团并无需承购因发行时认购不足而产生之缺口。

  在某些配售情况下,集团可向承配人收取零佣金,并以向相关发行人或主要配售代理收取佣金之方式补贴。同样地,集团可向相关发行人或主要配售代理收取零佣金,并向承配人收取佣金。鉴于集团支付之分包销╱分配售佣金费率与集团收取之分包销╱分配售佣金费率相若,故保荐人相信集团应付之分包销╱分配售佣金费率符合市场之范围。

  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涉及包销及配售之集资活动所产生之包销及配售佣金收入分别约达5,800,000港元、1,000,000港元及13,100,000港元,分别占总营业额约11.9%、3.5%及45.6%。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来自包销及配售服务之收入较二零一零年减少,主要由于二零一零年进行之包销及配售交易事实上较二零一一年进行的规模大且价值高。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包销及配售佣金收入上升逾十倍,乃由于包销及配售的交易数目由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7宗增至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28宗。此外,集团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期间进行的包销及配售承担规模及价值较大,因而产生较高的收入金额。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涉及包销及配售之集资活动所产生之包销及配售佣金收入分别约达15,800,000港元,占期内营业额约54.1%。期内,集团已进行25个包销及配售交易。

  (iii)融资服务

  集团亦透过东方汇财证券向拟按孖展基准购买证券之客户提供证券及首次公开招股孖展融资。孖展融资乃透过将客户之上市证券作抵押品,为提供资金灵活性。孖展贷款率为证券价值之15%至70%。集团亦已提供首次公开招股孖展融资服务,并产生来自客户的利息收入。授出融资予客户前,集团根据各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包括首次公开招股的规模及市场反应,以及信贷纪录及客户背景等。

  负责人员监督集团所提供之一切融资活动之日常营运,以确保实行风险管理政策,以及遵守监管机构之有关规例。集团的合规部门已定期进行检讨,确保政策获妥善遵行。

  负责人员须于授出孖展融资予客户时作出个别评估,并定期审阅各项已授出孖展贷款。各获认可证券的孖展比率一般由负责人员经参考主要往来银行的比率后厘定,并定期进行检讨。于厘定各客户之杠杆比率时,负责人员会考虑相关基本因素,以及资金流动性及投资组合内个别股票之价格波幅。向客户提供之杠杆比率以70%为限。集团的负责人员亦每日就未偿还贷款及客户应收款项状况进行“孖展评估报告”之审阅,评估于有需要时采取适当行动。当中可能包括降低该客户之孖展限额及追收孖展,要求客户存入更多资金。集团将审阅负责人员所提及之未偿还孖展贷款及未结算之现金客户应收款项,并按个别基准决定作出适当减值拨备。

  于往绩期间内,集团就已抵押孖展贷款所收取利率一般按最优惠利率加3厘计算。就现金账户而言,倘现金账目客户未能于T+2后偿还款项,将予收取之利率可达最优惠利率加6厘计算。集团只提供一类孖展贷款,并无将之区分为初始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

  于往绩期间内,集团之坏账计提拨备为400,000港元。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衍生自融资服务的总利息收入分别约7,000,000港元、6,900,000港元、6,800,000港元及5,700,000港元,分别占营业额约14.3%、23.8%、23.9%及19.7%。

  近期发展

  于往绩期间后,根据集团所编制之管理账目,集团于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个月录得总营业额约4,700,000港元。除上市开支外,集团之成本结构及开支均保持稳定。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即本售股章程付印前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集团于过往十二个月内产生收入之活跃账户为445个,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则为428个及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则为438个。

  于往绩期间后,经纪服务于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月份之平均每月成交量较截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之平均每月成交量增加。另外,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后,佣金比率并无重大变更。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至最后实行可行日期止,集团已完成三个包销及配售服务之交易。由于集团收到若干客户偿还数额较大之孖展贷款,故于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后之金融服务利息收入录得轻微上升。

  未来,集团收益组合或继续因股票市场环境而变更。例如,经纪收入将继续直接与整体之股票市场成交量有关联,而包销及配售收入则与市场集资活动有关联。集团各个业务活动因而均因应(除其他以外)股票市场状况而波动,故于评估集团业务时应予整体考虑。上市后,来自融资配售所得款项净额之资金可让集团向更多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及或加大给予现有客户的保证金额度。这将提高集团吸引更多客户(其需要较大保证金额度)利用其于集团之账户进行买卖,因为客户需要以此使用融资服务。基于集团于往绩期间之财务表现,保荐人认同董事之意见,认为即使市场状况不断变,集团已显示其业务具可持续性并有能力营运。

  业务展望:

  集团拟实施以下未来计划以发展业务及为股东创造价值:

  1.透过扩充融资服务进一步发展核心业务

  集团之孖展融资组合因集团的资金来源而有所限制。集团拟进一步扩充融资服务至有意按孖展基准购买证券的客户。融资业务从目前按优惠利率加3%计算之利息收入产生回报。慎重起见,集团拟利用配售筹集之所得款项净额拨资扩充融资业务。集团融资组合之扩大,可加强集团增加利息收入及扩大客户群的能力。来自融资一笔较大的资金,让集团向更多客户提供孖展贷款及╱或加大给予现有客户的孖展额度。这举将因而提高集团吸引更多经纪客户利用其于集团之账户进行买卖之能力,因为客户需要藉此使用融资服务。同时,集团已落实信贷政策就每名孖展客户厘定孖展限额,以于扩充融资业务时维持有效信贷监控。

  2.进一步发展包销及配售服务

  由于包销及配售交易属非经常性质,且不一定定期发生,故管理层将加倍努力为此服务寻找客户,同时留意市场趋势及需求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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