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怎样处罚

诈骗罪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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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査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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