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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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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表明同居关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4-06-20 2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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