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津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备考之公安执法监督

天津中公教育网 2024年01月31日 09:00:00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的考生,在备考公安专业科目时,如果实在有限的时间内,务必要优先复习考查频率较高的知识点。公安执法监督这一知识点在招警考试中考查频率相对较高。主要考查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重点考查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接下来中公教育具体介绍公安执法监督这一知识点。

      一、公安执法监督的含义

      公安执法监督指法定的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对于该含义需要考生关注监督的对象以及监督的范围,考查方式可以直接考查,也可以转化为案例形式考查。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公安执法监督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以下分类:

      (一)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社会团体的监督等。该分类考查不多,只需了解以上监督主体以及分类标准即可。

      (二)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它实质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的监督,主要有公安督察部门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等。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它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三)根据实施监督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前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对其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性进行的监督,如督察机构对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结束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根据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对被监督对象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有权对违法的警察给予警纪处分,一旦该处分做出,会直接产生法律效力;间接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对象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人民团体、公民、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以上分类重点考查后三个分类,可单独考查某个分类,也可将以上分类结合考查。

      三、随文小测

      【试题练习】(多选)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甲县检察院发现该县刑警队在侦查一起杀人案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遂对该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监督是:

      A.直接监督

      B.事前监督

      C.事后监督

      D.间接监督

      【中公答案】AC。解析:检察院对于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会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属于直接监督;该监督是在县公安局执法行为终结后,属于事后监督。故本题答案为AC。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在备考时,重点关注分类的标准以及重点的监督主体,如检察院、督察机构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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