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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男子诈骗后检察院认罪认罚律师介入获缓刑案例
    购中药材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到张三处骗取1万余元人民币,后将上述1万余元钱全部用于赌场赌博挥霍。2023年2月,A某通过向被害人李四发送其收购中药材的视频来骗取李四的信任,以帮助李四购买中药材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到李四处骗取2.1万元人民币,后将上述2.1万元钱的大部分用于赌场赌博挥霍。案发后,A某在律师建议下主动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1.7万余元,案件审理中又退回剩余诈骗款项。二、律师观点律师介入后认为,A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A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三、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A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A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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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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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某诉CYJ租赁合同纠纷案
    2判令被告CYJ公司支付违约金23100元:3.判令CYJ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其与被告订《房屋托管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其位于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路某号DHTDC1栋433室房屋,租赁期限75个月,租金3850元/月,按月支付。其于2022年2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被告CYJ公司未应诉。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9日,Y某(甲方、委托方)与CYJ公司(乙方、受托方)就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某路某号DHTDC1栋433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房屋托管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与房产托管的相关事项:托管房屋的出租事宜,房产租赁后的代收租金事宜,管理房屋的修缮事宜,房屋内相关设施保管事宜,代开租金发票事宜;托管期限共计75个月(自开发商整改完毕后交付日起往后75个月为托管期),从2021年12月31日至2028年3月31日,其中开发商整改完毕交付后前三个月为免租期,便于乙方配置软装、清除甲醛、寻找租户,第2年至第6年期间每年首月20天为免租期,便于乙方再次招租、房屋维护管理,如开发商。原告Y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CYJ公司支付租金61600元,违约金23100元,水电费147元。后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上。本院认为:原告Y某与被告CYJ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名为房屋托管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约定及房屋实际交付时间,CYJ公司应自2022年5月2日起支付租金。扣除双方约定的免租期及软装费用抵扣租金金额,涉案房屋自2022年5月2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尚应支付租金31983元对Y某主张租金中的31983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租金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已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金,Y某主张CYJ公司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依据。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守约方的损失等因素,本院酌定CYJ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元。CYJ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CYJ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租金31983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36983元。二、驳回原告Y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Y某负担1096元,被告南京CYJ有限公司负担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嘉兴律师-鲁国庆律师鲁国庆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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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委托诉讼代理人X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dylc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QQ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影视作品《GBQY》《DXTJ》《ZJDY》《TWE》《LCSGT》《TTDZW》《KCHCL》《WDZR》《BBZZ》的在线点播服务;2.判令被告QQ公司赔偿原告dylc公司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20292元(包括侵权损失18000元、律师费2000元、取证费292元);3.判令被告QQ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dylc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放映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dylc公司发现,QQ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dylc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QQ公司在经营场所未经授权提供案涉影视作品的播放的行为侵害了dylc公司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给dylc公司造成了损失且dylc公司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挥起诉讼。被告QQ公司辩称,酒店仅提供设备给顾客使用,dylc公司取证视频显示的账号是不是酒店提供的。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案涉作品权属情况2010年10月12日,国家电影局出具关于影片《GBQY》的电影公映许可证,载明该影片的出品单位为SHTF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该影片公映片头显示出品单位为SHTF影视广告公司。最后,法院查明: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的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综合上述因素,并考虑到DYLC公司就相同作品同时向多家酒店提起批量维权诉讼等情形,酌情确定QQ公司赔偿莲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QQ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涉案《GBQY》等共九部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QQ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YLC影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
    嘉兴律师-鲁国庆律师鲁国庆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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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某诉FRZ劳动争议纠纷案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H某某的社保缴费记录可以证明其自2008年参加工作,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年休假天数应为1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FRZ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H某某的被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合同应为H某某于2022年5月17日解除,此时H某某应当知道相关权利被侵害,其主张超过一年期限的2021年5月17日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江苏FRZ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H某某休年休假,H某某因自身原因未休年休假,应当支付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一年期间10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351.66元(7994.93-21.75x10x20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律师-鲁国庆律师鲁国庆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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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难案件】签下不公协议赔偿缩水,委托团队,终获18万余元赔偿款!
    九级伤残。与此同时,单位利用侯大哥对法律的不熟悉和对工伤保险项目的理解不足,诱导他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单位将先垫付4.3万元给侯大哥,然后当工伤保险理赔款项到达侯大哥账户后,他将归还单位的垫付款项。此外,侯大哥不得向单位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选择委托早在侯大哥与单位签署和解协议之前,我们团队就已和侯大哥取得了联系,但侯大哥还是抱有一定的疑虑,并且坚信单位不会欺骗他。在我们团队得知侯大哥签署该协议之后,再次与侯大哥详谈他合法应得的赔偿项目。这时,侯大哥才意识到,签了和解协议之后,他将损失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0余万元!而对于单位而言,其对侯大哥的工伤保险责,一分钱都不用负担!深感焦虑和后悔的他焦急地询问还有没有机会挽回这笔损失,在我们团队表示有机会之后,并向侯大哥展示了我们团队助当事人推翻不平等协议的几个案例后,侯大哥当即作出决定,委托我们团队处理他案件的后续事宜。处理流程「案件分析」面对这一复杂而棘手的案件,我们团队接到任务后迅速地投入到解决侯大哥工伤案的全面调查工作中。这个案件的难点只有一处:如何否定该和解协议的效力亦或撤销该和解协议;但这处难点恰恰极其棘手,从外观上看,侯大哥和单位是自愿签署该和解协议的,想要将其推翻难如登天。因此,我们团队迅速展开行动,汇集各大资深法律专家,制定详尽的应对方案。首要任务是推翻这份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与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何收集证据证明侯大哥签署的和解协议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如何说服法官使用该条规定又成了一个难题。与此同时,侯大哥在此案中面临着证据匮乏的局面。目前现有能够收集到的证据都难以证明侯大哥所签署的和解协议存在上述情形,这令我们团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案件推进」在经历劳动仲裁和一审之后,侯大哥和我们团队遗憾败诉。单位的抗辩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书内容真实,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和解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劳动仲裁庭和一审法院均支持了单位的抗辩理由。我们团队一筹莫展,这份和解协议实在是难以推翻,要如何才能为侯大哥争取到这笔赔偿款。「成功翻盘」劳动仲裁败诉之后,为了解决侯大哥经济上的燃眉之急,我们团队先带着侯大哥前往相关部门窗口处办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1万余元)的赔付,暂时为侯大哥缓解了经济上的困顿。这之后,我们团队便紧锣密鼓地展开了进一步的诉讼工作。在二审开庭之前,我们团队通过新一轮的案例检索和法律分析,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以下意见: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与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判例,应当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单纯套用《民法典》。三、如若该和解协议有效,则当事人因为工伤不仅无法从单位处获得任何赔偿,甚至还要向单位支付4.3万元,造成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赔偿结果来看该协议已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四、单位利用双方之间认知能力差距逃避工伤责任,甚至利用工伤劳动者受伤从而赚取赔偿,本身违反公平原则,侵害劳动者权益,明显构成显失公平。在我们团队的坚持下,二审最终翻盘,但单位却扬言不符二审判决,要再度起诉。我们团队向法官反馈客观情况,并说明如若依据单位主张,单位不仅不需要赔付劳动者任何工伤款项,反而能够牟取暴利,是对法律尊严赤裸裸的践踏。最终,在二审法官的协调之下,单位同意了一项折中后的调解方案。根据该方案,单位同意向侯大哥再支付3.5万余元,同时向侯大哥返还先前的4.3万元“借条”,即侯大哥无需向单位返还先前单位垫付的4.3万元。完美收官在我们团队的坚定支持下,侯大哥最终获得了这场艰难的法律之战的胜利,成功获赔18万余元!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一度陷入低谷,但得益于我们团队的不懈努力,侯大哥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这起案件再次展示了我们团队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坚定决心。即使在面对那些通过合法手段达成非法目的的单位时,我们团队依然毫不退缩,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侯大哥的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我们不应轻易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而是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绝不妥协以保护我们的权益。
    嘉兴律师-刘则通律师刘则通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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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案例】七级伤残,团队快速调解,高额获赔75万!
    吴大哥的右腿碾压过去。尽管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吴大哥就被送往医院积极救治,但由于伤情过重,吴大哥的右小腿中下一半还是被截肢,鉴定为七级伤残。祸不单行,吴大哥的家属找到交警要求对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便后续对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以及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交警却以事故是在工地门口发生、仍然在建筑项目范围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为由,拒绝出具事故认定书,让本身就不幸遭遇事故的吴大哥更加心力交瘁。选择委托就在吴大哥和家属多次碰壁、求助无门时,偶然通过网络平台发现了我们团队,得知其在处理交通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于是与我们团队取得了联系,咨询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还能不能获得赔偿款等问题。在接待过程中,我们团队对吴大哥的案件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吴大哥充分感受到我们团队的服务态度和优秀的业务能力,果断选择委托我们团队处理他案件的后续事宜。团队出手刚接受吴大哥的委托,我们团队便迅速展开工作,成立了专案服务小组。「案件分析」在收集证据材料阶段,吴大哥把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结果被拒绝的情况进行反馈,我们团队凭借着丰富的理赔经验,指导吴大哥询问交警如何判断该起事故为安全生产事故而非交通事故、既然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为何安监局没有出面调查处理等问题,同时录音取证,必要时在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在层层施压下,交警最终向吴大哥出具了该起事故的认定书,为后续的索赔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难点」拿到关键证据事故认定书后,我们团队一面开始着手准备证据材料,一面检索大量的与吴大哥情况相类似的案件,从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用以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我们团队大量的办案经验,其实从接手该案件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吴大哥的年龄问题。他在案发时已经58岁,很难主张较高的预赔次数。我们团队通过阅读大量厦门市乃至整个福建省的检索案例,发现类似案件绝大部分的法院支持的预赔次数都不是很多,在1次到3次不等。考虑到吴大哥年龄、伤情和家庭状况,我们团队决定改变办案策略,从诉讼转为调解,最终在保证原有赔偿项目金额的基础上,为吴大哥争取到4次的预赔,并且保留了主张后续赔偿的权益。完美收官历时不到半年时间,在我们团队的指导帮助下,吴大哥快速获得赔偿并保留了后续主张赔偿的权利,最终在这场艰难的法律之战中获得了胜利。同时,此次事故中,吴大哥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因此,我们团队目前也在积极为吴大哥争取工伤赔偿,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的维护合法权益!
    嘉兴律师-刘则通律师刘则通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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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抓捏同事致其受伤 法院判定防卫过当
    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正当防卫有必要的限度,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防卫过当案件。2022年8月,小李应朋友邀约在某综合楼接待室等待商务会谈,到达接待室时发现在该楼层办公的小刘正躺在接待室的沙发上,二人因接待室使用问题产生争执。小李告知小刘需要使用接待室进行会谈工作,二人商量未果,小刘拒不起身。于是小李便直接坐到小刘的腹部,小刘伸手反抗用手抓捏小李的下体,最终导致小李私处受损后才放开。后小李去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就小李受伤时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协商未果。2024年5月,小李就医疗费等赔偿纠纷问题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4年6月20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与小刘因接待室的使用问题产生争执,小李未采取正当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坐压在小刘的腹部,属于不法的侵害行为,小刘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但其采取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其抓捏小李的要害部位对小李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认定小刘承担小李40%的赔偿损失。
    嘉兴律师-袁伟民律师袁伟民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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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房屋归谁所有?
    ?王某有一处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后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购买该房屋且张某支付了部分款项。次年,王某又将该房产以合理价格出售给了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全款后搬入该房屋居住。张某得知该消息后,与李某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二人遂将王某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由于王某的房产未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因此在法律上并未完成物权的设立。本案中,王某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先后与张某和李某就同一房产达成了不同的交易协议。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因王某与张某未能完成不动产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款且实际占有了房屋,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对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赔偿金,但张某不能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某通过支付全款并与王某签订书面合同方式,完成了房屋买卖的主要交易程序,因此应被认定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王某需协助李某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
    嘉兴律师-张颖律师张颖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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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侣分手后要求前男友还钱,怎么办?
    律会如何认定呢?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昔日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小芳与阿福于2016年上半年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阿福以做生意需要购置设备为由向小芳借款26.1万元。后经双方结算,扣除阿福给小芳的转账金额,阿福尚欠小芳20万元,阿福遂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载明:“阿福欠小芳二十万元整,分三年还清。”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阿福一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小芳将阿福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欠条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小芳给被告阿福转账的数额在欠条出具前已达到26.1万元,而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的数额为20万元,可以认定双方对两人恋爱期间发生的借款或消费金额已经进行了结算。其次,被告阿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具欠条时既未受到他人胁迫,也不存在有重大误解或自己处于危困状态,由此可知,被告阿福出具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须有借款的合意,通常以借条、欠条为载体;二是完成借款的转移,通常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完成交付。本案中,小芳与阿福在借款上既达成了合意,产生了欠条,又有转账记录作为交付证明,所以二人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福偿还原告小芳借款20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嘉兴律师-张颖律师张颖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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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复发可以要求补偿吗?
    ,‌如果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相关标准范畴,‌这些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承担。‌同时,‌对于因工伤暂停工作而需要留在原岗位休养的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相应的准则和法规,‌以每月为单位进行发放。‌此外,‌工伤复发后,‌职工还可以享受包括工伤医疗救治、‌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待遇以及辅助器具配置等在内的多项待遇12。‌值得注意的是,‌工伤复发待遇不同于二次工伤待遇。‌二次工伤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工伤待遇,‌而工伤复发则主要涉及已存在的工伤病情的再次发作,‌其待遇包括医疗救治、‌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此外,‌如果工伤职工申请旧伤复发确认并经确认需要治疗,‌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的工伤医疗费,‌只要这些费用符合规定目录,‌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
    嘉兴律师-孙心远律师孙心远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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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离世母亲使用双方工龄购置房产,父亲工龄折抵部分是否归属于遗产范畴
    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中属于钱先生工龄所对应的房产价值。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钱先生与被继承人高女士共育有六个女儿,分别为钱某文、钱某慧、钱某鑫、钱某达、钱某刚、钱某超。被继承人钱先生于1994年9月14日去世,被继承人高女士于2021年2月5日病故。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关于该房屋,2000年3月16日高女士与北京市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2003年该房屋登记在高女士名下,但购买时使用了钱先生年的工龄。2012年2月高女士与钱某慧通过买卖形式将该房屋过户到钱某慧的名下。该房屋一直由钱某慧占用,未依法进行分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与五被告协商上述工龄对应房产价值部分继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钱某慧辩称,涉案房屋原为高女士个人所有,现已经登记至钱某慧名下,目前为钱某慧合法所有。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钱先生已于1994年9月15日死亡,涉案房屋于2000年3月16日购买,均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原告无权要求继承财产。父母生前都是由钱某慧在照顾赡养,原告从未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其无权分得遗产。假使本案存在钱先生工龄对应的财产继承问题,也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判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钱先生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计算参考公式为:(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其中,“购买公房时的房屋市值”不应理解为公房的成本价而应理解为当时该房屋所对应的商品房的市场价值。假使本案钱先生工龄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存在继承问题,高女士已经将其继承份额赠予钱某慧。被告钱某鑫、钱某达、钱某刚、钱某超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亲属关系和房屋情况,涉案房屋中使用了父亲的工龄,应依法分割对应的财产价值。法院查明钱先生与高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即钱某文、钱某慧、钱某鑫、钱某达、钱某刚、钱某超。钱先生于1994年因死亡注销户口,高女士于2021年2月5日去世。钱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2000年3月16日,高女士与北京市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高女士以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485元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高女士按照房改售房有关规定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房屋实际售价35752.4元,及其他费用,合计37226.3元。经查询,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钱先生的工龄42年,使用了高女士的工龄22年,享受了相应购房优惠折扣政策,成本价购房的年工龄折扣率为0.9%。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涉案房屋的房价具体算式为:(1485-1395.9×0.9%×64)×(1+11%)×(51.83+3.83×50%)×(1-6×2%)=35752.44元。2003年9月4日,高女士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03年11月19日,高女士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有遗嘱,主要内容为将其名下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留给女儿钱某慧继承(不包括配偶)。2012年2月10日,高女士与钱某慧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于钱某慧。钱某慧于2012年2月13日取得了涉案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其单独所有。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价值为550万元,亦均表示房屋购买时的市场价值由法院核实确定。裁判结果钱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钱某文、钱某鑫、钱某达、钱某刚、钱某超每人给付房屋补偿款97114.85元。房产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所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本案中,钱先生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归于终止。高女士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时,钱先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已因为死亡而终止,其不具备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资格。高女士购买涉案房屋时虽使用了钱先生的工龄,并因此减少了购房款数额,但其性质系特定时期所规定的一种政策性福利,并不对房屋产权判定产生影响。故本案涉案房屋性质仍应认定为高女士的个人财产。需指出,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故使用钱先生工龄而获得的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钱先生遗产,由其配偶和子女继承。高女士生前将该房屋过户至钱某慧名下,视为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房产中包含钱先生工龄价值部分遗产,故钱某慧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应负担钱先生工龄对应遗产价值部分继承后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据钱先生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各方确定的房屋现值依法确定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关于高女士购买涉案房屋时的房屋市值,各方均不申请鉴定,由法院依法酌定。关于钱某慧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本案诉讼中,经调取涉案房屋档案,查询涉案房屋登记情况后,各继承人才得知房屋已经确定过户至钱某慧名下和高女士当年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钱先生年工龄的事实,方知晓该房屋中存在钱先生的财产性利益;其二,被继承人钱先生去世后,对本案遗产未曾进行析产,钱先生遗产部分价值一直尚未确定。现各继承人主张就涉案房屋中对钱先生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依法析产并予以继承并未怠于主张权利,故法院对钱某慧时效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办案心得首先,案件中涉及的工龄优惠政策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认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对相关政策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同时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的事实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模糊地带时,需要通过研究司法实践和相关案例来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判断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本案中,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法院通过综合考虑继承人知晓相关事实的时间以及遗产未进行析产等因素,最终未采纳被告的时效抗辩。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简单地依据表面的时间节点来判断诉讼时效,而要深入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情况。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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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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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买卖可以过户吗
    下的房产证原件。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5、拆迁安置协议。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8、测量分户平面图。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办理安置房过户的程序1、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2、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3、内勤收费。4、科长审批。5、主任审批。6、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7、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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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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