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

110法律咨询网 2010年07月14日 16:21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0]143号
      发布日期:2000-7-6
      执行日期:2000-7-6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强制收取用户用电押金一案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0〕第1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力公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在给用户正式送电之前,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顶电费、滚动结算,而是长期无偿占有),强行收取用电押金,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禁止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