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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离婚,跟我一起背债?
    分的满意,催促着女儿早点结婚生子。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男方说要创业开办一家公司,男方向某银行贷款300万,女方作为配偶签字成为保证人。后来公司一直亏损上百万,经营不下去,多家债主催还款。双方因为债务多次争吵,两个父母家庭也参与其中,最终矛盾激化到离婚,与此同时女方又发现男方一直存在出轨。案件策略这个案子男方向银行的贷款,女方是签字确认的,可以确定该300万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诉讼,女方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齐女士很犹豫,不希望双方闹到撕破脸的地步。该案件首先律师对夫妻多家公司股权进行梳理,处理好股权问题,再对300万的债务进行查实核对,一笔笔的核对流水出入,清楚所有款项的用途。然后律师出面跟双方多次反复沟通谈判,双方家庭父母多次争论博弈,经过几个月的沟通,双方达成初步条款,由律师拟定离婚协议,协助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律师说法本案就是这样债务多过于财产,夫妻双方有300万的共同债务,又有一起经营的女方作为股东的公司,又有夫妻共同的商铺待分割,还有婚前个人房产作为抵押财产。由于公司一直在负债,如果不离婚,夫妻的负债金额会越来越高,女方无法承受高额的共同债务。如何妥善的处理,既能让男方同意财产分割方案,又让女方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就成为了火烧眉毛的棘手案件。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or诉讼离婚。就本案而言,协议离婚或许可以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但是诉讼离婚却可以查清这段婚姻的事实真相,各有各的利弊,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做选择。未必诉讼离婚就是撕破脸,也未必协议离婚就能真正的让你满足需求,每个离婚的当事人都要根据自己内心的诉求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结束这段婚姻,不要让自己出现后悔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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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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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你热心的付出,变成了冷冰冰的无感,那就离开
    司镇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0年4月出生,隆回县三阁司镇人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于2007年7月在东莞市长安镇打工时相识,随后不久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4月双方生育女孩孙某婷,2009年6月双方随即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双方再生育男孩孙某华。随着小孩出生,家庭支出越来越大,而被告却越来越懒惰,愈发幻想着不劳而获,沉迷于网络赌博,因此原被告经常为此吵闹骂架,2023年7月,双方吵架后随即分居至今。办案过程:郭某在浙江打工,因为请不到假无法回家办理离婚,所以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在办妥所有委托手续后,随即网上立案,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离婚!办案结果:一,郭某与孙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孙某婷由原告郭某抚养,婚生男孩孙某华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辆别克牌小车归原告郭某所有,该车剩余贷款亦由原告郭某在2026年7月26日之前还清,被告孙某自愿协助原告郭某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费用由原告郭某承担;四,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审判员刘湘南二0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罗青燕
    嘉兴律师-欧阳移和律师欧阳移和律师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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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成功案例
    面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单位的方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工资是老板通过微信发放,劳动者能够提供单位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服、工作场地照片等证据。二、律师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从次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三、仲裁请求和提供的证据请求裁决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另外一倍工资;3、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00余元。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微信主页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服照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寄详情》等。四、仲裁裁决结果。经过仲裁委居中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劳动者尽快获得了预期的补偿,用人单位也减少了违法损失,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五、律师总结。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能够证明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很重要,因为一切的劳动仲裁请求均以劳动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具体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件,劳动者除了证明劳动关系外,最好对入职时间、工资收入水平进行举证,这样才能计算出另外一倍工资的金额。另外,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很有讲究,律师建议通过邮政书面送达的方式解除,如果劳动者填好辞职申请交给单位,因为没有证据,单位可能矢口否认劳动者提出过离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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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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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去世,子女与继母关于遗产分割发生纠纷
    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鹏位于海淀区一号的房屋;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鹏与被告一高某共有财产四川省成都市A号房屋、成都市B号房屋,并由原告继承赵某鹏财产的50%;……。事实及理由:1999被继承人赵某鹏与刘某某夫妇分别订立遗嘱并公证处公证,将双方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归双方唯一的女儿赵女士所有。随后刘某某于1999年7月26日病故。此外,刘某某的母亲于2007年去世,刘某某的母亲生前共育有两个女儿,另一为被告二刘某。2003年3月26日,被继承人赵某鹏与被告一高某于再婚前订立婚前公约并经某公证处公证,约定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房产在任何一方去世后,将各自持有的房产遗留予原各自子女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鹏和被告一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四川省多套房屋。2018年被继承人赵某鹏因病去世,经多次协商,原告与被告一就被继承人赵某鹏遗产继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得知被告一陆续私自处置被继承人遗留财产,被告一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高某辩称,万寿路房屋在原告母亲过世后赵某鹏自行购买,应依据再婚公约进行处分,由被告享有居住权,两份继承无效。立遗嘱时房屋还没购买,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据,所以遗嘱是无效的。立遗嘱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对于四川两套房屋、我方尽到抚养义务,我方应该多分遗产,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配遗产。刘某辩称,我方放弃继承,由原告继承。李某述称,我方是高某的独生子女,被继承人与我方形成抚养关系,而且在高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后我方一直照顾被继承人,被继承人过世后也是我方操办丧礼。一号房屋我方同意按照再婚公约处分,高某享有居住权。对于其它房产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该分配;向高某多分,我方少分。法院查明赵某鹏与刘某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赵女士。刘某某于2000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刘某某的父亲刘某1于刘某某之前去世,刘某某的母亲陈某霞于2007年去世。刘某1与陈某霞共生育有刘某某、刘某两个孩子。2003年3月26日,赵某鹏与高某订立再婚公约:1、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房产、存款、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等支配权仍属于原拥有者。在此承诺再婚前双方各自办理的公证等法律手续仍有效。2、双方各自婚前拥有的房产在任何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拥有使用权直至去世(无继承权)。待双方均去世后,承诺将各自持有的房产遗留予原各自子女继承。2003年3月28日,赵某鹏与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12月11日,赵某鹏因病去世。1999年7月16日,赵某鹏与刘某某分别订立遗嘱并经某公证处公证,主要内容为:在我去世后,将双方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留给女儿赵女士所有。2000年11月30日,赵某鹏与单位签订售房协议书,购买上述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登记的地理位置为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海淀房屋)。赵某鹏生前单位出具证明表示上述房屋系1998年分配给赵某鹏,按照1997年价格计算房价,折算了赵某鹏与刘某某的工龄。全部住房房款已结清。现赵女士依据遗嘱要求继承上述房屋,高某表示去世时,房屋还没有购买,故遗嘱无效,要求保留其居住权。赵女士认为再婚公约无效,不同意高某继续居住该房,居住权与本案无关。赵某鹏和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四川省成都市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及位于四川省成都市B号(以下简称B号房屋)的办公商品房一套,均登记在高某名下。另,赵某鹏和高某结婚时,李某已经成年,李某认为其与赵某鹏形成抚养关系,其一直照顾赵某鹏,赵某鹏过世后其也操办丧事,赵女士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配遗产,应向高某多分,其可以少分。赵女士不予认可,认为李某与赵某鹏并未形成继子女关系,偶尔给付抚养费不构成持续抚养。就遗产继承比例,高某主张赵女士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向其分配,高某与赵某鹏共同生活,在赵某鹏生前由其进行照顾,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多分。为此,高某向本院提交出入境查询结果及邻居米某、赵某鹏的朋友钟某出庭作证,表示没有见过赵女士看望赵某鹏。赵女士不予同意,表示赵某鹏长期遭受高某的经济控制、交友控制。2015年被继承人赵某鹏因病住院,赵女士及丈夫始终陪护在侧,支付相应费用。赵某鹏去世时,丧葬事宜均由原告丈夫操办,相应费用由其支付。裁判结果一、赵某鹏名下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女士继承50%的所有权份额;二、高某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A号房屋由高某、赵女士按份共有,其中高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赵女士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三、高某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B号房屋由高某、赵女士按份共有,其中高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赵女士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房产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海淀房屋虽然系赵某鹏在刘某某去世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该房屋在刘某某生前已经购买,缴纳购房款,故该房屋应属赵某鹏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鹏与刘某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该遗嘱系有效遗嘱。根据赵某鹏与刘某某的公证遗嘱,该房屋全部份额均应由赵女士继承。但赵某鹏在公证遗嘱后通过公证再婚公约的方式,对赵女士继承房产附加了条件,即高某生前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且赵女士继承赵某鹏在海淀房屋中的份额的时间为赵某鹏及高某均去世后。故赵女士现只能继承海淀房屋50%的份额,剩余50%的继承条件尚不成就,待条件成就后再行继承。高某依据再婚公约要求继续居住该房屋,理由正当,但考虑到赵某鹏只有处分海淀房屋50%份额的权利,赵女士继承刘某某的房产份额后,亦有权居住该房。具体居住方式由双方另行解决。高某名下的两套四川房屋系高某、赵某鹏婚后购买,应属二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赵某鹏的遗产。赵某鹏生前未就四川房屋留有遗嘱,该赵某鹏在四川两套房屋中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赵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故对高某要求赵女士不分遗产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嘉兴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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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占用老人房屋,老人起诉腾退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并交付于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旭与被告赵某杰为母子关系,宋某芳为赵某杰的妻子,赵某昊系赵某杰与宋某芳的婚生子。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是本案诉争房屋。2012年6月16日,原告作为被征收人与北京市某单位就北京市门头沟区D号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11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2018年10月21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选房安置协议书》,最终获得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为其中之一。2022年初,原告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两套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某旭享有。现判决书已经生效。现三被告仍旧住在一号房屋,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其搬出一号房屋,但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时至今日,作为一号房屋的所有人,原告依旧没有入住。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赵某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我们三人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是被征收房屋的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我们一家三口长期与刘某旭共同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直到改造拆迁。拆迁之后,我们三人与刘某旭搬到一号房屋,直到2019年2月份另一套安置房下房,刘某旭搬到另一套回迁房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居住。我们三人认为我们应享受安置房的居住权。二、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承租公有房屋(含已购公房)院内无证房屋,按60%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之前判决中,已经认定被征收房屋中的W号自建房为赵某杰夫妻二人出资建盖。如果没有W号房屋的面积,在征收改造中是无法获得目前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故不能忽略W号自建房所产生的实际拆迁利益。三、我们一家三口从始至终对刘某旭很孝顺。请求法院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宋某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赵某昊意见一致。我们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把她照顾很好,我们拆迁之前有地方住,拆迁之后不能让我们没地方住,现在民法典也规定我们有居住权。被告赵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赵某昊意见一致。法院查明刘某旭与赵某德系夫妻,二人生育赵某刚、赵某翔、赵某杰、赵某丽四名子女;赵某杰与宋某芳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赵某昊;赵某德于1975去世。刘某旭于2022年1月28日起诉赵某刚、赵某翔、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周某娟、赵某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某旭享有;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某旭享有。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书已经生效。关于一号房屋现状,刘某旭、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均表示现一号房屋由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占有使用。庭审中,刘某旭认为一号房屋相关权利归其所有,要求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将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刘某旭。提供了判决书,以证明其主张。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对上述判决书真实性认可,对判决结果均不认可。提供:1、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证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是征收房屋的在册人口以及实际居住人口;2、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明W号自建房可以折60%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前判决书,证明法院认定W号自建房是赵某杰和宋某芳自建的;居住证明,证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长期在一号房屋居住;我们一家人与原告一起生活的照片,证明我们对原告刘某旭尽到了赡养义务;赵某杰给原告支付赡养费的单据,证明赵某杰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裁判结果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清空并腾退返还给刘某旭,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房产律师点评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前案诉讼生效判决,刘某旭系一号房屋权利人,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要求实际占有人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返还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杰、宋某芳所述二人所建自建房在拆迁中被认定面积,存在拆迁利益,对取得一号房屋存在贡献的问题,之前案件已对此已经进行审查,但该情况并未影响一号房屋权利归属的认定,二人应享有的相关拆迁利益,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刘某旭作为一号房屋的权利人,并未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订立合同设立居住权,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曾长期在原被拆迁房屋及一号房屋居住的事实,亦无法推论出三人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故对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以此为由拒绝腾退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赵某杰、宋某芳身体状况不好,二人与赵某昊名下均无房屋的答辩意见,不能对抗房屋权利人要求三人腾退房屋的主张,故对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的该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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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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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诉讼代理案
    120亩,但其它条件尚未谈好。该公司总经
    嘉兴律师-俞国楚律师俞国楚律师
    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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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如何处理
    者也受到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行为规范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进行工作,那么发生争议时该怎么处理呢?前述的这种情形指的就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员工派遣给其他单位(即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被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他们将被派遣到哪个企业工作、工作期限、薪资待遇等内容。被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期间,实际上是在接受其他单位(即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但在法律上仍是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争议时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根据案件具体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嘉兴律师-吴中律师吴中律师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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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男方去世,孩子有继承权吗?
    他的遗产呢?若对方立有遗嘱且遗嘱有效,则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若对方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则您的孩子做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使抚养权在您这边,孩子继承遗产的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是可以依法继承对方的遗产的。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在其去世后,其所留下的遗产则会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割。所以,夫妻离婚并不会改变他们和孩子的关系,继承权也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丧失。遗产继承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情况,在处理的时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如果有疑问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
    嘉兴律师-易轶律师易轶律师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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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继承中,独生子女去世了孙子能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承。在法定继承中,子女、配偶、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所以会出现各种不同的问题。独生子女先于其父亲去世,如果爷爷没有立遗嘱,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2021年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立遗赠抚养协议,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晚辈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的子女。本案中,独生子女去世了,被继承人爷爷的子女先于爷爷去世,爷爷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爷爷的孙子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爷爷的遗产。虽然遗产继承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还是有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当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出现纠纷的时候,建议及时与律师沟通。
    嘉兴律师-易轶律师易轶律师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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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公替老婆投医疗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题,而财产问题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很多夫妻在做财产分割的时候,不能分清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老公替老婆投医疗保险,老婆生病获得的赔偿金离婚时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吗?婚内保险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所以,离婚时不能分割这部分财产。离婚中牵涉的财产问题有很多,每对夫妻的情况都不一样,那么处理起来也不一样,建议有财产纠纷的时候及时找律师进行咨询,以免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
    嘉兴律师-易轶律师易轶律师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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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一个人就可以卖么
    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嘉兴律师-朱春旭律师朱春旭律师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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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人贷款买房可以买几套
    地常住房口;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3、
    嘉兴律师-朱春旭律师朱春旭律师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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