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集资诈骗罪案件委托律师介入最终退回补充侦查获不起诉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7月06日

      一、案情简介

      2014年初,A某与张三等人商议以成立公司谎称做绿化工程为名,以承诺给予被害人月息2%至10%不等的高利回报吸引被害人投资的方式收集资金后从事非法借贷活动,从中赚取利息差价获利,后张三、A某等人以张三为法人代表,以张三、A某、李四为股东在某地注册了公司,上述人员以该公司或张三等人个人名义,以发放非法“股权证”或签署借条借据的方式向被害人骗取500万余元,并随意将集资款挥霍在购买车辆、商铺、房产及发放虚假红利、非法借贷、赌博等非盈利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上,至2020年,张三发现无力返还集资款后潜逃,并以与A某离婚、将债权人转变为A某、李四等方式逃避偿还集资款、转移财产。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A某存在犯罪,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不起诉处理。

      三、裁判要点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A某某构成犯罪,故此在采纳辩护律师相关辩护意见基础上,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A某某不起诉。

      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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