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a某作为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工作人员期间,在明知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对外出售的电影投资份额存在虚增估值的情况下,仍根据公司管理人员b某、c某(均另案处理)的指令,隐瞒重大投资风险,指使某公司员工向某不特定公众宣传并对外出售电影《xx喜剧》、《xx机器》投资份额。
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a某依据某公司2提供的相关电影投资项目书及自编话术,在对外推销电影投资份额时使用行业内“爆款”影片的票房收益作为标准及依据,使投资人对电影行业产生“投资火爆、稳赚不赔”的错误认识与判断,进而诱导投资人投资并骗取投资款,某公司2在收到相应投资款后随即将其中39%至45%不等的资金作为返佣支付至a某提供给公司使用的银行账户。电影上映后,某公司2、某公司1以票房不达市场预期等理由,拒绝向投资人返还全部投资款,造成投资人资金绝大部分损失。期间,某某公司1招募投资人共计20名,骗取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相同)300万余元,收到某某公司2返佣共计1790万余元。
2022年XX月XX日,被告人a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初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a某在听取律师意见后向法院退缴10万元。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被告人a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a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某虽主动到案,但初期未如实供述,其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在采纳律师意见后,判决被告人a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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