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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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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时朋友帮助部分出资后其主张借名买房法院支持吗
    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法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赵某聪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为什么要借名的理由之一,即赵某聪年轻贷款易审批并且可以贷款的时间长,上诉人表述为贷款30年而事实上是15年,这只是个口误,不能依据这个口误就否定真实客观事实的存在。3.关于首付款为何由陈某支付,上诉人称因其与案外人陈某之间有生意往来,而陈某到庭表述是借款。但是,无论是什么款项,并不影响认定首付款是陈某在刘某贵授意下支付的客观事实。4.赵某聪实际并未履行任何月供还贷款的义务。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购房款由上诉人支付,房屋也一直由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就购房涉及的原始材料统统在上诉人手中,因此,借名代持关系成立。被告辩称赵某聪辩称,不同意秦某兰、刘某贵的上诉请求,亦不同意一审判决。秦某兰、刘某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借名代持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合同成立;2.判令赵某聪协助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赵某聪承担。法院查明秦某兰与刘某贵系夫妻。刘某贵与赵某涵系朋友,赵某涵与赵某聪系姐弟。2001年12月12日,赵某聪与北京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H公司将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出售给赵某聪,房屋成交价格为1446815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296815元,余款于2002年1月26日支付。后赵某聪与Y银行于2001年12月13日签订借款人为赵某聪,贷款人为Y银行,贷款金额为115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H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收到赵某聪房款1万元,于2002年1月10日收到赵某聪房款286815元,于2002年1月25日收到赵某聪房款115万元。赵某聪于2008年4月15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2月15日,涉案房屋剩余贷款571666元全部结清。刘某贵表示上述房屋系其借赵某聪的名义购买,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借款理由有三个:1.购房时刘某贵不想让秦某兰知晓;2.以赵某聪的名义贷款30年可以贷款时间长、还贷压力小;3.赵某聪的姐姐赵某涵是刘某贵的婚外情女友,所以放心用赵某聪的名义购房。赵某聪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贷款的时间为15年,并非30年,可见刘某贵并没有参与涉案房屋的贷款。该房屋并不存在借名购房之说,只是刘某贵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刘某贵在2015年时还向赵某聪父亲发短信要求赵某聪支付其偿还的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该短信记录。刘某贵表示赵某涵或赵某聪也可能拿其手机发送短信,不能证明该短信是其发送的针对此套房屋的情况。刘某贵于2016年4月5日起诉赵某聪合同纠纷一案,刘某贵在该案中要求赵某聪协助其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刘某贵的诉讼请求。刘某贵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6日,刘某贵、秦某兰起诉赵某聪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涉案房屋归其共同共有,并且要求赵某聪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在起诉书中存在以下表述:当时付首付款时是在通过他人直接转到开发商帐户上人民币286815元整。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刘某贵、秦某兰的诉讼请求。刘某贵、秦某兰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20日,赵某聪起诉刘某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要求刘某贵立即搬离涉案房屋。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出具判决:刘某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给赵某聪。刘某贵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于上述诉讼,赵某聪认为刘某贵依据同一争议标的和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刘某贵的起诉。就购房款1446815元的组成,刘某贵表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均系其支付。其中首付款286815元系其授意陈某支付给H公司。剩余购房款系以赵某聪的名义贷款,后贷款均由其归还。赵某聪只认可571666元的贷款是刘某贵支付的,因赵某涵与刘某贵的男女朋友关系,刘某贵为了讨好赵某涵及家人而帮助其提前还清贷款,也为了感激刘某贵支付了尾款而同意刘某贵居住涉案房屋,除此外其余费用均是赵某聪自行支付。刘某贵在之前案件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H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发票、赵某聪存折、汇款人为陈某的286815元的电汇凭证,在汇款用途处记载为购房款(刘某贵)。赵某聪对电汇凭证不认可,赵某聪称其与赵某涵共同创立公司,陈某有其欠款,后陈某直接将欠款打给开发商。陈某在本案审理中出庭表示其与刘某贵在1999年至2000年间相识,向能源公司的汇款是为了刘某贵买房,该笔钱是刘某贵向其的借款,但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协议,其尚未向刘某贵追索该笔借款,其与夏某也是朋友,有合作关系。赵某聪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表示陈某称该笔款项是与刘某贵之间的借款,但刘某贵在之前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说此款的合法来源其他生意。故不认可证言的真实性。关于贷款的偿还,刘某贵称其每月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月供的钱给赵某涵,赵某涵将钱存入赵某聪账户,并向法院提供2011年1月以后向赵某涵的转账记录。赵某聪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刘某贵无法提供2008年以前偿还的存折,且2011年2月银行贷款已经还清。还款的方式一部分是赵某聪的母亲拿着存折向赵某聪名下账户中存入现金,还有一部分是赵某聪和赵某聪的姐姐赵某涵通过转账付至赵某聪名下还款账户,并向法院提供赵某聪名下银行流水明细。刘某贵称赵某聪在其他案件中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其从涉案房屋中搬出,但是自开发商交房至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涉案房屋一直由其与家人居住使用。为此,刘某贵提交物业公司提供的居住证明,赵某聪对上述证明不认可,称其2011年之后因工作原因去了国外,刘某贵因儿子结婚找赵某涵借用该房屋,故刘某贵自2011年才开始居住使用涉案房屋。2004年,赵某聪及其亲戚赵某燕、赵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刘某贵称除购房款外,与诉争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亦是由其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也在其处。为此刘某贵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国兴家园入住通知书、保修承诺、该房屋保险单、物业费收据、水费收据、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等。上述证据投保人、缴费人均记载为赵某聪。赵某聪表示该房屋的相关凭证是其出国前交给赵某涵,赵某涵交给刘某贵,刘某贵提交的水费等交费票据均是在2013年之后的费用。刘某贵另提交签名为赵某涵、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的书面证人证言,记载: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实际购房人是刘某贵,是假借赵某聪的名字登记、签合同,购房的税费、按揭款和尾款都是刘某贵承担的,并交给赵某聪代付。赵某聪对该书面证人证言不认可,赵某聪在本案中也向法院提交赵某涵书写的材料,表示2016年的上述证言并非其本人书写,内容亦是虚假的,其于2010年才与刘某贵确定恋爱关系,后才把涉案房屋借给刘某贵;为了阻止赵某聪出售房屋,其将房屋购买凭证交付刘某贵,该房屋并不存在借名购房关系。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聪名下,刘某贵主张其与赵某聪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但其陈述的借名购房的理由中关于贷款期限的问题与实际贷款时间并不相符,刘某贵主张首付款286815元是因为与陈某之间有生意往来而付款,但陈某到庭表示双方之间是借款。且无论是借款还是生意往来款项,刘某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2001年时就存在上述关系。刘某贵提供的关于首付款的电汇凭证中的汇款用途的表述也与银行留存的底联不一。刘某贵表示银行的按揭贷款是由其每月归还,但未能提供具体款项来源,而赵某聪提供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款项来源。同时,刘某贵的手机也向赵某聪家人表述过要求归还其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刘某贵对其手机发送的短信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刘某贵的抗辩不予采信。基于以上诸多疑点,以及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并无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刘某贵与赵某聪、赵某涵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刘某贵对涉案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对刘某贵、秦某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结果:驳回刘某贵、秦某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聪名下,刘某贵主张其与赵某聪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但其陈述的借名购房的理由中关于贷款期限的问题与实际贷款时间并不相符;刘某贵主张首付款286815元是因为与陈某之间有生意往来而付款,但陈某到庭表示双方之间是借款,且无论是借款还是生意往来款项,刘某贵均未举证证明双方在2001年时就存在上述关系;刘某贵提供的关于首付款的电汇凭证中的汇款用途的表述也与银行留存的底联不一致;刘某贵表示银行的按揭贷款是由其每月归还,但未能提供具体款项来源,而赵某聪提供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款项来源;同时,刘某贵的手机也向赵某聪家人发过要求归还其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短信,刘某贵对其手机发送的短信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刘某贵的抗辩不予采信。基于以上诸多疑点,以及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并无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刘某贵与赵某聪、赵某涵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刘某贵对涉案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法院对刘某贵、秦某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办案心得一、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刘某贵主张借名购房关系,但由于缺乏关键的书面借名协议,且其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导致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这警示我们,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和权益主张时,务必保存好充分、准确、一致的证据,如书面合同、资金往来凭证、通信记录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实际情况。例如,刘某贵对于首付款的来源和性质表述不清,电汇凭证的汇款用途表述与银行留存底联不一致,这使得其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若在购房之初就签订明确的借名协议,并清晰记录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可能会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举证困难。二、陈述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刘某贵关于借名购房的理由,特别是贷款期限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这给其主张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必须准确、一致,任何不实或前后矛盾的表述都可能削弱自己的可信度。比如,刘某贵最初声称贷款期限为30年,而实际为15年,这种错误的表述让法院对其整个主张产生了怀疑。因此,在准备诉讼和进行陈述时,务必对事实进行仔细核实,确保陈述的真实性和连贯性。三、关系的复杂性对案件的影响刘某贵与赵某聪、赵某涵之间复杂的关系也给案件的判断带来了困难。刘某贵称赵某涵是其婚外情女友,这种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交易和往来的动机不纯粹,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在类似案件中,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更需要通过清晰、合法的书面约定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关系的变化或复杂而引发纠纷。比如,若刘某贵与赵某聪之间因纯粹的朋友关系借名购房,应当签订明确的协议,而不是让情感因素影响交易的规范和明确。四、借名买房的风险本案充分体现了借名买房存在的巨大风险。借名买房时,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房屋被登记人擅自处分、不配合办理过户等风险。假设刘某贵确实是借名买房,但其未能证明借名登记的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因此,在考虑借名买房时,应谨慎权衡风险,尽量避免采取这种不规范的方式获取房产。综上所述,本案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中要重视证据的留存、陈述的准确性、关系的清晰界定以及对潜在风险的防范。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舟山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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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委托合同便交付办证费,收款后又无作为,应予以全额退还!
    许可,故在朋友介绍下与被告陈某相识。被告以其具备该方面的资源优势为由,劝说原告委托其办理消防许可,并承诺只要支付其代办费11万元便能保证酒吧取得消防许可证,如若不成,则全款退回该笔款项。2023年4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1万元。2023年4月25日,原告将剩余的1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但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并没有依约为酒吧办理消防许可,而是毫无作为,直接导致原告酒吧被汕头市某消防救援大队查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退还办证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经原告多番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办案思路: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协商办理消防证件,原告向被告交付办证款11万元,但被告在收取款项后无所在为且拒不退还款项,本律师介入后,先就双方之间的约定收集相应证明材料,但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这对于原告主张退还办证款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我方律师积极取证,后向法院提供了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因委托办证一事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即便合同关系不成立,也应以合同不成立为由,将被告已收款项退回。最终,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足以证明符合原告诉称的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认定合同不成立,并判决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判决结果: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返还11万元;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舟山律师-潘炯律师潘炯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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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寒亭区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纪实
    告。被告请我们做代理是因为保险公司回复保险理赔时,说对方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够全部报销,要扣除医保范围之外10%的费用,并且保险公司还说诉讼费,鉴定费,施救费这些费用他们都不承担,所以这部分费用要求由我们当事人来承担。这会造成我们当事人另外需要自己承担几万元的赔偿费用,所以当事人觉得很不合理,就找到我们律师来给她代理。通过上周的开庭,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上述费用免赔的相关的证据。所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免责条款告知或者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在庭审中我方的代理意见就是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仍然要承担全部的原告损失,我方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我们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的医疗费和诉讼费、鉴定费、施救费等费用,我们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在这个交通事故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对方当事人是骑电动三轮车的一方。对方当事人骑着电动车撞到我们当事人的车后备箱上。而当时我们当事人是在右转弯的过程中,所以根据转弯让直行的原则,我们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对方当事人伤势比较严重。住院好长时间,一度在重症监护室待了一个多月。最终经过治疗之后是伤残鉴定的结果是对方当事人双眼偏盲,视力下降,构成七级伤残。另外身体的另外一处受伤,伤残为10级,所以是两处伤残。原告主张了47万的赔偿款,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有交通事故方面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舟山律师-赵荣烈律师赵荣烈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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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欠款纠纷案代理胜诉后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分享
    诉了,在接下来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方找了他儿子成立的一个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谎称这些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都是他儿子名下的公司的,但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了他们提出的执行异议。对方又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接下来的8月8号将会开庭审理这个案件的二审。我们胜诉的把握还是非常大的。对方基本没什么胜算。
    舟山律师-赵荣烈律师赵荣烈律师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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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实际案例分析代理型开设赌场罪如何进行罪轻辩护
    为贾某2013年通过别人转让得到A网站的总代理,2019年购买得到B网站的总代理,并通过网络推广A、B两网站。公诉机关认定贾某非法获利970万余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辩护意见:①公诉机关认定贾某担任A、B网站总代理时间不准确。②非法获利金额、发展人数认定有误,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③公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和网络在线提取笔录不具有合法性。④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来源不明。法院认为:贾某担任A网站代理的时间为2015年;公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贾某非法获利金额共计809万余元。判决结果: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舟山律师-张秀峰律师张秀峰律师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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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惊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普通刑事案件
    别名)犯拐卖儿童罪,建议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0年,要求从重处罚。但却遭到法院拒绝,法院没有直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开庭后半年多时间里,不能作出判决结果。最后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例外核准。▅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为我国刑法列明的重罪。起点刑期为五年以上;若情节特别严重,还可能会判处死刑。被告人曾某某,在本案中没有明显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但经过法定程序后,她幸运地享受到了“法外减轻处罚”的待遇。最后,曾某某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了缓刑刑罚。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其实,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基本案情是:保康县店垭镇范某某、王某某,自2005年结婚以来不能生育,至今40多岁无儿无女。后来,他通过QQ、微信认识了曾某某,得知曾某某是枣阳市某地一家医院妇产科医生。范某某问曾某某那里有没有父母自愿放弃扶养的孩子,他想领养一个娃儿。曾某某说这种机会可能会有,但是很小。于是,双方相互留下了联系电话,还添加各自为微信好友。以后,双方便各忙各的,再没有什么联系。2019年秋季,曾某某在枣阳市这家医院妇产科上班。贾某某腆着大肚子,在其公公张某某陪同下,来到该医院妇产科例行产检。在这里,他们遇到了曾某某。张某某等人提出要将肚里娃儿“刮了”。曾某某解释说:孩子已经七个多月了。如果实施引产,将会对贾某某的身体伤害极大。建议他们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最好将孩子生下来。张某某恳请曾某某说:你在外面认识的人多,请她帮忙找一个条件好一些人家送人吧。因为他们的家庭情况,实在养活不了这个即将来世的孩子。这个家庭十分特殊,张某某已经六十多岁了,年迈体弱,平时靠收废品为生;其老伴年迈有病,腿脚行为不便,儿媳贾某某是一名遗传精神病患者,儿子张某某是一名智障者,一家人靠吃低保为生。案发前,贾某某已经生育了两个男孩,其中老二智力还有问题。这个孩子的来临,使这个生活十分拮据且陷入困境的张家,更是雪上加霜、愁上加愁。作为实际监护人的张某某向曾某某表示:他们一家人现在连饭都吃不上了,如果孩子生下来,不仅没有人哄,老伴还要带两个孙子,连生存和活下来都很困难,干脆把孩子送人抚养,也算给这孩子将来找一个好的出路。2019年12月9日晚,曾某某突然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说贾某某在某医院生下一男婴。问曾某某收养人家找好了没有。曾某某问张某某送养孩子有什么条件,需要向对方要多少钱,张某某含糊其词地说:随便给点生活费、住院治疗费吧,但没有交待具体的数额。张某某还说:如果收多了,怕被人说是贩卖娃儿。2019年12月12日,曾某某热肠好心,主动联系了保康的范某某,希望在孩子出院时,他们能将娃儿领走。范某某向曾某某反复询问送养人有什么条件和要求,需要给送养人多少钱。曾某某向范某某解释:送养人没有提到具体的钱数,你们拿个三、五万元(这一事实,与范某某证人证言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范某某到底具体拿多少钱,由其自行掌握。随后,范某某一家人经过商量后,同意领养这个孩子。在得到范某某的确信后,曾某某向张某某介绍了收养人一些家庭情况:这家男主人在外边搞工程,女主人在家里闲赋,家里还有父母可以帮忙照顾孩子;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张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又告诉了家族堂妹张某及周围的亲戚们。2019年12月14日,是贾某某及孩子出院的日子。张某某用电话分别通知了曾某某和张某。当日,张某和曾某某立即放下手里的工作,先后乘车来到某医院。先到的张某将孩子从产房里抱走,等待收养人到来。是日,范某某接到曾某某的电话后,带上5万元现金,又借来表弟陈某某的一辆轿车,由陈某某当司机,于下午18时许开车赶到枣阳市一个小巷内。曾某某闻讯出来与范某某等人见面,在给范某某夫妇的身份证拍照后,又返回到妇幼保健院附近从张某手里接过娃儿,再次回到范某某等人守候处,将娃儿交给了范某某夫妇。当范某某夫妇检查完孩子身体健康且没有问题后,当场同意接收这个该子。在车内,范某某从其妻子王某某手提包拿出5万元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在向他们交待一些养儿方面知识常识后,便离开他们了。据曾某某交待:她在收到这5万元现金后,全部交了张家主事的张某。在曾某某转身临离开时,张某给了曾某某1万元现金,算作跑腿辛苦费。但张某交待:她只收到曾某某交来4万元现金。双方的供述均为单方口供,无一一对应证据印证。范某某夫妇将孩子带回保康店垭后,曾某某继续指导他们如何抚养幼小孩子,还多次提醒他们赶紧到保康、枣阳等地行政部门办理正规合法的收养手续。由于当时疫情持续影响,同时范某某经常在外施工做活。范某某在向本村妇委主任、县民政部门咨询后,得知办理收养手续和程序比较繁琐。于是,范某某便将此事搁置下来,直到店垭派出所在核查当地常住人口信息时才发现这一异常情况。曾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3年6月6日到案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张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罪于2023年9月6日到案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此案被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认定曾某某在本案中系主犯,没有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审理法院依据《刑法》第249条规定,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同时因曾某某案发后“态度恶劣”等情况,要求对其从重处罚。2023年6月20日,曾某某丈夫委托湖北XXX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律师(湖北省刑事专业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经省级司法行政权威机构审核并发证。一般律师,只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就象医院医生上岗需要医师执业证、专家医生还要有专家医师资质证书一样),作为了曾某某的刑事辩护人。朱XX律师在经过侦查、审查和审判阶段辩护后,特别是2023年12月26日一天的庭审。经过控方严正的指控和辩方强有力的辩护后,审理法官和受理法院基本改变了对本案的先前看法。他们认为,如果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从重处罚”量刑,对于被告人特别是曾某某是不公平公正的,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实施“法外减轻处罚”,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7月10日,主审法官就此案专门电话征询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解释道:开庭后半年多时间没有作出判决,是该院按照“法外减轻处罚”法定程序,经过市中院、省高院,最后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拟对正在羁押的曾某某作“法外减轻处罚”的处理。也就是说,对曾某某将判处缓刑同时、可以立即释放出来,为此想问一下曾某某是什么意见和态度。如果曾某某同意这一处理结果,法院会立即下判决,曾某某就可以出来了。曾某某经过反复思考和权衡后,同意了法院的处理意见。第二天上午,该法院便派人来到看守所提讯了曾某某,征询被告人对拟判决的意见,同时让其在认罪认罚笔录上签字(例行)。2024年7月13日,当地人民法院宣布了本案判决结果,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日,曾某某从看守所里被取保释放。判决后,因两名被告人在十天上诉期内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至此,本案以当事人及其家属十分满意的结果告以段落。
    舟山律师-朱自军律师朱自军律师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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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无力还款法院怎么处理
    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债务人无力还款法院怎么处理债务人无力还款法院的处理方式:1.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于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2.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3.判决作出之后,仍不还款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针对不服从法院判决的人员强制要求其执行的一种措施。强制执行的执行力度不会因为债务人说没有钱就不执行了。这个时候法院会对所有收入与财产进行评估,如银行卡、房产和工资收入等,都可能强制执行被法院用于还债。二、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快车提醒您,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债权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与债务。2.转让的债权和债务必须均具有可转让性。3.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4.债权债务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债务转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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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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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过期起诉有效吗
    起开始计算,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一、借条过期起诉有效吗借条过期起诉有效。借据过期的,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都会立案受理。借据过期并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诉讼请求都应当由原告向人民法院进行举证。二、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借条应具备的内容当事人因为借款需要签订借条的,则应具备以下内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数额和利率、期限;以及还款的方式、时间、地点等重要的内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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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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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借条离婚后怎么写
    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一、婚内借条离婚后怎么写婚内借条离婚后要写清借款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写清楚借款的原因,借款的金额、借款的利息等,再写上还款的日期与方式,并写清楚还款人是一方还是夫妻双方,最后由借款人签名,属于个人债务的,由债务人独自签名即可,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的,需要有双方的签名。二、婚姻关系内的借条离婚后有效吗婚姻关系内的借条离婚后有效,鉴于新婚姻法规定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仅有一张借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那么借款行为就不属实,此时债权一方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三、婚内的债务离婚后是怎么算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法律快车提醒您,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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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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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
    ,并进入履行阶段;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合同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互相抵销或者归于一人;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债务人已经将标的物提存等。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三、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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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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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的债务离婚后怎么处理
    的债务、一方不合理的的债务等。一、夫妻一方的债务离婚后怎么处理夫妻一方的债务离婚后属于个人债务的个人偿还,属于共同债务的共同偿还。具体为:法律快车提示您,夫妻离婚后一方债务,如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是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另一方无需偿还;如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夫妻个人债务有如下: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三、夫妻债务公证有用吗夫妻债务公证有用。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公证范围有: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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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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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后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的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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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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