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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到7月7日,市民可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工商视点网站以及新浪科技留下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意见整理后发至“sxgs@beijing.gov.cn”邮箱。两局将根据各界意见制定并推出正式的示范文本。……[全文][评论]
    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其中包括以及“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等10项条款。中消协对这些条款分别进行了点评。……[全文][评论]
 

·无用:此举无法撼动“霸王条款”

    此举难撼动“霸王条款”,原因:一是消协没有诉讼主体地位,不能代理消费者起诉;二是单个消费者的官司影响力有限;三是消协尚没有足够的律师力量和相应的“鼓励”机制。依照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单个消费者官司打赢了,同类消费者并不可以无须起诉适用同一司法判决。从法律程序上说,必须每个消费者都起诉。
·无奈:抵制霸王条款要有平常心
    按道理来说,电信用户在享受电信服务时有不满进行维权是一件很正当的事情,也是全民维权意识由弱变强的一个具体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见证。但正如一位专家评述的那样,维权不能过度,情绪不能失控,如果超越了这个界限,本来正当的行为权利就变成无理取闹。我们是否可以尽量以一种平和的心态来看待维权,通过一些合理有效的方式来促进问题的解决,而不是采取过激行为,把一件很合理的事情变得于己不利。
·生不起这个气:为什么不愿走法律程序
    诉讼成本高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个成本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精力和时间。我也遇到过这类条款,当时很生气,也准备起诉,但后来根本没有时间去做。我们应鼓励集团诉讼,以节省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但是在我国,诉权不能转让,当事人只能委托个人或律师,以当事人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委托一个组织去做这个事。针对“霸王现象”可以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诉权,消费者只需委托消协,剩下的事就不用管了。

你被“霸”了吗

    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由中国产业报协会同30余家新闻媒体联合发起。承担此次调查问卷设计和数据分析的中国社会调查所,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调查问卷58275份。 有超过97%的受访者遇到过“霸王条款”,而在寻求解决后,超过96%的人“很少”或“根本没有”得到过满意的结果,“全部得到过”满意结果的仅占0.78%。
专题制作:布衣 富强
电话:82628888-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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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霸王现象

        所谓“霸王现象”,就是在各种交易中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订立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由中国产业报协会同30余家新闻媒体联合发起。承担此次调查问卷设计和数据分析的中国社会调查所,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调查问卷582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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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解释权”
    到底归谁

      田文昌:合同的解释权,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拥有,而“最终解释权”在司法机关,绝不是经营者。
      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一般有两个原则:一是限制性解释。也就是按通常理解来解释,不能引申扩大到字面以外;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这两条解释原则,对保障消费者权益都是有利的。但是,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这是我们在加强立法中应该克服的一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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