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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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耀武律师,河南平顶山市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平顶山市首位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刘耀武律师不仅具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更以其勤奋、认真、踏实、肯干的工作风格和敬业精神受到当事人的好评、获得社会的认同、享有较高的声誉、跻身于资深律师之列。刘耀武律师不仅具有高尚的品德,更以其诚实守信、执业为民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了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刘耀武律师对大案固然办得兢兢业业、有声有色、令人称赞,对小案也办得一丝不苟、中规中矩、使人佩服。刘耀武律师在长期的法律服务生涯中,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现今还担任着多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刘耀武律师主要业务范围:婚姻家庭、劳动工伤、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经济、土地房产、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及刑辩法律事务。刘耀武律师为企业、公司代理工商、税务的全程服务。刘耀武律师接受全国各地在平顶山及周边地区的调查取证委托。刘耀武律师诚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同刘耀武律师面谈,请事先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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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刘耀武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执业律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104*********67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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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某被控诈骗罪无罪判决书

          张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3刑初326号诈骗罪2018.11.09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8月9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8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耀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记录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8)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旭光、李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刘耀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王某2在1996年认识,从2003年开始有生意往来。2008年7月19日,被告人张xx专程来到平顶山,对王某2说xx医院现在准备购进一台核磁共振设备,利润很可观,医院这边招标没有问题,因为他姐夫当院长,做成以后利润四百万。取得被害人王某2信任后,王某2于2008年7月22日在武汉武昌区工行向张xx提供的卡上汇入49万元,2008年9月12日,王某2向张xx转款9.6万元,2008年9月30日,王某2给张xx转款14.5万元,现金5.5万元,王某2共计给张xx78.6万元;2008年9月30日,张xx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合作协议,张xx和王某2在湖北xx医院合作股份6:4分成,张xx六成,王某2四成。张xx占六成是因为张xx要操作核磁共振,需要公关费用。被告人张xx在收到王某2上述款项后,并未将钱款用于核磁共振设备招投标项目,而是将钱款用于给xx医院公司做生意的货款、业务费用、发票税款包括业务员的工资;用于成都xx工厂的投入,还成都担保公司利息;用于还王某2的本钱,2008年8月19日至2009年10月26日,张xx给王某2还款22笔共310689.5元。王某2给张xx钱款后,多次向张xx问核磁共振进展情况,张xx以进展顺利回复,2009年9月份张xx在王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于购买核磁共振剩余的7万元在湖北大冶市投资开饭店,2013年张xx将饭店转让给冯某2,转让费16万元,张xx将这笔钱偿还冯某2货款6.8万元后去了广州,与王某2失去联系,王某2于2012年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xx在广州市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王某2的9.2万元投资款用于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法院考虑到我的努力及对被害人的赔偿,对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xx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张xx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9.2万元不正确。如果法院认定张xx构成犯罪,应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xx提供的证据如下:1.张xx分别于2012年12月15日、16日向王某2汇款9000元、1000元的凭证;2.张xx于2008年5月6日出具的内容为借张幼玲现金68000元的借条复印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王某2于2003年合作床单加工生意,后又合作床上用品厂生意。2008年7月,张xx以与王某2合伙和xx医院做药品、医疗器械生意为由,让王某2投资。王某2于2008年7月22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先后向张xx支付786000元,与张xx等人合伙与xx医院做药品、医疗器械生意。张xx于2008年9月30日给王某2出具了内容为张xx和王某2在湖北xx医院合作股份按6:4分成的合作协议,后张xx用王某2投资的资金购买药品以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名义给xx医院供货,并用该资金支付业务费用、业务员工资、其与王某2合作的床上用品厂生意、偿还其本人的借款及利息等,并于2008年8月19日至2009年10月26日期间归还王某2310689.5元。2009年9月,张xx用王某2投资剩余的资金在湖北省大冶市开设饭店,2013年张xx将饭店以1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冯某2,后不与王某2联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xx的家人退还王某2475310.5元,王某2对张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免予起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2于2012年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5日立案。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6年12月15日17时许在广州市南沙区海力花园附近将被告人张xx抓获。4.xx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其公司与xx医院于2008年5月至2011年8月发生的业务,业务员欧某,经办业务的结算工作于2011年11月所有的账务两清,现其公司与xx医院无任何业务关系,欧某已办理离职手续,所有债务两清,此业务到此结束。5.xx医院出具的其他应付款三栏账,证明xx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向该医院提供的药品入库及金额等情况。6.武汉xx集团鄂城xx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张某2于2006年11月担任xx医院院长,于2012年10月不再担任xx医院院长职务,武汉xx集团鄂城xx有限责任公司xx医院于2016年10月股权100%转让给海南xx公司,现名xx医院。2013年6月5日张某2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7.武汉xx集团鄂城xx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武汉xx集团鄂城xx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价值545万元的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等。8.xx医院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关于进口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I)的请示文件、招标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送审函、招标文件备案复函、接受投标文件登记表、国际招标开标记录。9.王某2的银行卡个人对账单、业务凭证;张xx的银行卡流水,证明王某2的银行卡向张xx的银行卡转款的情况。10.被害人王某2提供的个人电子汇款凭证,证明王某2于2003年7月4日向张xx汇款100000元,于2003年3月17日向张xx汇款100000元,于2003年8月5日向张xx汇款98000元。11.被害人王某2提供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张xx和王某2在湖北xx医院合作股份按6:4分成,张xx,2008年9月30日。12.王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其听王某2说是朋友在xx医院要做磁共振设备,向其及其女儿王某4人借款50万元。13.被害人王某2出具的谅解书及被告人张xx的姐姐张某1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明王某2与张某1于2016年12月21日协商,王某2同意张某1替张xx还款的情况及王某2对张xx谅解的情况。14.被害人王某2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其写谅解书的目的是为了让张xx还钱。15.证人冯某1提供的房屋出租协议书,协议约定冯某1将位于湖北省大冶市湖滨路xx局35-1号房屋出租给张xx,租赁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年租金为30100元;租赁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年租金为60000元等。16.xx医院提供的xx公司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及该公司与xx医院的药品买卖合同。17.xx医院出具的关于三级医院评审情况汇报、关于恳请公司担保贷款加快发展的报告、2009年医院设备购置计划,证明三级医院评审时核磁共振是基本设备,核磁共振设备需约600万元左右,2009年该医院设备购置计划中有核磁共振。18.xx医院出具的该医院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名称。19.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张xx的中国农业银行开户信息、银行卡流水、王某2的银行卡流水、xx公司银行流水光盘。20.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表、企业变更通知书,证明xx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名称变更为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21.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材料。22.证人张某1于2017年5月16日向王某2汇款453400元的汇款凭证及王某2出具的收到张某1代张xx还款453400元的收条。23.被害人王某2于2018年8月24日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张xx的姐姐张某1于2017年5月16日替张xx向王某2还款及王某2对张xx谅解的情况。24.证人张某2于2012年3月7日的证述,我是鄂州市xx公司职工医院院长,张xx是我内弟。2008年5月前后,张xx没给我商量过在我们医院做药品和手术器械生意,我不知道张xx于2008年9月30日给王某2写的合作协议的事。2008年7月前后,张xx没有和xx医院做过药品和手术器械生意,但最后了解到张xx挂在xx公司做过药品生意,我医院药剂科和财务科都能查出xx公司的账。我们医院进药品和手术器械全是对单位,不对个人。25.证人欧某的证述,约2008年4月,张xx让我帮忙去xx医院跑销售,因为个人不能与医院做药品生意,张xx联系了xx公司让我以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xx医院做药品生意。我负责同医院联系,要进货计划、签合同、送药、催款等,xx医院把货款转账到xx公司后,该公司再把货款打到张xx的银行卡上,我当时属于xx公司的名义员工,xx公司给我发的工资,但实际是扣张xx的贷款,等于张xx给我发工资,约2010年7月我不再干了。我负责了二年业务,联系的都是药品。张xx的姐夫张某2是医院的院长,付款时他要在合同上签字,签完后我再去财务。张xx挂靠xx公司给xx医院进药,该公司不与xx医院联系,只有我负责联系。2008年至2009年期间,张xx说过有做核磁共振的想法,2010年张xx让我去他大冶湖边的饭店,他说投资了几十万元。26.证人张某3、胡某1均证述,我俩都是原平顶山市被单厂销售科的业务员,2008年9月30日上午,我们的老科长王某2让我俩中午去劳动路南段上岛咖啡陪张xx吃饭。张xx是我厂的业务员,经常为我厂送货。张xx说王某2投资xx医院的几十万元和他投资的几十万元按净利润的4成分,余下的2分给他姐夫,他姐夫是xx医院的院长,张xx又写了一份入股协议,大概意思是按6:4分成,张xx6分,王某24分。27.证人王某1的证述,我在xx医院设备科任科长,我不认识张xx,xx医院现在的核磁共振设备是2009年购买的,2010年12月投入使用。这套设备是医院报计划到xx公司设备部,设备部审批后找物资供应部组织采购,后经湖北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投标,个人不能购买这套设备,不通过招标不可能购买,这套设备购进价545万元。28.证人袁某的证述,我是武汉xx集团公司xx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2010年9月2日公司供应部工程设备科与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合同,通过招标确定的这家公司,xx公司出资545万元购进后xx医院使用。我不认识张xx,xx医院不能通过个人购进这套设备,医院院长不能购进这套设备,主要是经过招标小组,共同讨论,决定招标单位,个人不能参与,且参与中标单位必须有资质。29.证人张某1的证述,我弟弟张xx欠王某2钱,2014年6月左右到2015年初我给王某2汇款共计1万多元。这个事我没有给张xx说,我想替他还钱,我给王某2签订协议,争取他的谅解。30.证人冯某1的证述:(1)冯某1于2017年4月12日的证述,2009年9月,张xx的老表胡某3介绍张xx租了我在湖北大冶市湖滨路xx局的房子,开了xx饭店,我们签有房屋出租协议书。2013年5月,生意不好他不干了。一个姓王的黄石人将房子转租给张xx,张xx给了他约15万元转让金,听张xx说花了20多万元装修。(2)证人冯某1于2018年8月9日的证述,姓王的黄石人说张xx给他约15万元,房租第一年是3万元,第二年房租涨了是6万元,以合同上的数额为准。2013年4月,张xx把饭店转让给他供应鱼虾的冯某2,他好像欠冯某2的鱼虾款。关于2017年2月22日我出的证明,当时胡某3的父亲胡某2找到我,让我出个证明,也没说干什么。当时我只是回忆个大概,证明内容是胡某2写的,我签的名字。如果这份证言与今天笔录有冲突,以今天的询问笔录为准。31.证人冯某2的证述,我的饭店是租冯某1的房子,我接店时张xx在经营,他干了四年,张xx开饭店时我给他送货,他欠我6.8万元货款。我于2013年4月接的店,张xx欠我的钱算折抵,我给张xx转让费16万元现金。他经营期间,欠别人几十万元,都找他要账,我给他钱后,他就跑了。32.证人胡某2的证述,张xx的母亲和我老伴是姐妹,我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的关于张xx开饭店的证明,是张xx的姐姐张某1说张xx出了问题,公安机关需要张xx来大冶开饭店的证明,让我和房东出个证明。我不知道张xx转让、装修饭店的情况,饭店开起来后我才知道。证明上具体数额是我和冯某1估算出来的,证明是我写的,我和冯某1签名字时公安民警没在场。张xx开饭店约三年多,听说他赔了60多万元。33.证人胡某3的证述,我母亲和张xx母亲是亲姐妹,2009年秋天,张xx说想来大冶发展,最终他确定在湖滨路老土地局门口做饭店生意。饭店门口有转让信息,转让费约10万元,装修费用不包括餐厨等设备约10万元。张xx在大冶干了三年多,年年亏损,2013年夏天不干了。34.证人胡某4的证述,xx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8日,2014年1月6日变更为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为徐某、詹某、我。2008年到2011年期间公司与xx医院有业务往来,具体流程是业务员到xx医院收取购进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我公司将货品销售到xx医院等,医院公对公回款到我公司账户,我不知道业务员名字。我不知道欧某,也不认识张xx。35.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1)王某2于2012年2月16日的陈述,2008年5月10日,张xx说他姐夫张某2是湖北鄂州xx公司职工医院的院长,张xx和我出资金,三人合伙做该医院药品和手术器械生意,利润6:4分成,张xx和张某2占6成,我占4成。我于2008年7月22日向张xx提供的卡上汇入49万元,2008年8月张xx汇入我的卡上3万元,说是当月利润。2008年9月12日,我向张xx提供的卡上汇入9.6万元,2008年9月张xx汇入我的卡上2.5万元,说是当月利润。2008年9月30日,我们双方在平顶山市劳动路南段上岛咖啡厅写了一份内容是张xx和王某2在湖北xx医院合作股份按6:4分成的合作协议,当天我向张xx提供的卡上汇入20万元。2009年6月前张xx又陆续给我汇入利润共13万元,后张xx以种种理由不再支付利润,2010年4月份联系不上他了。2011年9月我找到张某2,张某2说张xx没有做过医院的生意。我共给张xx78.6万元。(2)王某2于2014年12月19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的6次陈述,2003年3月,我和张xx在河南xx床单厂做床单加工,我给他39.8万元,后他不在xx做了,又到成都做床上用品厂,说把我的钱转到该厂算20%股份。2008年5月我去成都xx床上用品厂,张xx说他姐夫张某2是医院院长,不用我出资,他用工厂的钱购买药品,利润可观。我在厂里投的有钱,就同意了。约2008年5月10日左右,在张xx成都的床上用品厂,张xx说张某2在湖北鄂州xx公司职工医院当院长,用工厂的利润做药品,不会赔本。2008年7月张xx说xx医院准备进一台核磁共振仪器,招标没有问题,不用出资,找一家公司代理,只需付前期公关费、招待费等费用,利润最低400万,让我出50万元,后我借朋友王某350万元。2008年7月22日,我转给张xx49万元。后张xx说钱不够,先后问我要10万元、20万元,我分别于2008年9月12日、9月29日向张xx提供的卡上汇入9.6万元及14.505万元、4万元、1000元,他说修车用,我又给他13.95万元现金。9月30日,张xx在平顶山市劳动路南段上岛咖啡馆签了内容为张xx和王某2在湖北xx医院合作股份按6:4分成的协议,约定张xx六成,包括张某2的二成,我四成。后我多次与张xx联系,他说和张某2在考察核磁共振型号,一定能做成,最少赚400万元。后张xx的电话不通,联系不上。我给张xx的78.6万元是专门做核磁共振用的,不包括他给xx医院进药品,他也没给我说过用这些钱进药品。2008年8月左右张xx陆续给我共计13万元左右,说是投资工厂的利润。2010年成都的厂不做了,厂房和设备没了,我投资的钱也没有见利。截止2009年10月26日,张xx给我汇款310689.5元,我不知道张xx在黄石开了个小饭店。我报案后,张xx的大姐张某1主动和我电话联系,2012年12月到2013年9月期间通过银行转给我2.2万元,说是替张xx还的利息。张xx被抓后,张某1在2017年通过银行给我转账45.34万元,现在这78.6万元已经还完了。36.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1)2003年我在xx给一个床单厂加工产品,半年后,我到成都开了xx床上用品厂,王某2投了几十万元。2003年他共给我转39.8万元,没有具体谈利润分成。2008年5月,张某2当院长,他让我做药品和手术器械生意,我认为可以赚钱,就同意了,后我同王某2说可以做药品生意。2008年我已经在医院做药品生意,让王某2给钱是加大医院的投资,一边做药品,一边准备做核磁共振,核磁共振没有做。我让欧某代表我以xx公司业务员的名义给xx医院做药品生意,xx公司按发票的面额提10%,我每月给欧某发工资等。我与王某2签的协议,是指给医院做的整个生意,按6:4分成,我负责所有费用,我占6成,我还需分出2成照顾医院的关系。我与王某2约定投资款项主要是用于做核磁共振,有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增加器械、耗材、大输液。王某2分3次给我汇款49万、9.6万、20万元,这些钱一部分用于买药,一部分支付欧某的工资和给医生的费用、业务开支,王某2需要钱,我都给他汇钱。我用王某2给我的钱还了我借担保公司的欠款,还支付了成都床上用品厂的货款等。当时还没有做核磁共振,因为医院没有开始招标。2009年6月后,我不再给王某2汇钱,因当时除了付利息、业务员的工资外,药品生意没挣到钱,成都床上用品厂的生意一般,需要钱时,我把钱用在这里,现金相互使用。后我用医院和工厂剩余的尾款在大冶开饭店,房租约3万元,转让费3、4万元,装修费2、3万元,后来投入的不到20万元是前期赚的钱,2013年饭店不干了,冯某2给我的16万元转让费我都给了我开饭店欠货款的人。自2008年8月19日至2009年10月26日,我给王某2还款共计310689.5元,王某2每次需要钱就问我要,这是还王某2的钱,不是分成。王某2给我78.6万元时说,他的钱也是借的,要按2.5分出利息。我不和王某2主动联系,是因我实在没钱还他。(2)张xx于2016年12月16日的供述,2008年7月我在平顶山上岛咖啡馆谈过事,有3、4个人,当时说xx公司职工医院要购买一台核磁共振仪器,我姐夫当院长,招标应该没问题,但要找一家公司代理,王某2的49万元是加大投资,我出资20万。我说不清我出资了没,因为成都的店是我的,资金两头周转。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被害人王某2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陈述显示其向张xx支付的78.6万元是用于其和张xx等人合伙与xx医院做药品、手术器械的生意,与被告人张xx供述的该78.6万元的用途基本一致,证人张某3、胡某1的证述亦可证明王某2和张xx协商投资xx医院生意事宜,且证人欧某的证言与张xx的供述均能证实张xx以xx公司的名义与xx医院存在药品业务往来,亦有xx医院出具的相关账目等证据相佐证,故不能认定张xx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张xx与王某2自2003年以来有生意往来,早期共同投资床单厂等,张xx虽未经王某2同意,将王某2投资的部分资金用于其二人共同投资的床单厂的生产经营等,并最后将所剩钱款用于投资饭店,亦未将上述钱款挥霍,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xx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张xx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张xx无罪。附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刘耀武律师

          刘xx与赵x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xx与赵x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1915号承揽合同纠纷2019.11.29审判人:刘振涛、王增燕原网文书案情特征词: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占用承包合同资质工程款职务行为欠条利息催要引用法条展开当事人信息原告:刘xx,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赵xx,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叶县xx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兰xx,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系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民,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记录原告刘xx与被告赵xx、叶县xx公司、叶县xx运输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武,被告叶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被告叶县xx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王春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刘xx支付工程款4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自2004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的违约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赵xx修建平桐公路叶县夏李收费站。工程地点为叶县夏李乡辖区内。在其修建过程中,被告与刘xx口头约定:刘xx自带挖掘设备为被告开挖土方。2004年4月1日,刘xx施工完毕后经核算,被告应付刘xx工程款45000元。2006年4月5日,赵xx向刘xx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欠45000元,2006年10月底前支付完毕,如不付清按银行同期利率自2004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经刘xx多次催要,被告一直躲避不予支付。刘xx认为,刘xx为被告开挖土方,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刘xx按约完工后,被告应按结算结果及违约利率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为此,诉至法院。赵xx辩称,1.赵xx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赵xx原系叶县xx运输局二级机构叶县xx公司职工,在2003年任平桐路夏李段工程项目负责人,在2003年时毛xx介绍刘xx自带挖掘机为夏李段工程项目开挖土方。刘xx在工程项目处干了45天,这个结算的数额是毛xx结算的,毛xx给赵xx说的也是这么多,当时找不到经理就非让赵xx打条,逼着赵xx打的欠条。后来赵xx不再担任筑路公司经理了,担任时间不长,叶县xx运输局不让他当经理了,让许xx当经理,后来赵xx让刘xx去找许xx要钱,刘xx也没要来钱,2007年之后赵xx就不再去上班了,所以这钱与赵xx个人无关。2.刘xx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得到支持。叶县xx公司辩称,1.欠钱还账,由谁还钱法院依法裁判;2.许xx不是筑路公司的经理。叶县xx运输局辩称,1.刘xx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支持其诉求;2.叶县xx运输局作为道路xx的管理单位,不直接从事工程的发包和建设,与刘xx之间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3.对于工程承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道路工程的施工建设应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该夏李段公路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应有合法的招投标及工程承包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也应该是承包方对工程款进行清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4月3日,叶县xx公司(原名叶县xx局xx公司)为刘xx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叶县xx局xx公司平桐线夏李工地用刘xx挖掘机台班45天,每天壹仟元,共计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特此证明。平桐线夏李,赵xx,2004年4月3日。”该证明加盖叶县xx局xx公司公章及赵xx签名。2006年4月5日,赵xx向刘xx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刘xx现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定于2006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不付清按银行同期利率,付息时间2004年4月1日至还款日,支付给刘xx利息,欠款人:赵xx,2006.4.5”。另查明,叶县xx公司原名叶县xx局xx公司,赵xx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叶县xx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叶县xx局xx公司平桐线夏李段工地使用刘xx挖掘机,费用共计45000元,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叶县xx公司应当偿还上述款项。关于刘xx主张的利息的请求,因叶县xx公司未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在时间上占用了资金,叶县xx公司应对自己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对刘xx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故刘xx请求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6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刘xx主张过高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xx作为叶县xx公司的法人代表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刘xx主张赵xx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叶县xx运输局是叶县xx公司出资单位,刘xx要求叶县xx运输局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虽然赵xx出具的欠条上注明了给付的期限,但根据刘xx陈述及证人梅某都向赵xx催要行为足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赵xx和叶县xx运输局辩称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被告叶县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xx45000元。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还应支付以4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叶县xx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尾审判长刘振涛审判员王增燕人民陪审员黄跃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毛辰旭附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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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xx与许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492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9.12.26审判人:闫兴斌原网文书案情特征词: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工资电动自行车陪护印章赔偿金误工证明康复签章引用法条展开当事人信息原告:梁xx,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xx,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叶县。被告: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宇,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记录原告梁xx与被告许xx、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武,被告许xx、人民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许xx赔偿梁xx损失212051.5元(医疗费42266.75元、误工费42740.1元、护理费16025.44元、交通费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58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40.78元〈梁xx女儿张xx1049.46元、梁xx父亲梁xx8395.66元、梁xx母亲刘xx8395.6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法医鉴定、检查费820元、电动车损失费1000元);2、判决人民财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梁xx支付交通事故给梁xx造成伤害所承担赔偿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6日17时30分许,许xx驾驶车牌号为豫D×××**号小型客车沿建设路行驶至新华区××路段50米时与梁xx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梁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第410427742019000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许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xx无责任。2019年1月26日梁xx入住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经诊断为:右内、外、后踝骨折。许xx所驾驶的车辆系其本人所有,该车辆在事故期间向人民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为保护梁xx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故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梁xx的诉讼请求。许xx辩称,对梁xx起诉事实无异议。人民财险公司辩称,在事故和投保属实且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梁xx的合法合理性损失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于陪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17时30分许,许xx驾驶其所有的豫D×××**号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市建设路行驶至荟××路段50米时,与梁xx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梁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许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梁xx被送往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甲状腺功能减低、脑梗塞。梁xx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42266.75元,于2019年2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1、右踝关节适当功能活动;2、如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3、定期门诊复查(每周二),指导功能锻炼;4、术后3月门诊复查右踝关节X线,了解骨折愈合情况;5、住院期间及康复期间需陪护;6、术后1年半酌情取出内固定物。现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起诉讼。另查明,1、豫D×××**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xx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和限额50万元并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事故发生后,许xx向梁xx垫付2000元。3、本院委托平顶山全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梁xx因本案事故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019年9月9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梁xx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梁xx花去鉴定费用820元。4、梁xx提供加盖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印章和人民警察王富成签章证明一份,载明:“经调查:梁xx,女,身份证号:,现住曙光街××号院**楼****,与梁xx(男,身份证号:)、刘xx(女,身份证:)系父母子女关系,梁xx、刘xx二人2016年以来一直随女儿梁xx生活。此证明,2019.10.10。”梁xx女儿张xx出生于2001年7月14日。5、梁xx提供加盖平顶山市新华区xx大自然木地板经销店印章误工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梁xx为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为。在本单位职务为店长,自2019年1月26(日)至今因交通事故受伤,没有上班,扣发工资,梁xx在我单位平均工资为4917元/月。特此证明。2019年10月31日。”梁xx附带提供其与顶山市新华区xx大自然木地板经销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银行账户明细(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人民财险公司和许xx均表示,误工证明中写明梁xx自2019年1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至今未上班,但其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最后一笔工资是2019年3月15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的实际工资收入工资单中没有显示,其提供的误工证明不能证实自事故发生之日后的工资实际减少情况。6、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989.15元/年,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45677元/年。上述事实,有梁xx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住院证、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保单复印件、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许xx驾驶豫D×××**号车与梁xx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梁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事实清楚,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许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xx无责任。该事故认定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豫D×××**号车在人民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并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民财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梁xx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所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承担。结合本案,梁xx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42266.7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3、营养费580元(20元/天×29天);4、护理费7383.4元(结合梁xx伤情及“住院期间及康复期间需陪护”的出院医嘱,本院酌定其护理期为59天,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45677元/年÷365天×59天);5、误工费14891.95元(结合梁xx伤情,本院酌定其误工期为119天,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本案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实际情况,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5677元/年÷365天×119天);6、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20年×10%);7、被扶养人生活费16791.32元(被扶养人梁xx、刘xx生活费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989.15元/年×10%×8年÷2人×2=16791.32元,因梁xx女儿张xx在梁xx定残之日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故对其主张的张xx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8、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9、交通费酌定580元;10、鉴定费820元,以上损失合计153511.8元。因许xx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保险已足够赔偿梁xx的各项损失,故本院不再区分各保险分项具体赔偿数额,人民财险公司应对梁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后,许xx向梁xx垫付2000元的客观情况,人民财险公司实际应赔偿梁xx151511.8元(153511.8元-2000元)。梁xx主张电动车损失1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该部分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梁xx主张后续治疗费20000元,因该部分损失尚未实际产生,其可待该部分损失产生后另行解决,本次诉讼本院亦不予支持。因保险限额已足够赔偿,故许xx不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xx151511.8元;二、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0.5元,由梁xx负担575.5元,许xx负担1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尾审判员闫兴斌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康梦龙书记员丁鸣附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xx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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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流程

          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流程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流程为经侦查机关批准,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2.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3.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二、讯问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三、律师见犯人会被录音吗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羁押场所内进行,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羁押场所因保障看守和会见工作安全的需要,可以在会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2-11-14

          公安局派出所保释流程

          一、公安局派出所保释流程公安局派出所保释流程如下:1.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2.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批准;3.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4.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规定,交代事项,告知法律责任;5.将被取保候审人移交派出所执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二、派出所保释金会退还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派出所保释金会退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三、保释结束后刑期怎么算取保候审后被判处实刑的,不影响刑期的计算,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取保候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2-11-14

          看守所逮捕到判刑那天需要多久

          一、看守所逮捕到判刑那天需要多久看守所逮捕到判刑那天需要的时间应该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看守所批捕后,判刑时间可能是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等。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法定严重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有两个月的时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审理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二、被逮捕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取保候审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三、被逮捕应该通知家属吗批捕应该通知家属。法律规定,实行逮捕,一般要将被逮捕人员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书面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