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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河县律师案例
  • 广河县律师文集
  • 房东起诉索要房租
    处,因此,洪某已于2023年6月25日实际控制涉案房屋,涉案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关于洪某主张的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的房租。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考虑到涉案房屋内有李某未清空的部分物品,洪某曾要求李某清空物品而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洪某放弃房屋内物品,李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洪某作为出租方具有及时收房、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其不得以屋内有承租人的物品为由无限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洪某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00元,同时,驳回洪某其他诉讼请求。鉴于李某此前的押金洪某未退还,洪某应将扣除1100元占有使用费后的剩余押金退还至李某。
    广河县律师-黄凯律师
    黄凯律师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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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时,与***路同向行驶至此右转弯的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市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的伤情经安徽***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预估后续诊疗费用9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属付黄某某所有,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针对肩锁关节拖尾是都能够认定上十级伤残,对此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对于伤情,律师发现针对出院小结对于肩锁关节脱位有描述,但是没有描述韧带损伤的事实,后与医院沟通出具补充材料最终认定上实际的伤残等级,使伤者多拿10万元的赔偿。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141193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6877.63元;三、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8范围内支付被告付某某17086元;四、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广河县律师-方昆律师
    方昆律师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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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需谨慎
    向其借款150万元,后何某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了被告薛某,并备注用途为借款,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后原告委托律师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诉求被告还本付息。承办经过:被告薛某收到法院传票后,与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预约时间到律师所面谈并将案件委托吴律师出庭代理,同时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答辩称相关诉争款项系投资款,并非借款,同时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裁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龙田法庭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薛某抗辩款项并非借款,也对该款项的性质作出了说明,并已提供收款收据、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农业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且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现原告却没有进一步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何告的诉请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忠告: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转账记录也备注了转账性质,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立案的,但虽委托了律师却仅凭转账记录是存在诉讼风险的。该案被告委托了吴律师出庭,不仅提交了物证,还申请了人证出庭,在证据优势上明显大过于原告,一审法院也采信了被告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完胜,原告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诉讼,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的支出,因此负责任的律师要把相关诉讼风险以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充分的告知当事人,在诉讼前固定更多的证据材料,以做好预期的准备应对方案及措施。
    广河县律师-吴志成律师
    吴志成律师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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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亲去世后父亲使用母亲工龄购房且未经子女同z意出售的行为是否有效
    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配合李某菲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菲名下。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王某鹏2005年去世,2006年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鹏名下,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王某鹏有待查明。2003年王某鹏申请购买涉案房屋,不可能依据2005年的政策,房款只能是预付款。依照《自管公有住宅楼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房屋应登记在王某鹏的法定继承人名下,法定继承人未继承该房屋的任何权益,当然也不应承担任何义务。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中存在孙某涵的遗产份额,至今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一审判决上诉人配合房屋过户登记,直接侵犯孙某涵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被告辩称李某菲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法院查明王某鹏与孙某涵为夫妻关系,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刚、王某舞为二人之子女,孙某涵于1989年去世,王某鹏于2005年去世,王某刚于2017年去世。王某刚与吴某亮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王某兰。2003年王某鹏申请购买涉案房屋,售房单位折算王某鹏35年工龄、女方18年工龄,王某鹏支付购房款33548元。2005年,王某鹏(甲方)与李某菲(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书面委托其女王某秋代理房屋出售。甲方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王某鹏已用现金购得房屋产权(附缴费发票一张),户籍上只有王某鹏一人,王某鹏是唯一房屋产权人。甲方以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出售给乙方。1.双方认同房屋产权手续清楚合法,因房屋产权证尚未颁发给甲方,甲方王某鹏委托女儿王某秋办理房屋产权出售、领证、过户等手续。产权证颁发后应在一个月内过户完毕。2.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所出售房屋应保证房屋内的水、暖、气、电畅通,房屋出售前的拖欠款项均由甲方负责交纳。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来领房产证,遇拆迁,拆迁费归李某菲领取。违约要求: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两万元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中除王某鹏、李某菲签字外,另有王某秋在甲方受委托人处签字。2005年3月14日,王某鹏、王某秋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菲买房款贰拾伍万元。2006年,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鹏名下。现涉案房屋由李某菲家人居住。庭审中,李某菲表示其通过买房才认识王某鹏,对其家庭成员情况并不了解,购房时王某鹏出示了购房发票、房屋承租证、孙某涵的死亡证明以及街道开具的丧偶未婚证明,故李某菲有足够理由确认王某鹏是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时,王某秋在场并签字确认,李某菲按照市场价值支付了全部房款,王某鹏交付了房屋,李某菲及家人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表示李某菲买房时明知王某鹏配偶已去世,其应当知道房屋为王某鹏与其子女共同共有。当时独生子女的情况非常少见,王某秋作为代理人而非相对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可以推定李某菲签订合同时并非善意,至少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此外,李某菲支付的房屋价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因此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孙某涵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无效。法院认为,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采信。一、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依据王某鹏出售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二、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主张王某鹏与李某菲构成恶意串通,证据不足:首先,李某菲购买房屋时,孙某涵去世多年,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无证据证明李某菲明知涉案房屋为王某鹏与孙某涵共有及其明知王某鹏家庭成员情况。其次,王某秋作为王某鹏子女之一受王某鹏委托在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条上签字确认。最后,李某菲已实际支付购房款,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无证据证明上述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综上所述,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鹏去世后,李某菲要求其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裁判结果判决: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李某菲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至李某菲名下。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诉争房屋系王某鹏在孙某涵去世后于2003年以王某鹏的名义申请购买且已支付相应购房款。2005年,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鹏、王某秋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李某菲买房款25万元。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主张王某鹏与李某菲构成恶意串通,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亦无证据证明上述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法院综合本案审理情况认定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无不当。办案心得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的启示点:首先,关于房屋产权的明晰。在房产交易中,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至关重要。本案中,由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了后续的一系列纠纷。这提醒我们,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进行交易之前,都应当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确认,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其次,证据在解决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主张合同无效或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从而承担了不利的后果。这警示我们,在任何法律争议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再者,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在判断房屋买卖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这包括买方对房屋产权状况的知晓程度、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规等。这提示我们,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最后,对于继承与房产交易的交叉问题。本案涉及到房屋原所有权人去世后可能存在的继承份额与后续的房产交易之间的冲突。这告诫我们,在处理此类复杂情况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忽视继承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总之,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中要重视产权明晰、证据留存、合法合规以及妥善处理继承相关问题,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广河县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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