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7月11日

      (2024) 粤0113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男。因本案于2023年8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 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光华、李雅甜,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及辩护人刘律师、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职务侵占事实。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蒋x在广州A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管理及操作A公司银行账户的职务便利,通过ATM和网络多次将A公司对公账户里的款项转至其名下私人账户,共计侵占款项人民币1385084元。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2017年1月底,被告人蒋x因害怕A公

      司报警追究其职务侵占刑事责任,遂将通过网络伪造的房产证和虚假买卖房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给到公司,让公司误以为其有还款意愿。2017年5月,被告人蒋x离开A公司并失去联系。2023年8月7日,被告人蒋x在山东省临沂市临商大厦35 层山东C大数据有限公司办公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x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x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蒋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x犯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蒋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x认罪认罚,并无辩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1、被告人在此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在本次犯罪中亦属于初犯。2、被告人蒋x没有逃跑的行为,在被抓获到案之后具有坦白的情节,至始至终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因与被害人之间的合伙纠纷以及经济纠纷,导致被告人陷入了错误的法律认知,在被告人侵占公司财产之后其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所以随后被告人将其名下两家公司的股份零元转让给本案的被害人。本案被告人侵占公司财产以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都是事出有因的,犯罪性质没有那么恶劣。4、被告人蒋x家中还有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需要赡养,还有一个上初中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负担比较重,希望法庭在判处罚金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家庭的因素。被告人蒋x对于侵占公司财产的金额愿意在判刑出来后赚钱予以归还。5、2017年1月份公司法人发现公司账目出现问题,但在2017年5月份才报案,在2017年1月份、4月份两次做工作,将被告人名下的B公司和股份,无偿转让给其,这这一行为是被告人对于股东的补偿,被告人当初以为这个事情是存在私了解决。请法庭考虑股份转让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事实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蒋x在广州A互联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管理及操作A公司银行账户的职务便利,通过ATM和网络多次将

      A公司对公账户里的款项转至其名下私人账户,共计侵占款项人民币1385084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

      2017年1月底,被告人蒋x因害怕A公司报警追究其职务侵占刑事责任,遂将通过网络伪造的房产证和虚假买卖房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给到公司,让公司误以为其有还款意愿。2017年5月,被告人蒋x离开A公司并失去联系。

      2023年8月7日,被告人蒋x在山东省临沂市XX大厦XX层山东C大数据有限公司办公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汤某明、梁某颖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报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存款对账单、劳动合同、聊天记录截图、工商登记资料、基本资料、房产证、工资表、广工办公室使用协议、房产租赁合同、采购办公电脑费用明细表、在职人员一览表(201609-201612)、垫支费用明细表(现金支付)、转账记录、应收账款明细表、员工证明,关于协助鉴定房产证真伪的回复,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历史明细,签认材料,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蒋x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蒋x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蒋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等理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蒋x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蒋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蒋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85084元,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广州A互联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敏诗

      人民陪审员   陈祖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