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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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律专业,经济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税务犯罪、税务渎职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何观舒律师对案件辩护工作的切入角度新颖、理解深刻,对案件的本质以及与舆论、政府打击等情况有清晰认知,承办的案件大多取得较好辩护效果,如:广西柳州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嫌虚开金额5亿多),深圳某物流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佛山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东莞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张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安部督办的詹某某诈骗案,其承办的案件被全国各类新闻媒体大量报道,本人也多次接受《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全国著名媒体采访。何观舒律师注重法律理论研究,撰写了大量具有影响力的实务文章,并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广东律师》杂志等权威法律媒体发表,其中《从114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2个无罪辩点》入围了北大法律信息网“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实务指引类)”榜单。撰写的其它实务论著有:《如实代开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流不一致”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善意受票人的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批准逮捕的九种情形》《逃税罪不予批准逮捕的十种情形》《骗取出口退税罪不予批准逮捕的九种情形》《从12个无罪判例看逃税罪9个无罪辩护有效辩点》《从24份不起诉决定书看逃税罪的13个无罪辩护辩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裁判要旨及12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从10起无罪判例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有效辩点》《八类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形的无罪案例裁判要旨》等。工作语言:普通话、粤语、英语附:何律师经办的重大案件1.广西柳州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嫌虚开金额5亿多,作无罪辩护,案件正在办理中);2.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件正在办理中);3.深圳某物流公司、杨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7亿元,认定为从犯,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4.佛山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37天内狙击检察院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5.东莞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张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坚持无罪辩护,在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宣判后当天释放);6.公安部督办的詹某某涉嫌诈骗案(涉嫌诈骗1.03亿元,案件正在办理中);7.广州翦某某涉嫌单位行贿案(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获得不正当利益七百万元,逮捕后争取到取保,缓刑);8.广州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涉嫌拒不支付5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约32万元,终从轻判处1年有期徒刑);9.广州陈某某涉嫌抢劫案(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经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将抢劫罪改变定性为盗窃罪,最终陈某某盗窃罪仅判了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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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何观舒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执业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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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四条也再次明确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只是把“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表述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其次,降低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的标准,但增加了票面税额的要求。这样的规定会比原来仅以发票份数的多少来追诉更加合理,避免一刀切。例如: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每张人民币6000元至6500元的价格将19张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如果以出售的张数计算,出售2张获利就超过了1万元,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2张10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面额税额还没有10万元。这也变相降低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门槛,体现了从严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态势。《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刑的数额标准比较容易理解,也就是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此外,《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还分别规定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解释》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条文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该标准并不适用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4-07-2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数额巨大,解释施行后变更指控为较大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何观舒律师一、基本案情2011年6月至8月,该公司将以上2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全部认证抵扣。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XX预缴被告单位包头市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包头市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XX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056365.88元,抵扣税款人民币4056365.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发生变化,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变诉〔2024〕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青检刑诉〔2024〕14号起诉书作出如下变更:青检刑诉〔2024〕14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三、辩护意见2.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2)被告单位包头市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实际购销煤炭所用,与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显著区别;3.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3)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已补缴全部税款、主动预缴罚金、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的补充辩护意见是:于2024年3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施行,已经对虚开税款的数额作出调整,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从宽判处。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包头市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XX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056365.88元,抵扣税款人民币4056365.88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单位包头市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实体业务,不是靠开票获利,与无货虚开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且没有造成国家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明显,危害了国家的税收财产及发票的公共信用,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人刘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数额巨大的,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本案中,刘XX让他人为包头市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056365.88元。按《通知》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但是,刘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而且已补缴全部税款,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刘XX有期徒刑四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此外,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的一致。《解释》第二十条:“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时,没有并处罚金刑。本案中,虚开税额为4056365.88元,但是,包头市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XX已补缴全部税款,不存在造成税款无法追回的结果,因此,不存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024-07-23

          木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定什么罪?如何量刑?

          【案例引入】1.案件性质2.主要违法事实3.直接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从上述违法信息来看,吉安县佳某木业有限公司不仅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如果没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则在上述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各罪名适用的刑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原则确定最终的刑期。信息提到:吉安县佳某木业有限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6份,票面额累计1491.02万元”,这里也有可能是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属于可以抵扣的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能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票面额1491.02万元,如何确定虚开的税额呢?因此,应以虚开税额244.10万元作为犯罪数额来定罪量刑。安徽省亳州市税警联合依法查处的蒙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蒙城县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蒙城县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614份,金额合计1565万元,虚构对外销售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3份,金额合计4288万元。最终:主犯张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7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元。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6720794.6元,税款合计33149249.96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2472838.85元;为抵扣税款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及货物运输等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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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3月17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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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1月20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