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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厝地转让付钱不交地,我方介入拿回已付全部土地转让款
    6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厝地转让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将某村某园厝地四套及前后边角地以330万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实际交付330万交易价款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29日、2022年1月27日出具三张收条给原告,但是至今却未将土地交付。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请求将该《厝地转让协议书》确认无效以及被告一次性返交易价款3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办案思路: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厝地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我方律师秉持着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仔细分析了《厝地转让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经查实,二被告转让给原告的厝地四套(每套三间)为农村集体土地,按规定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最终,我方律师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付还原告交易价款3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鉴于《厝地转让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二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已收取了原告330万元交易价款,故我方律师主张被告一次性返交易价款330万元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结果:一、原告林某鹏与被告林某亮、林某明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厝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林某亮、林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交易价款33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2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林某亮、林某明负担。被告林某亮、林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已由原告林某鹏预交,原告林某鹏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已预交的受理费xxxx元。
    沙坡头区律师-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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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公司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维权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胡XX,总经理。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到被告处从事翻转吊工作,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24日,原告工作中左手卷入皮带受伤,后到即墨市某某医院就医,诊断为左手中指骨折,住院8天。原告向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于2019年8月27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即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份工资3769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459元。代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办律师通过向法庭提交工作制服、工资发放表、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最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内从事平吊、翻转吊工作及被告的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等情况,结合法庭调查,原告的陈述能够与各项证据相吻合。被告辩称,案外人承包了被告公司车间的生产业务,原告系受雇于案外人,与被告公司无关。法院认为,原告系在被告公司院内工作,案外人也系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在被告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且承包合同中对日常生产经营业务及用工情况被告与案外人按约定共同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也能证明被告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事实,且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为2018年2月份,而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被告亦从未向原告说明系转化为案外人雇佣。因此,被告辩称系案外人雇佣,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其于2018年2月24日在被告处工作,出庭证人称原告系2018年农历正月初到被告处工作直到2019年5月24日发生事故受伤,两者所述基本吻合。原告另主张,被告未付2019年5月份工资。对于以上事实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掌握职工的入职用工时间及工资领取情况记录,但拒不提交,根据举证证据规则,被告应承受对其不利的后果。法院综上认定:原告入职时间为2018年2月24日,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欠付原告2019年5月份工资。对于5月份的工资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具体数额,法院按已查明原告的6个月工资的平均值计算,即为3769元。因被告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用工第二个月即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份工资3769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93.22元。审判员王XX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张XX
    沙坡头区律师-杨白云律师
    杨白云律师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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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立华:法律讲堂——婚姻家庭法之婚前篇
    纷、或经济纠纷、或人命关天,这就好像一名
    沙坡头区律师-任立华律师
    任立华律师
    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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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总览
    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
    沙坡头区律师-任立华律师
    任立华律师
    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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