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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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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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盈科北京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曹晓静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思维精准敏锐,团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家事领域,擅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精通民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国内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帮助个人与企业客户规避潜在风险、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出版书籍:《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继承纠纷图解处理锦囊》参加活动:曹晓静律师在央视CCTV-12《小区大事》《律师来了》、BTV《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凤凰卫视《媒体大开讲》等节目担任特邀嘉宾;受邀参与各类法律公益活动。代表案件:1、李女士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项法律服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多套房产、一百多家公司股权),指导当事人谈判、签署财产协议,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保障李女士以及子女、父母的财产权益。2、赵女士离婚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男方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3、王女士婚姻调解案件。夫妻双方在北京经营多家服装企业,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委托曹律师解决婚姻问题。我们通过诉讼、冻结男方的银行存款,与男方沟通谈判,双方签署财产协议,保证女方以及子女的财产权益。4、高女士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进行系统梳理、股权筹划,通过签署财产约定方式,保障高女士及子女的财产权益。5、刘先生离婚纠纷二审。刘先生离婚前,向两个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先生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0万元,我们代理二审案件,经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撤销刘先生向女方支付股权折价款600万元的判项。6、于女士涉外继承纠纷。配偶在美国去世,留下海淀区三套房产以及一家公司,代理于女士以及两个子女与配偶父母遗嘱继承一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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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曹晓静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1101*********56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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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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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晓静律师团队完成家族财富传承与夫妻财产规划设计专项法律服务

          在李女士的眼里,丈夫郭先生是一个完美的人:白手起家、事业有成,热爱工作、照顾家庭。郭先生五十岁的年纪,已经建立起自己的商业帝国,他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公司达200多家,其中有5家上市公司,三分之一的公司有国资背景,名下公司涉猎资本市场服务、商务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房地产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金属制品业、货币金融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住宿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娱乐业、体育、教育、林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土木工程建筑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近三十个行业种类,投资涉猎领域广泛。此外,婚后在国内外购置多处房产,除北京两套别墅外,澳门、纽约、悉尼等地均有房产。丈夫的成功,也给李女士一种满足、安全感,但是偶然的发现,让李女士坠入痛苦的深渊。偶然的机会,李女士从郭先生的手机里发现他与两名女子联系密切,并且两名女子分别生下一个孩子,这个事实突然出现在李女士面前,让李女士难以接受,和郭先生产生激烈的冲突,郭先生趁出差的机会,离开了家。李女士冷静下来,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曹晓静律师先疏解李女士的情绪,给李女士客观分析双方的婚姻问题、子女问题以及财产问题,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财产信息,团队律师用时一个多月,梳理郭先生投资的200多家公司的基本信息、股权投资路径以及股权架构等问题,对家族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意见书。在律师指导下,李女士搜集整理房产信息、存款、理财等账户信息后,与男方沟通,达成初步共识后,出具家族(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方案以及家庭资产与非婚生子财产隔离方案设计,最大限度的维护李女士以及婚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了李女士家庭资产、企业资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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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案例:离婚后约定给自己的房产被前妻出售怎么办

          刘先生与肖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1981年1月登记结婚,刘某为二人的女儿。1995年刘先生通过拆迁获得房屋一套,此后与刘某共同生活在该房中至今。2016年7月,房产登记在肖女士名下。2016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刘先生和刘某所有。离婚后,肖女士一直借故拖延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6月,刘先生发现门上贴有一张通知,称房屋产权人已变更,刘先生才得知肖女士已经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4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孙某。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后,曹晓静律师、陈东坡律师认真梳理案件情况,认为肖女士明知自己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仍与孙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主观恶意;孙某违背房屋买卖的正常流程和规律购房,且未审查房产相关的信息,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房产,应当认定孙某购买房屋的行为不能使用善意取得。开庭过程中,根据对方所陈述的事实,我方律师寻找房屋买卖中不符合常理的问题:孙某未实际看房,没有核对肖女士的离婚协议信息,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网签,明知房屋有抵押也未就债务清偿及带抵押过户提交任何材料等,并向法院提交评估申请,评估交易时房子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证据,认定肖女士存在主观恶意,孙某购买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肖女士与孙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律师分析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不再有法律上的人身关系,但是大多案件会有财产的交接、支付、房产或车辆的过户问题。根据我们以往代理的案件,建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财产分割予以明确约定,具备履行条件的财产,要及时交付、过户;不具备交付或者过户的财产,要通过约定加重责任的方式予以约束。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后,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尽快起诉,具备查封、冻结、扣押条件的,要先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财产的安全。如果是诉讼离婚,对方不履行离婚判决书的内容的,应当尽快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刘先生在离婚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前妻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拖延时间,并私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属于刘先生的房产,严重侵犯了刘先生的财产利益。幸亏刘先生及时诉讼,在律师的帮助下,保住了自己赖以生存的房产。以“恶意串通”为由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对原告的举证责任非常重,特别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极其容易败诉。作为原告律师,我们仔细梳理已经取得的证据,将本没有证据被判“死刑”的案件,从细节上做到极致,用我们的专业服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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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曹晓静律师四个诉讼为当事人争取房产

          杨女士与王先生与1989年4月登记结婚,1990年儿子出生,但是由于从小患有先天性疾病,于2010年10月去世。王先生于2017年8月去世,王先生的父亲于1998年6月去世。王先生的父亲生前和母亲杨某荣一直居住在王先生、杨女士家中,杨女士先后照顾送走了王先生的父亲、自己的儿子、王先生,剩下王先生的母亲杨某荣,自己也一直在尽心尽力的照顾,把自己的大半生都付出在家庭中,身体也因此落下了疾病。杨女士的付出,并未得到婆婆杨某荣的认可,双方因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生争议,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2019年9月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诉讼中,王先生的侄子王某伟、邢某超申请参加诉讼,认为王先生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该房产赠与给二人。《遗嘱》内容如下:“我叫王某某,本人名下房产一套,现将此房所有权及处置权赠与侄子:王某伟、邢某超。二人必须保证以下要求:(1)杨女士有永久居住权,无处置权(妻子)(2)杨某荣有房屋居住权,无处置权(母亲)(3)由侄子王某伟、邢某超二人负责杨女士的生活保障及医疗保障(4)由二人负责杨荣的生老病死、养老送终(5)此房的最后处置,必须在杨女士百年之后才能执行。”落款有王先生、杨女士的签字,有执笔人张某及证明人张某、沈某的签字,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在开庭中,曹晓静律师、李雪律师认为,该《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问题,王某伟、邢某超二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应属于遗赠,王某伟、邢某超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放弃接受遗赠,不能主张继承该房产。杨某荣、王某伟、邢某超在庭审过程中,感觉从遗嘱的角度主张对自己不利,遂于2019年12月,以遗赠抚养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并向审理法定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中止审理申请。在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我方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对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判断,详细梳理了对方在法定继承案件中所做的陈述,对王某伟、邢某超提交的《遗嘱》进行分析,认为该文件抬头是遗嘱,并非遗赠抚养协议,且只有王先生、杨女士的签字,没有王某伟、邢某超的签字,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件;王某伟和邢某超从未按照遗嘱中的安排,照顾、赡养杨女士。通过与法官良好的沟通,法官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于2020年9月2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遗赠抚养协议的案件结束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荣、王某伟、邢某超所主张的遗赠抚养协议已被法院驳回,故该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杨女士和杨某荣共同继承,2020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杨女士继承四分之三的份额,杨某荣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杨某荣、王某伟、邢某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3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杨女士通过北京电视台找到曹晓静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相关规定,逐字逐句分析《遗嘱》的内容,从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不同角度分析判断,认为案件中的《遗嘱》,虽然有大量的内容涉及到扶养、赡养杨女士、杨某荣,但只有一方签字,不能称之为协议,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虽然抬头写的是“遗嘱”两个字,但是王某伟、邢某超都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主张继承房产;即使认定为遗赠,王某伟、邢某超未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接受遗赠。涉及王先生房产的案件,历经法定继承纠纷一审、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二审、法定继承纠纷二审四个诉讼,曹晓静律师和李雪律师从上述三个角度逐一推翻对方的主张,最终排除了王某伟、邢某超的继承权,房产按照最有利于杨女士的分割方式,由杨女士和杨某荣按份共有。后记四个诉讼,近两年的时间,杨女士从最开始的茫然、委屈、无助,到曹晓静律师团队给予的信心、支持,到最后尘埃落定的胜诉,虽然中间有曲折,有心跳,但是得益于专业律师团队精湛的法学功底、强大的沟通能力、认真负责的态度,最终维护了杨女士的利益,让杨女士能够得以安心度过晚年。案件结束后,杨女士以“依法敬业明是非,尽心尽责好律师”来表达自己对曹晓静律师团队的认可,并制作成锦旗亲自送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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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对方出轨该怎么样争取房子的产权?

          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方式,包括房产的归属、房产价值的确定、房屋折价款的支付方式等,首先可以由双方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离婚登记即可。但是,如果双方就上述问题中的任何一项协商未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判决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对方存在出轨的情形,在分配房产产权式,法院一般会考虑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出轨情形,可以主张对方存在婚姻过错,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应当得到适当的照顾,争取房产的所有权。除了过错的情形以外,在司法实践中,房屋产权的归属一般还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双方有没有支付对方折价款的能力。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离婚案件中,为了更好的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的矛盾,减少诉累,法院一般会考虑房子判决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房屋折价款,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财产问题。如果一方有支付给对方房屋折价款的能力,房产会优先判决归该方所有,给另一方折价款,这种判决方式便于裁判文书后期的执行问题。2.双方竞价。双方都主张房屋产权,且都有支付能力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产权,按照其出价的基数给另一方房屋折价款。3.房屋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法院会看房本登记在哪一方名下。若是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则为了便利后期的执行,在双方同等条件下,为了减少物权变动登记程序,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人所有,给另一方房屋折价款。若是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不再考虑此因素。4.房屋的性质。主要是指房子是否来源于一方单位的福利分房,如果房子是一方单位的政策性、保障性的住房,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该方所有,给另一方房屋折价补偿。5.购房资金的来源。双方都争取房屋产权时,同等条件下,法院会考虑购房资金的来源,看哪一方对房屋的贡献更大,会优先将房屋判归出资更多一方所有,给另一方房屋折价款。6.有无贷款,贷款由谁偿还。若是以一方名义办理的房贷款,则原则上房产应当判归该方所有,便利继续履行后期未还贷款部分。7.孩子的抚养权。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会考虑离婚后孩子的生活问题,孩子归一方抚养,为了保障孩子有稳定的住所,房子也会优先判决给抚养孩子的一方。律师提醒: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出轨,法院在分配房产时会优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夫妻双方都争取房屋产权的,法院判决分配的方式并不一样:可能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折价;也可能判决房产按份共有,各占一定份额的比例,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确定。如果一方有支付折价款的经济能力,会优先采用第一种判决方式,房屋价值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可以由专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如果双方没有支付对价的能力,双方也不能协商,或者双方都有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的需求,则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按份共有该房产。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情况也不同,因此,类似的案件审判的结果却大不相同。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时,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梳理案件情况,提供专业的帮助。

          2024-08-16

          婚外情私生子抚养费怎么算

          婚外情私生子的抚养费可以参照离婚抚养费给付规定和标准。婚外情私生子,虽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但是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实践中,婚外情私生子,孩子一般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以给付抚养费的形式来承担作为生父母的义务,那么,抚养费应该怎么确定呢?一、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男女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主要考虑子女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支出情况;二是男女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主要考虑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收入及其他支出情况;三是当地的经济消费水平,该因素是一个参考,根据当地的经济消费情况,对前两个因素做适当的调整。如果上述三个方面因素发生了明显变化,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支付标准。2、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如收入过度高于或者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的,可适当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3、子女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其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二、抚养费支付期限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养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养费。三、抚养费变更若是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子女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若是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不足以继续足额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权人沟通协商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若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2024-07-12

          离婚诉讼怎样证明感情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确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或者没有组织好相关证据,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当事人需要继续忍受不幸婚姻的折磨。如果面临离婚,主张离婚一方与不同意离婚一方需要从不同层面准备、搜集证据。一、主张离婚一方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整理证据:1、双方分居或者未共同生活的事实与证据。分居是两个人最私密的生活状态,证明分居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对方承认分居的微信、短信或通话记录等,也可以搜集双方不在一起居住的住房、租房材料等。2、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与证据。发生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在发生家暴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相关证据,如收到伤害的照片、录音、医院的治疗记录等。3、对方存在出轨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可以关注对方的通讯记录、消费记录、出行信息等,发现存在出轨、与他人同居等证据,或者对方书写的关于出轨、与他人同居的保证书等。鉴于调查公司的业务大多打擦边球,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建议委托调查公司。4、对方存在疾病或者生理问题。需要搜集整理对方的诊疗记录等材料。5、对方存在赌博、酗酒等恶习的。需要搜集整理相关的照片以及对方自认的信息、音频等。6、双方之间性格不合的,可以从两人的沟通、聊天记录等方面准备相应的证据证明。二、主张不同意离婚一方为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一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整理证据:1、两人一起生活的相关证据。包括共同的照片、陪伴孩子的照片等。2、双方之间沟通、微信记录等证据。包括微信、短信截图,录音视频等。3、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的证据。包括双方生育孩子的情况,共同培养孩子等方面的证据等。4、双方之间经济往来的证据。包括双方之间相互转账、资金往来等的银行流水、付款凭证等。除了积极提交证据以外,需要对对方提交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予以审查,提出自己的意见。律师提醒: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的决定权在办案法官,不同的法官对于婚姻、家庭的理解不一样,对于是否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的判断也不一样,因此需要律师梳理案件情况,整理相关证据,争取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法官的支持。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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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解答,帮我解除了疑惑!您的回答很有帮助,谢谢!

          2024年02月23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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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2月23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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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解答了我很多的疑惑,我非常感谢律师的专业服务,我考虑清楚后,如果需要诉讼,肯定委托您帮忙

          2024年02月23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