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案

法律快车网 2012年09月25日

      陈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凯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围绕本案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予以采纳。

      一、定性意见:陈凯不构成强奸罪

      证据表明,案发当天陈凯等人最初的目的是去打架。打架完毕后,在逃跑过程中谭军等人才临起意强奸被害人。陈凯并没有对被害人具体实施奸淫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陈凯授意他人强奸被害人,进而指控陈凯构成强奸罪,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撑,故指控陈凯构成强奸罪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依据另案三被告人的供述。而这三被告人的供述由于存在以下的重大瑕疵,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是极端不可靠的:

      1、2007年10月,另案被告人杨军、桂军被抓获后,一直没有供述陈凯授意三人强奸被害人。杨军、桂军的供述,前后相矛盾。从证据本身的特征判断,距离案发时间越早的供述,越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2、另案三被告人被抓获5个月后,才在同一天即2008年2月22日供称,陈凯授意强奸被害人。是什么原因导致另案三被告人在同一天,同时翻供?辩护人百思不得其解,辩护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是另案三被告人在看守所串供的结果。

      3、另案三被告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在得知陈凯当年未归案的情况下,另案三被告人完全会基于利己主义思想,将强奸被害人的责任往陈凯身上推卸,以达到降低其刑事责任的目的。

      4、在如何授意的问题上,另案三被告人的供述不一。因此,另案三被告人的供述的客观性大打折扣。

      谭军(2008年2月22日12:46-13:50)供述:“陈凯提出说,我们把这个贱婆娘搞了”。

      桂军(2008年2月22日13:55-14:43)供述:“这个女孩贱,你们自己处理了”。

      杨军(2008年2月22日14:50-15:19)供述:“我们轮奸被害人那天,是陈凯提出来的”。

      第二、陈凯是否授意另案三被告强奸被害人,没有被告人陈凯的供述相印证,没有代军的证言相印证,也没有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集了案发当天6个在场人的言辞证据,包括被告人陈凯的供述、代军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另案三被告人的供述。

      辩护人认真审查了被告人陈凯的供述、代军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从这三人的言辞证据中,均没有证实陈凯当晚授意另案三被告人强奸被害人。

      如果陈凯真的授意另案三被告强奸被害人,被害人、代军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对此供述。从陈凯、被害人、代军的言辞证据,更具有可信性与可采性。

      有鉴于此,恳请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陈凯不构成强奸罪。

      二、量刑意见:从轻处罚

      针对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本辩护人不持异议。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对陈凯从轻处罚:

      1、坦白。

      侦查阶段,被告人陈凯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陈凯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请合议庭酌情从宽处理。

      2、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较好。

      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陈凯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事实和证据,陈凯均予以认可,没有丝毫反驳,其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较好。

      3、故意伤害案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发以后,陈凯的父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在故意伤害案中,其赔偿最积极,赔偿金额最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案的危害后果。

      4、初犯。

      案发前,陈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陈凯从轻处罚。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