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刚涉嫌诈骗案

法律快车网 2015年09月26日

      詹刚涉嫌诈骗案二审

      辩护词

      声明: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詹刚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围绕本案证据问题,发表如下意见,请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詹刚事先电话联系王飞等人去北京上访,并为王飞等人提供4万元费用,从而以帮助政府遣返上访人员并为政府销号为由,骗取政府资金。

      据此判断,认定詹刚是否实施诈骗政府资金,关键在于:1、詹刚是否动员王飞等人去北京上访?2、詹刚是否为王飞等人提供了4万元费用?

      结合全案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詹刚实施了这两个关键的行为。很显然,认定詹刚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认定詹刚事先动员上访人员去北京上访,缺乏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

      1、王飞证言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采纳。

      侦查阶段,王飞向公安交代是詹警官在电话中说要他去北京上访。袁飞等人证实,听王飞说是詹警官叫他们去北京上访。詹刚是否邀约王飞等人去北京上访,王飞证言至关重要。

      辩护人发现,王飞的证言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依据王飞的证言判断,王飞所称的詹警官就是本案的詹刚,理由在于:1、詹警官叫什么名字,是什么地方的人,在哪个单位工作,王飞都不清楚;2、王飞只是在电话中与所谓的詹警官通话,而不是视频聊天,王飞与詹刚不熟悉的情况下,凭电话声音判断詹警官就是詹刚,不足为信;3、不排除他人邀约王飞等人上北京上访,而被王飞误认为是詹刚的可能。

      2、有人用北京电话与王飞通话,但号码是谁不能确定。

      电话清单显示,2014年5月-7月,王飞与北京两个电话号码有通话,一个号码是1326108**,另一个号码是1581108****。

      这两个号码究竟是谁的,本案没有证人证言,更没有移动公司的开户证明。

      3、王飞等人到达北京后,并没有立即与詹刚联系。

      从詹刚的供述和证人刘朋等人的证言判断,王飞等人到达北京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与詹刚见面。王飞等人先去了国家信访局,王飞等人出来,被其他保安所控制后,詹刚才见到王飞等人。

      如果王飞等人是詹刚电话动员去北京上访的,无论如何也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与詹刚见面。詹刚如果真的打款4万给王飞等人,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也应当在第一时间控制王飞等人。

      二、认定詹刚向刘成权转款4万元,缺乏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

      公安机关调取了张洪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2014年7月14日,有人在北京市大兴红星分理处向张洪账户转款4万元。

      然而,转款账户账号是多少?账户为谁所开?转款凭条何在?交易过程的录像何在?如此等等,均没有相关证据支撑。认定詹刚向张洪转款4万元,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认定詹刚动员王飞等人进京上访,并为王飞等人提供4万元上访费用,缺乏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且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詹刚诈骗政府数额巨大的资金,缺乏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为此,恳请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詹刚无罪。

      辩护人:倪明学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