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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良律师

康良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律师简介

康良,专职律师,现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本律师办理过多种类型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欠款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纠纷;还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等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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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康良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执业律所: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3301*********738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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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案情简介】张大爷和李大妈是一对再婚几十年的老夫妻。张大爷再婚前无子女。李大妈再婚前育有一子小李,再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2014年2月,张大爷的住宅被征收,因行动不便,张大爷便委托李大妈的儿子小李去领取了征收补偿135万元。小李领取补偿款后交给了李大妈。一个月后,张大爷找李大妈要钱时,发现李大妈处只剩下80万元,对于另外55万元的去向,李大妈开始支支吾吾,后来一口咬定是自己花掉了。因小李平时不仅嗜赌如命,而且赌资巨大,故此,张大爷怀疑那55万元是被小李赌博输掉了,于是多次要求李大妈将剩下的80万元交给自己保管,李大妈不肯,于是,张大爷一纸诉状将李大妈告至法庭,以李大妈有隐藏、转移征收补偿款为由,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135万元。【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大爷的请求,依法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割。【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是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款135万元,属于张大爷和李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大妈既未能合理说明55万元征收补偿款的去向,又不肯将剩余的80万元交给张大爷保管,存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依照上述规定,判令对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康良律师
    • 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案情简介】赵某与周某在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赵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周某见面礼、彩礼等合计15.8万元。2015年春节期间,赵某与周某发生争吵后分居。2015年5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周某返还彩礼。【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周某接受赵某15.8万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周某返还彩礼15.8万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8万元。遂判决周某返还彩礼7.8元。【律师点评】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康良律师
    • 协议离婚未果协议能否生效【案情简介】蔡某与李某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因李某怀疑蔡某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0月,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李某因怀疑蔡某与某男关系密切,而与该男发生争执,并由派出所接警处理,李某因此还对蔡某实施了殴打。2014年12月,蔡某与李某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因李某反悔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蔡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蔡某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蔡某与李某离婚。蔡某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遂判决准予蔡某与李某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律师点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康良律师
  • 从30平方米到160平方米的华丽转折

    从30平方米到160平方米的华丽转折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征迁安置矛盾的爆发区。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安置政策,一个安置名额一般对应总计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那为何会出现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本文根据律师亲自代理案件,讲述从30平方米安置面积华丽转折到16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故事。案情简介2010年8月6日,陈某作为户主与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经初步审核乙方安置人口5+1人,应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2014年,陈某户内江姓人员生育一子,并于同年将户口申报在陈某户内,江姓人员领取了管委会核发的独生子女证。2016年,管委会在报纸上公告了陈某所在社区回迁安置户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名单,其中对江某的儿子仅给予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之后管委会交付了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屋,购房款进行了计算,其中江某儿子的30平方米按照成本价2300元/平方米结算。江某认为其儿子出生后即落户在陈某户内,应该与户内其他成员享受同等安置面积,政府仅仅给安置30平方米的做法不公平。管委会认为该户已经有人享受了独生子女安置政策,江某的儿子是非农业人口挂靠人员,只能享受上述安置条件。本律师在接待江某咨询后,搜集、查证了相关案件事实,认为江某儿子为安置协议签订后新出生申报人员,且系独生子女,按相关安置政策应享受1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应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故接受委托后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管委会补足安置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并退还多收的购房款39000元。裁判结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一、管委会安置陈某户内新增人员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扣除已安置的30平方米,尚余130平方米;陈某户支付相应对价。二、管委会退还购房款39000元。案件受理费由管委会负担。我方的全部诉请得到了支持。律师感言本案从最初征收人坚持按政策文件仅安置被征收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到法院判决其足额安置160平方,并退还多收取的被征收人39000元购房款,转折之大,完全超乎我方当事人的预期。第一次接待当事人时,当事人仅有足额安置80平方米的期许;在经过律师分析,乃至提交诉状后,当事人对诉请内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仍持怀疑,完全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本着试试看的心理,听从了律师建议。直到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活动,当事人才对结果充满期待。从与征收人协商无果的无奈,到拿到法院判决文书的喜悦,之间相差的是代理人的工作。

    2017-05-11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是否可撤销?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是否可撤销?案情简介2015年2月,陈某与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赠与11周岁的女儿张小某,该房屋尚欠按揭贷款亦由张某归还,女儿张小某由母亲张某抚养。之后,陈某将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等交给张某。因该房产贷款尚未还清,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陈某与张某名下。后因陈某反悔赠与房屋,于2016年1月向法院起诉:一、讼争房屋登记在陈某与张某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陈某与张某。二、协议离婚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张小某是赠与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遂请求撤销赠与、依法分割该房屋。办案过程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撤销赠与。那么,本案的关键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协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能否单方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除非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房屋尚未过户登记至受赠人张小某的名下,财产权利尚未移转,部分赠与人是否也可依据合同法上述条款的规定,撤销赠与?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而与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一项财产分割内容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变化,甚至对于是否同意离婚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移转,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单方亦不能任意撤销,除非双方达成新的财产处理协议。此外,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通常是基于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从该角度分析,这种类型的财产赠与亦不宜撤销。法院裁判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本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

    2017-05-11
    女神请看过来,原来法律赋予了你这么多权利!

    女神请看过来,原来法律赋予了你这么多权利!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及三八节之际,有律师特地整理了一些我国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细数法律对妇女的那些关爱婚姻家庭篇Q:哪些情况,女方有权拒绝离婚?A:(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或者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Q: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A: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Q:在子女抚养方面,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有什么特殊保护?A: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优先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Q:什么是家暴?A: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Q:遭遇家暴怎么办?A:一定要对家暴说“不”!家暴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此外,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均有义务予以制止。Q:什么是“人身保护令”?A: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点是增设人身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这条保护令时间长达6个月,在保护令下达后,相应的居委组织等有协助义务。Q:人身保护令都能保护啥?A: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Q:违反保护令会怎样?A: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权益篇Q: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A: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Q:孕妇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按病假、事假处理?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吗?A: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Q: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怀孕的妇女?A: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政治权利篇Q: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有哪些?A: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获得赔偿权;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参与民主活动的权利等。文化教育篇Q: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有哪些?A:享有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享有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等。

    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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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01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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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01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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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5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