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子女对父母有什么义务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7月12日 02:14:34

      导读: 民法总则已失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生活费用、医疗照顾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需注意多项细则,而继子女与养父母间也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民法总则子女对父母有什么义务

      民法总则已废止失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这一法定义务明确了成年子女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或其他需要扶助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职责。

      2.赡养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医疗照顾和精神慰藉等,扶助义务则涉及在父母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料,保护义务则要求子女在父母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细则

      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子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细则:

      1.无论父母是否曾经无力抚养子女,子女在成年后都应履行赡养义务。这是因为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过去的抚养行为而有所改变。

      2.如果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犯有严重罪行,如杀害、虐待或遗弃子女等,子女可能因受到心灵和身体伤害而不再负有赡养义务。

      3.已嫁女儿即使没有经济收入,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且夫妻共同财产可用于支付赡养费。

      4.子女赡养父母不应以“分家析产”为条件。无论父母是否有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子女都应履行赡养义务。

      5.当父母有多个子女时,每位子女都应共同承担赡养扶助义务。具体承担多少义务应根据各自的生活和经济条件进行协商。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以多样,如定期支付赡养费、关心照料生活等。

      6.关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制要求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三、继子女与养父母的权责

      继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对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他们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负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并有权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

      3.继子女也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并在继父母去世后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前提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4.如果继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不成立。

      总之,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都应尽到对父母或养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更是中华民族传统孝道文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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