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0
0
- 永久中立国
- Permanent neutral state
- 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
- 《海牙第五公约》
目录
永久中立国作为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特定义务。
其权利主要是: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发动战争;任何国家不得迫使其参加战争;任何国家不得迫使其加入需要承担战争义务的条约;任何国家不得迫使其承担可能使之卷入战争的义务或采取此类行动。
其义务主要是:
一、默许义务。永久中立国在本国国民由于违反中立规则受到交战国合法惩治时,应予默许。
二、回避义务。永久中立国不得对交战国提供与进行战争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援助。
三、防止义务。永久中立国必须防止交战国为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
回避义务和防止义务是永久中立国为了避免卷入战争和为了维持公平而承担的义务,统称为公平义务。与永久中立国签订永久中立条约的国家为永久中立国的担保国。担保国对永久中立国享有担保的权利并承担担保的义务:当永久中立国的永久中立地位受到其他国家破坏或威胁时有义务支持永久中立国;当永久中立国本身有背离永久中立地位的行为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1]
成为永久中立国
不再是永久中立国
比利时和卢森堡
瑞典和芬兰
瑞士
永久中立制度起源于19世纪初,世界上首个永久中立国家是瑞士。瑞士于1815年通过《维也纳公会宣言》成为永久中立国,并得到《维也纳公会决议书》等公约的认定。2022年,瑞士宣布将参与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计划,打破其政治中立传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