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资质在哪个部门办理
1.物业管理资质的办理部门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物业管理资质的办理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所在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核。
二、物业不作为的处理方式
面对物业不作为的情况,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房屋尚在保修期内的小区,出现的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解决。物业需协助业主与开发商沟通协调,如实反映问题并传达开发商的答复。
2.超出房屋保修期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3.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及收缴的停车费等归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应由业主大会决定。若物业服务公司不履行责任,业主可联合通过业委会行使权利,甚至选择新的物业公司入驻管理。
4.业主还可以将物业不作为的行为举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如市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信用档案建立及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处理。
三、共有收益管理办法
1.共有收益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的监督。
3.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及收缴的停车费等归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4.未作决定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5.业主应积极参与共有收益的管理,确保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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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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