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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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行政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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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雯馨律师资深律师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屋动拆迁,刑事辩护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安商会秘书处顾问教育经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在职法学硕士在读心里疏导师工作简介先后为立华集团、豪门印刷、邦瑞(上海)房产、上海超泰、和鹰集团(衣得体)昆山麦瑞特、恒城矿业、福建润泰集团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公司上市融资、知识产权等方面提供解决方案及诉讼策略;在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合规审查中发挥重要作用,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学理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认真细致。专业经验上海某钢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项目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大额标的离婚析产纠纷案件某公司上市融资项目郑某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罗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范某等开设赌场罪某知名企业股权架构实施项目某企业破产清算项目动拆迁协调组项目管理10年以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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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彭雯馨

      执业地区:上海-上海

      执业律所: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3101*********706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行政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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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手工资是否变少了?社平工资调整为11396元/月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为11396元/月。比2020年的社平工资10338元高1058元。变化一: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考虑到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按此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6520元/月,上限调整为34188元/月。目前上海的社保缴费比例表如下:社保缴费比例公司个人合计养老保险16%8%24%医疗保险+生育保险10.5%2.00%12.5%失业保险0.50%0.50%1.00%工伤保险0.16%-1.52%/0.16%合计27.16%10.5%37.66%在2022社保基数调整后:对于上限缴纳的员工来说每月个人社保缴纳增长金额为:(34188-31014)*10.5%=333.3元对于下限缴纳的员工来说每月个人社保缴纳增长金额为:(6520-5975)*10.5%=57.2元对于每一位上限缴纳的员工,每月公司的社保缴纳增长金额为:(34188-31014)*27.16%=862.1元对于每一位下限缴纳的员工,每月公司的社保缴纳增长金额为:(6520-5975)*27.16%=148元变化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变化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费相关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均需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即职工每月公积金账户存入的金额为其缴费基数的2倍。本市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以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标准;下限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同时,202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计算。2022年7月1日起公积金缴费上限:11396元*300%*7%*2倍=4786元。下限:2590元*7%*2倍=362元。(备注:2022年7月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其官微上公布了2022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仍为2590元。)变化三:经济补偿金收入免税标准变化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即:2022年7月1日起经济补偿金个税免征额为:11396元*3倍*12个月=410256元。变化四、生育生活津贴上限及单位补差金额的变化根据沪府发【2011】35号文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活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即:社保每月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最高为11396元*3倍=34188元,当企业或劳动者个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该数额时,由用人单位进行补差。变化五、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变化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5-10级的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分别为:工伤5级18个月、工伤6级15个月、工伤7级12个月、工伤8级9个月、工伤9级6个月、工伤10级3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变化六:丧葬补助金标准的变化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因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即:丧葬补助金为11396元*6个月=68376元。变化七、经济补偿金3倍封顶标准的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22年7月1日起经济补偿金封顶基数=11396元*3倍=34188元。2022年7月1日起经济补偿金封顶上限=11396元*3倍*12个月=410256元。例:劳动者月工资超过34188元时,用人单位就应按照34188元为基数,向劳动者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34188元*12个月=410256元。变化八:病假工资标准变化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依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并根据计算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60%至100%不等的病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按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病假工资。即: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11396元,因病请假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可按11396元的上限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现行的病假工资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按用人单位的计发办法计发。变化九:小额诉讼立案标准的变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为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标的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022-07-08

          没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日,张某入职某贸易公司,从事跟单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月工资为3000元。张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1日,张某与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二倍工资作为一种通说认为的惩罚性赔偿金,该种情形对应的二倍工资罚应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强调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因此该种情形下的二倍工资支付节点应截止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贸易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张某与贸易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情形中的“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也作了相同的分类规定。本案中,张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职,贸易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9年9月2日起,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律师评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第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该责任设定与拟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相结合,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限制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对各方的利益达到有效的平衡作用。同时对维护企业的有序发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都示范性的影响作用。

          2022-03-10

          简析构建企业合法合规体系

          在2020年上半年出现重大疫情的特殊背景下,企业为了继续生存下去,可能从事了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如刑事方面的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单位行贿,污染环境,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诈骗,民事方面劳动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竞业限制、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等”。在刑事方面我国针对企业犯罪设置的“双罚制”规范架构,即在认定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将同时追究单位和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第一案双罚制的例外——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就是因为雀巢公司内部较为规范的刑事合规体系,将单位责任与员工个人责任进行了切割,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要旨“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所以本案只追究了员工个人的责任,单位不涉刑事犯罪。如果雀巢公司没有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刑事合规体系,那么本案很可能是另一个结局。我们更可以得出企业深度体检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建立了良好的企业合规性体系才能保障企业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一、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点(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现实中存在有些企业注册资本过高,还处在认缴阶段,通常建议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做实缴,即快速又便捷,还避免股东未足额出资承担的相应责任。(二)、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的行为: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另外未经法定程序和事由,股东会决议减少股东实缴出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该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综上股东在抽逃出资方面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也有刑事责任的规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三)、发起人督促出资任全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督促未足额出资股东足额出资,否则要承担瑕疵出资的连带责任。(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的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综上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公司变更的法律风险点(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要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我国公司法对减资决议议事规则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在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会决议中作出明确约定,除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外,公司通过定向减资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构成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在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的情形下未经弥补亏损,通过减资程序向股东返还投资款,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鉴于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特别的约定,更加体现了人合性的特征。但是也要防止在股权转让中出现“一股二卖”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三)、股权转让方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应确认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如出让方瑕疵出资,将给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四)、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股权转让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股权转让人不能依据该股权转让协议对抗要求其承担公司责任的第三人。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而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相应的责任(例如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如果外部债权人同时为公司承担责任前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公司股东,且该股权转让行为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的,则该第三人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对该外部债权人要求原股东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则不予支持,但该债权人可以要求股权转让后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综上股权转让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登记具有对外公式效力,如未变更登记,名义股东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如名义股东处置股权,善意相对人获得股权后实际股东将存在权利受侵害的风险。三、企业在融资担保中的法律风险;(一)、借新还旧中的法律风险;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贷款尚未全部清偿完毕的情况下,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款的行为,其实质在于以新贷还旧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避免为有违法违规的合同提供担保;首先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其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有鉴于此,公司担保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章程的约定。再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防止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的名义贷款,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经营,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了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防止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在章程和规章中对明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忠实义务以及相应行为加以约束。(四)、防止陷入担保圈或者担保链风险;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担保虽然不是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与公司直接发生交易,但担保使公司存在代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等承担债务责任的后果,如果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后,因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产生实际损失,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避免关联企业违规违法拆借;公司之间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并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对各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公司独立人格,人员、财务等不作区分,并在各公司间随意移转、处置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由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而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将各关联企业视为同一主体,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企业间正常的拆借行为是允许的,但是关联企业间的拆借存在诸多风险。所以避免关联企业未按法定流程拆借资金,导致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困境。(六)、债务转化应保留原始凭证;企业间以物抵债、债转股、应收账款等抵债的情况比比皆是,在每次交易转化过程中应保留转化的原始凭证,保留好每个流程可视化的依据,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可跟踪性。四、股权融资的风险;(一)、增资扩股、股权结构设置;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的资本,俗称为“增资扩股”,可以为企业注入新的资本,帮助企业实现渡过“低谷期”。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刚成立时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慢慢发展壮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也就是引资。在所有的引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中,增资扩股的引资成本是最低的,而且几乎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还可以迅速帮助企业做强做大。1、股权比例合理设置,我们先约定股权生命线的前提【同股同权】(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2)、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3)、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4)、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5)、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7)、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2、股权分配,利益的适当均衡,将部分股权作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或主要岗位的员工激励。贡献股:公司一些核心关键岗位的合理配股,避免配股太少无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配股太多增加公司的成本支出。制订配股机制,防止离职后带走其名下的股权,致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境地。(二)、商业秘密披露、核心技术披露需谨慎;涉及商业秘密、核心技术岗位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对原始文件和各种实物、复制品、复印件应妥善保管。五、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专利;了解知识产权有关规定,避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避免本企业商标专利被他人侵害;及时收集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二)、合法注册并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及时注册企业字号,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否则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是申请技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保护?技术专利具有独占性,不允许重复研发,但是一旦获得专利批准后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在某些人的特定范围内,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而产生的权利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人就可以实施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综上企业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权衡利弊,采取最优的方案。(四)、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也即所谓的版权,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这种表达通过一定的载体呈现出来。所以设计图纸、原始初稿等反应创作过程的资料都应保留,可以凸显作者的独创性思想表达的过程。六、企业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潜在风险。在订立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其不能说以及不能做具体事项;(二)、企业顾问应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接;企业顾问在劳动人事方面对不同员工要做到既要适当保留,又要全面引导,传递最新法律资讯、解读法律规定、探讨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性化管理方案。(三)、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义务,有些企业为规避此项义务,而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四)、申报工伤的时效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七、企业破产的法律风险(一)、企业公章、财务账册、文件资料的保管规定?《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上述相关相关人员应及时全面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二)、财务账册遗失致使企业无法清算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如果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由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三)、虚假破产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中对【虚假破产罪】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假破产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其中“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财产隐藏,或者对公司企业的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或者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缩小公司企业财产的实际数额;其中“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夸大公司企业的负债状况,目的是造成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其中“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是指在未清偿债务之前,将公司企业的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放弃债权、对公司企业财产进行分配等情形。“虚假破产”实际上是一种破产欺诈行为,属于诈骗犯罪范畴,主要是指通过虚假破产意图逃避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巨大等情形。所以虚假破产情节严重还构成刑事犯罪,企业应谨慎行事。(四)、个别清偿的限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具体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八、企业目前对合规的现状:(一)在公司的管理中前期的重视程度不够。(二)缺少完善的合规体系。(三)合规人员不够专业。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规划合规管理顶层架构设计企业合规管理顶层架构的过程中,首先要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以及领先企业的实践与自身的发展相结合,可以参照2018年8月初开始实施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着手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依照《指南》相关的建议,企业应从组织战略情境以及愿景入手,明确合规管理体系的管理范围与对象,依法制定相关的结构,明确相关义务。(二)加强对合规文化的建设,预防为主企业合规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在长期发展进程中潜移默化形成的过程,也是在企业内部通过企业管理人员与全体员工共同配合推动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过程,同时辨识合规风险,针对高风险活动及事件,形成控制措施、补充控制措施或应急控制措施,防控风险违规事件穿透组织管理防线。(三)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完善合规体系都是不可或缺。每个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一套符合本企业发展的合规体系,才能让企业走的更远,发展的更好。(四)培养合规人才培养内部专业合规人才,可以是一个专员也可以是一个部门,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合规人才的人选。作为未来潜在的综合性业务新领域,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趋势,亦要求从业人员提前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与实践积累,才能在新赛道的竞争中体现优势。(五)聘请专业顾问聘请专业的企业顾问,时时传递、讲解相关政策和法规。我国客观经济发展现状尤其是大量中小微企业亟待保护、扶持与激励,它们欠缺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的有效维护,在面临刑事惩罚时往往很难存活,宏观经济也需要社会对于这部分中间主体长期持续地引导与培育。综上,企业合规体系自企业的设立自企业的注销,就如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建立、完善企业的合规体系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预防企业可能产生各种风险的有利机制。避免企业高管、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利器。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国民经济繁荣昌盛。

          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