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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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律师简介

      张锐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学习法律10余年,研究生学历,通过自学取得北京大学本科学历,是西南政法大学首届律师实务方向硕士,曾先后供职于北京多家律师事务所,有着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务的复合背景。张锐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专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领域包括:1.诉讼类:各类民商事纠纷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征地拆迁。2.非诉类:商业保理、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并购、PPP等类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合同起草、审查;律师函起草等。执业一来一直从事征地拆迁、商业保理等工作的第一线,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某商业保理公司担任法务总监,负责对企业风险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另外张锐律师在商业保理、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并购、PPP等业务均有不同程度的接触。执业理念:尊重基本事实,坚持用证据说话。不接受意图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达到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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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张锐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3301*********26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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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某元等与颜某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602民初9381号原告:孙某元,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孙某忠,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孙某南,女,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武,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锋,男,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孙某元、孙某忠、孙某南与被告颜某武、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元、孙某忠、孙某南本人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被告颜某武和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颜某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因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49300元,最后主张金额1281116.79元(附赔偿清单);二、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后,原告放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日17时30分,被告颜某武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越城区地方时,在转弯行驶过程中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使黄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某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等多处骨折。颜某武负事故全责,浙D×××××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100万元。2019年7月18日,黄某出院后,于2019年7月23日死亡。为明确死亡原因,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镜湖交警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死因进行了法医学鉴定。2019年8月29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某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书,鉴定黄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右股骨粗隆间、右肱骨大结节、左桡骨远端骨折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损伤系根本死因。黄某户口性质为居民户口,自2006年开始生活和收入来源均在绍兴市城区,被告颜某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黄某死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依法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成讼。被告颜某武答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因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申请死亡原因重新鉴定。我买过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一些医药费,自己没有能力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误工费以三人五天标准赔偿;交通费属于办理丧事人员的费用,法院酌情认定;死亡赔偿金,黄某户籍为农村,其提供的资料居住也是在农村,出险时黄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没有工作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按原告所说也是打临工,没有长期稳定从事工作,不符合城农转换标准,故原告证据不足,应该以农村标准赔偿;具体赔偿项目,重新鉴定的报告认为骨折不足以构成死亡,故黄某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丧葬费无异议。已经为黄某垫付医疗费49300元(扣除非医保费用和住院伙食费),赔偿黄某车辆损失1300元,支付被告颜某武为黄某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被告颜某武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经交警部门重新委托鉴定,以重新鉴定的司法意见书结论为准;流动人口登记表1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居委会证明2份、银行交易流水1组(自助存取款交易机构所在地均为绍兴市越城区)和工友证明1组,结合流动人口登记表,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黄某长期居住在绍兴市越城区并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黄某治疗、死亡经过、第一次死亡原因鉴定结果均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经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镜湖交警大队重新委托死亡原因鉴定,杭州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2日出具杭州某〔2019〕病鉴字第4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认为黄某死亡原因系肺动脉栓塞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其死亡原因系本次交通事故与多种原因力作用共同所致。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黄某死因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分析如下:肺栓塞常是静脉血栓形成的并合症,栓子通常来源于下肢和盆骨的深静脉,通过循环到肺动脉引起栓塞。根据尸体检验所见,黄某右下肢检见静脉血栓,故分析推断其肺动脉栓子来源于下肢(深)静脉血栓。根据现代医学理论,静脉血栓的形成主要有三大原因:血流淤滞、血液凝固性增高和血管内皮受损伤。创伤、长期卧床、盆腔和髋部手术、肥胖、糖尿病、个体体质以及其他原因的凝血机制亢进等,均可促进和诱发静脉血栓形成。据此,分析被鉴定人的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为综合因素所致,外伤虽为重要原因之一但并非必然和唯一的原因。本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为长骨骨折,入院后生命指征正常,出院时病情稳定,其死亡发生于出院后5天,尸体检验及组织病理学未发现本次外伤造成静脉内皮破损而导致血栓形成的客观依据,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长骨骨折不足以构成被鉴定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肢体骨折、后续的手术及个体的差异性等,同样可以激发机体的应激反应,从而造成其血液处于高凝状态,另长期卧床可造成静脉血液回流迟缓等。上述诸多因素均为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因此,本例肺动脉栓塞是损伤、个体特质(个体差异性)以及其他综合原因力共同作用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前多年,黄某即因务工租住在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孙某元系黄某配偶,孙某忠、孙某南系黄某子女。被告颜某武驾驶的浙D×××××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和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为黄某垫付医疗费49300元,赔偿黄某车辆损失1300元,支付被告颜某武为黄某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结合原告诉请,本院对原告合理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共计核定66729.47元(住院期间伙食费仅认定480元);死亡赔偿金1111480元;误工费,核定3640元(182元×20天);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核定3822元(182元×7天×3人);交通费,原告主张基本合理,本院酌情认定5000元;丧葬费33216元,本院予以认定;车辆损失1300元,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损失共计1225187.47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各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有权主张赔偿。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颜某武是否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黄某的死亡,经司法鉴定确定为损伤、个体特质(个体差异性)以及其他综合原因力共同作用所致,根据分析,事故损伤不是直接和唯一的死亡原因,但肢体骨折、后续的手术、长期卧床是黄某下肢静脉血栓(通过循环到肺动脉引起栓塞导致呼吸衰竭死亡)的原因,这些原因也是事故引起,被告颜某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黄某个体特质并非侵权法上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颜某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颜某武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13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0万元,超过部分由被告颜某武赔偿。因被告保险公司已经赔偿55600元,可予扣减,该被告最终还应赔偿原告1065700元,被告颜某武最终赔偿原告103887.47元。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应按农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抗辩黄某死亡与事故无关联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元、孙某忠、孙某南1065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颜某武赔偿原告孙某元、孙某忠、孙某南元103887.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孙某元、孙某忠、孙某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23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717元,被告颜某武负担751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鲁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俞聪聪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张锐律师

  •       个人欠款不还会影响孩子吗

          生活中我们多多少少都会因为难处和紧急情况向他人或者向金融机构贷款,那如果超过还款的期限没有偿还,那是否将来会影响的孩子的生活和工作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个人无法偿还债务会影响子女吗个人无法偿还债务不会影响子女。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为血缘和亲属关系而发生财产上地点混同。而且债权属于相对权,根据合同相对性,仅对特定债务人发生效力。若债务未经过合法转移,就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法定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若父母去世且欠下债务,子女是否应当偿还从法律的角度,一般来说,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父债无须子偿。但是,如果债务人死亡,而其子女继承其遗产,则继承人应该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负补偿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二、欠钱不还去哪里起诉?欠钱不还,借款人可以去欠款人的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欠款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去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三、如何起诉个人欠款不还的情形个人欠款不还,债权人可以收集有关证据,向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个人无法偿还债务不会影响子女。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为血缘和亲属关系而发生财产上地点混同。而且债权属于相对权,根据合同相对性,仅对特定债务人发生效力。若债务未经过合法转移,就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法定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个人欠款不还会影响孩子吗的相关内容。

          2022-04-28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自己的子女结婚之后,对于父母来说,为了让自己子女的小家过得更加快乐是会予以一定支持的,那么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赠予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怎么证明父母赠与一方的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在赠与协议里明示赠与一方。若已登记在两人名下视为赠与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以北京为例,自2015年1月29日起,北京进一步简化房产赠与环节中的手续,办理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时无需提供赠与公证,而是改为提供亲属关系公证。所需资料包括亲属关系公证;购房资格核验通过的结果通知单;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赠与人身份证;受赠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三、财产赠与协议书范本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方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型号”,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乙方应在***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内容,对于父母赠与的财产,如果有规定为赠与个人的话,就是属于个人财产。

          2022-04-28

          企业合同审核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阅读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签订的,那么企业合同审核制度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一、企业合同审核制度第一,企业应建立一个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由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要使该统一合同管理模式有效运行,则必须要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在这个统一合同管理模式中,着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其一,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企业公章等于企业的签字。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也可以认为,该企业已经认可了该合同的有关条款,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当然,如果是企业内部职工私自使用公章为自己谋取利益,则企业无须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1992年9月8日法函〔1992〕113号)对此有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如何界定职工的私自使用行为,企业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这点在实际上是有相当的困难的。其二,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存在这个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各类信息变幻莫测,许多机会瞬间即逝,因此,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企业的某人身上,这就会产生权力授予与权力控制的矛盾,如何来制衡该矛盾,是企业管理机制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这里要讲的是如何来制约和约束职工签订合同的权力,以避免表见代理的产生,避免对企业带来被动的局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于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很不完善的。因为,企业在授权的同时,对其的权力行使的上限并没有公示,这就会很容易产生狭义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狭义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其三,对企业的被解聘主要负责人的防范。如果企业解聘企业的负责人比如说总经理,则应在解聘的同时在公开化的媒体上公告,并应及时明确告知与企业有主要或者重要经济往来关系的客户,以防止表见代理的发生。第二,把合同分类,对重要的合同要做重点审核和管理一般地说,企业的重大合同主要有:合作发展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金额巨大的购销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涉及到企业的重要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这些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审核和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应有法律顾问部门的主要人员的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三,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合同内容丰富多样,合同的条款可以从几条到上百甚至上千条。因此,对任何一个合同的审核,都应做到有的放矢,对主要的内容和重要的条款作主要的审核。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要履行的标的物;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标的物价款或者需要支付的报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履行的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赔偿如何算如果在公司工作上达一定年限,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当事人如何主张赔偿,如果公司没有表示要降薪续签,而你自己选择不续签,那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公司不愿续签或者公司要求降薪续签而你不续签那就有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企业合同审查流程怎么走第一步:形式审查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第二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第三步:沟通、参照与找法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找法。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企业合同审核制度的相关内容,对合同进行审核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合同涉及到的利益是比较大的。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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