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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亲去世后父亲使用母亲工龄购房且未经子女同z意出售的行为是否有效
    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配合李某菲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菲名下。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王某鹏2005年去世,2006年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鹏名下,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王某鹏有待查明。2003年王某鹏申请购买涉案房屋,不可能依据2005年的政策,房款只能是预付款。依照《自管公有住宅楼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房屋应登记在王某鹏的法定继承人名下,法定继承人未继承该房屋的任何权益,当然也不应承担任何义务。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中存在孙某涵的遗产份额,至今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一审判决上诉人配合房屋过户登记,直接侵犯孙某涵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被告辩称李某菲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法院查明王某鹏与孙某涵为夫妻关系,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刚、王某舞为二人之子女,孙某涵于1989年去世,王某鹏于2005年去世,王某刚于2017年去世。王某刚与吴某亮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王某兰。2003年王某鹏申请购买涉案房屋,售房单位折算王某鹏35年工龄、女方18年工龄,王某鹏支付购房款33548元。2005年,王某鹏(甲方)与李某菲(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书面委托其女王某秋代理房屋出售。甲方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王某鹏已用现金购得房屋产权(附缴费发票一张),户籍上只有王某鹏一人,王某鹏是唯一房屋产权人。甲方以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出售给乙方。1.双方认同房屋产权手续清楚合法,因房屋产权证尚未颁发给甲方,甲方王某鹏委托女儿王某秋办理房屋产权出售、领证、过户等手续。产权证颁发后应在一个月内过户完毕。2.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所出售房屋应保证房屋内的水、暖、气、电畅通,房屋出售前的拖欠款项均由甲方负责交纳。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来领房产证,遇拆迁,拆迁费归李某菲领取。违约要求: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两万元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中除王某鹏、李某菲签字外,另有王某秋在甲方受委托人处签字。2005年3月14日,王某鹏、王某秋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菲买房款贰拾伍万元。2006年,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鹏名下。现涉案房屋由李某菲家人居住。庭审中,李某菲表示其通过买房才认识王某鹏,对其家庭成员情况并不了解,购房时王某鹏出示了购房发票、房屋承租证、孙某涵的死亡证明以及街道开具的丧偶未婚证明,故李某菲有足够理由确认王某鹏是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时,王某秋在场并签字确认,李某菲按照市场价值支付了全部房款,王某鹏交付了房屋,李某菲及家人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表示李某菲买房时明知王某鹏配偶已去世,其应当知道房屋为王某鹏与其子女共同共有。当时独生子女的情况非常少见,王某秋作为代理人而非相对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可以推定李某菲签订合同时并非善意,至少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此外,李某菲支付的房屋价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因此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孙某涵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无效。法院认为,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采信。一、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依据王某鹏出售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二、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主张王某鹏与李某菲构成恶意串通,证据不足:首先,李某菲购买房屋时,孙某涵去世多年,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无证据证明李某菲明知涉案房屋为王某鹏与孙某涵共有及其明知王某鹏家庭成员情况。其次,王某秋作为王某鹏子女之一受王某鹏委托在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条上签字确认。最后,李某菲已实际支付购房款,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无证据证明上述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综上所述,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鹏去世后,李某菲要求其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裁判结果判决: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李某菲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至李某菲名下。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诉争房屋系王某鹏在孙某涵去世后于2003年以王某鹏的名义申请购买且已支付相应购房款。2005年,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鹏、王某秋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李某菲买房款25万元。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主张王某鹏与李某菲构成恶意串通,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亦无证据证明上述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法院综合本案审理情况认定王某鹏与李某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王某聪、王某丽、王某秋、王某舞、吴某亮、王某兰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无不当。办案心得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的启示点:首先,关于房屋产权的明晰。在房产交易中,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至关重要。本案中,由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了后续的一系列纠纷。这提醒我们,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进行交易之前,都应当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确认,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其次,证据在解决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主张合同无效或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从而承担了不利的后果。这警示我们,在任何法律争议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再者,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在判断房屋买卖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这包括买方对房屋产权状况的知晓程度、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规等。这提示我们,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最后,对于继承与房产交易的交叉问题。本案涉及到房屋原所有权人去世后可能存在的继承份额与后续的房产交易之间的冲突。这告诫我们,在处理此类复杂情况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忽视继承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总之,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中要重视产权明晰、证据留存、合法合规以及妥善处理继承相关问题,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天水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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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度剖析父亲去世后母亲购房并留下多份遗嘱从而引发的继承纠纷
    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份额由孙某继承十分之三;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钱某兰、钱某文、钱某娟承担。钱某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钱某兰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即便法院将该笔出资认定为债权也不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处理;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某、钱某文、钱某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钱某兰与李某霞之间并没有借贷合意,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系由钱某兰全款出资,借用李某霞的名义购买,购买房屋的目的为居住,钱某兰基于全款出资对案涉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钱某兰一直居住于此,一审判决使得钱某兰的生活住房没有保障。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钱某兰2001年出资购买的房屋现已不能用相同价格购买,即便认定钱某兰为债权人,该部分的本金计算应当远高于3.1万元,相应利息也应高于3.1万元。二、一审判决违反处分原则。孙某的诉讼请求仅为要求判令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由其继承十分之三,并未要求确认债权份额或者确认钱某娟、钱某文对案涉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原审三被告也并未提起反诉,故一审法院判决钱某兰对孙某、钱某文、钱某娟享有债权以及确认钱某娟、钱某文的继承份额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被告辩称孙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钱某兰的上诉请求。钱某兰一直住在案涉房屋中,如果计算租金,租金也已经超过了钱某兰的出资范围。钱某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钱某兰的上诉请求。钱某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钱某兰的上诉请求。法院查明李某霞与钱某超系再婚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三女:长女钱某兰、二女钱某文、三女钱某娟。李某霞与前夫孙某鑫生育一子孙某。钱某超于1991年3月9日去世,李某霞于2019年9月19日去世。李某霞去世时留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霞名下。一号房屋为房改售房,系李某霞于2003年6月20日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2018年8月23日,李某霞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一号房屋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及属于钱某超所有的份额中应由其继承的部分均由儿子孙某和女儿钱某文、钱某娟继承(其中孙某继承30%,钱某文继承40%、钱某娟继承30%),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不作为他们与配偶的共有财产。庭审中,钱某兰主张一号房屋购房款系其出资,折合了钱某超与李某霞夫妻二人工龄,系钱某兰借用李某霞名义购买,针对其主张,钱某兰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单位1998年4月23日出具的证明,佐证购买一号房屋折合了李某霞工龄。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李某霞同志系我单位退休职工,1965年10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3日退休。工龄28年,购丰台区一号房屋。2.北京市崇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永外管理所1998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佐证购买一号房屋折合了钱某超工龄。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单位职工钱某超于1958年7月参加工作至91年3月,连续工龄33年整,孙某不认可,认为该证明无法证明购房时折合了钱某超工龄。钱某文、钱某娟表示不清楚是否折合钱某超工龄。3.2001年12月15日遗嘱,内容为:产权李某霞,无钱购买此房。长女钱某兰出资3.1万元购买此房,如国家占地拆迁,国家支付的房款由钱某兰主管分配处理。分配方案,钱某兰购房款3.1万先提出,余款长女钱某兰领取50%,钱某文领取25%,钱某娟25%,母亲住房和养老由长女担负。如此房不拆迁,母亲过世后此房房产归属长女钱某兰所有。4.2001年12月25日代书遗嘱,内容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由李某霞购买,房款共计叁万零柒拾肆元整,此款全部由李某霞之长女钱某兰出资。立遗嘱人李某霞去世后,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由长女钱某兰继承。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代书人、见证人亦出庭作证。孙某认可该代书遗嘱真实性,但主张该遗嘱系在公证遗嘱之前所立,应以公证遗嘱为准。钱某兰出资为借款。钱某文、钱某娟表示不清楚遗嘱情况,但认可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证言。5.李某霞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及2001年12月17日购房款发票,佐证购房款系钱某兰所出。2001年12月17日购房款发票显示交纳购房款28239元、公共维修基金1835元,共计30074元,付款单位李某霞。其他当事人认可合同及发票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另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一号房屋相关档案,未有折合钱某超工龄的相关记载。钱某兰亦未就折合钱某超工龄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一号房屋系李某霞在钱某超去世多年后自行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折合其工龄购买,购房款单据上载明的交款人为李某霞,下发的产权证亦登记在李某霞名下,钱某兰虽然主张该房屋折合了钱某超工龄,但其提交的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永外管理所1998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仅能证明钱某超工龄情况,无法证明购买一号房屋折合其工龄情况,房屋档案中亦未有折合钱某超工龄的相关记载,故一号房屋应为李某霞个人财产。钱某兰还主张系借名买房,但其自行提交的2001年12月15日与2001年12月25日李某霞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均系李某霞作为权利人处分一号房屋,均未载明借名买房情况,钱某兰亦未就此提交其他证据材料,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2001年12月25日李某霞所立代书遗嘱记载,购买一号房屋房款30074元系钱某兰所出,且该份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代书人、见证人亦出庭作证,故对钱某兰主张购房款系由其所出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对该笔出资,法院仅作为债权进行处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本院依法向公证处调取了李某霞2018年8月23日公证遗嘱的相关档案材料,包括李某霞设立公证遗嘱时的询问笔录及录像视频等材料,并向钱某兰当庭进行了出示,钱某兰表示认可该份公证遗嘱的真实性。裁判结果一、登记在李某霞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孙某、钱某文、钱某娟按份继承,孙某享有该房屋30%份额,钱某文享有该房屋40%份额,钱某娟享有该房屋30%份额,钱某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孙某、钱某文、钱某娟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钱某兰欠款9022.2元;三、钱某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钱某兰欠款12029.6元;四、钱某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钱某兰欠款9022.2元;五、驳回孙某、钱某文、钱某娟、钱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钱某兰称案涉一号房屋系由其借李某霞名义全款出资所购,故案涉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经审理查明,案涉一号房屋的产权来源系单位房改售房,钱某兰对此并不具有购房资格,该房屋系李某霞于2003年6月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折合李某霞的工龄所购,购房款单据上载明的交款人为李某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亦为李某霞,故案涉一号房屋系李某霞的个人财产,应当作为李某霞的遗产办理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经审理查明,李某霞生前先后立有三份遗嘱,根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李某霞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系公证遗嘱,经核实该份公证遗嘱的订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李某霞立遗嘱时思维清楚、语言表达正常,行为能力完全,其所立遗嘱应属合法有效,故对于李某霞的遗产应当按照该份公证遗嘱的内容办理继承,即案涉一号房屋应由孙某、钱某文、钱某娟按份继承,孙某享有该房屋30%份额,钱某文享有该房屋40%份额,钱某娟享有该房屋30%份额。根据李某霞2001年12月25日所立遗嘱的内容及2018年8月23日遗嘱公证询问笔录中李某霞的自述,可以认定案涉一号房屋的购房款30074元系钱某兰出资,因此,对于钱某兰所出资的该笔购房款应作为李某霞的所负债务进行处理。钱某兰上诉称即便将该笔购房款认定为其享有的债权,但因案涉房屋现已增值,故对该笔债权金额也不应当按照3.1万元的原始出资金额进行认定。但钱某兰、李某霞之间并未就该笔债权的增值进行约定,钱某兰也未能提交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对于钱某兰所享有的对李某霞的该笔债权应当由孙某、钱某文、钱某娟根据其各自所继承的份额按比例向钱某兰偿还。法院对钱某兰债权在分割遗产时一并处分并无不当。办案心得在上述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存在着一系列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首先,借名买房的主张需要充分且明确的证据支持。在本案中,钱某兰主张借名买房,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主张,法院未予采信。这提醒我们,在涉及此类复杂的房产归属争议时,当事人必须提前收集和保留能够清晰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书面协议、资金流向的明确记录等。其次,关于遗嘱的效力和适用顺序。本案件中存在多份遗嘱,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进行了遗产分配。这提示我们,公民在设立遗嘱时,应了解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层级,并确保遗嘱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避免在遗产继承时产生争议。再者,对于房产出资与产权归属的关系要有清晰的认识。钱某兰虽出资购房,但由于房屋登记在李某霞名下,且不符合借名买房的认定条件,最终房屋被认定为李某霞的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这表明,在房产交易中,产权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出资并不必然等同于拥有产权。另外,关于债权的认定和处理。在本案中,钱某兰的出资被认定为李某霞的债务,由继承人按比例偿还。这启示我们,在类似情况中,当事人应明确出资的性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书面约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天水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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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纠纷律师通过具体案例详细剖析法院对于借名买房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
    诉讼请求:1.确认我与被告之间就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2.确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归我所有。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我妹夫。2018年7月5日,我因居住需要,经与被告协商,我借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与北京M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同年7月21日,我以被告名义与原房主周某森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562.5万元(含定金30万元)。签订买卖合同后,我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18年9月10日,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至此,该房屋已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由原告实际占有至今。我认为,购买诉争房屋,我经过看房、选房、订房、签订中介与买卖合同等重要过程,都是我自己实施,购买房屋的房款、托管资金、中介费用、税费等也是由我支付,房屋交付后也是我占有,相关的各项合同和证书原件也都由我保管,被告仅为各项事务及协议、证件中名义上的当事人或权利人,现我们无法达成借名买房的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依诉求解决。被告辩称李某杰辩称,我与原告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不存在借名买房问题。当时,王某涵夫妻、我和我爱人王某辉共同开办的北京C公司,该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涵,之前是原告的丈夫陈某翰,此公司在石景山而且考虑到孩子上学,就想在那买房子,我承认看房、选房都是原告去的,但后来付款和办手续是我从外地回来办理的,我出资180.77万元,有房屋监管费和税费,都是从我的账户转出的,有30万元是王某涵出的,我岳母出款300多万元,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李某杰系王某涵妹夫,王某涵系河北省人,李某杰系北京市平谷区人。2018年7月5日,李某杰在委托人和王某涵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该合同写明意购诉争房屋的坐落、面积、房屋登记用途、总价款不高于562.5万元等内容。同年7月21日,李某杰作为买受人、王某涵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出卖人周某森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562.5万元(含定金30万元)。2018年7月21日和7月23日,王某涵通过手机银行向周某森转账30万元。2018年8月21日至22日,王某涵通过手机银行向李某杰银行账户转款170万元。2018年8月30日,姜某珊通过银行向周某森支付362.5万元。后周某森将房屋交给了王某涵,后王某涵交纳该房屋的取暖、电费等。2018年9月5日,李某杰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账户付款170万元。后双方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交付了房屋。2018年9月颁发房产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87.25平方米,权利性质:商品房,用途:住宅。2019年8月,王某涵与李某杰发生矛盾,后王某涵以北京M公司的名义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杰合同纠纷案,主张用李某杰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一套。同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以北京M公司作为原告不适格而驳回其起诉。北京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王某涵诉至本院,要求依诉求解决。李某杰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王某涵的诉求。裁判结果一、确认原告王某涵与被告李某杰之间就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二、确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王某涵所有。房产律师点评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涵和李某杰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是否成立。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应从房屋的出资情况、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及房屋权属证书的持有情况、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方面予以判断。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王某涵从选房、看房、订房、签订两份合同、交纳房款的资金来源、占有使用房屋、购房票据、房屋权属证书的持有情况、开办北京M公司等情况以及王某涵与李某杰的实际情况,王某涵所提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较大。且李某杰辩称诉争房屋是用公司所应分得的利益购买及购房所有的证件自己是放在自己卧室的抽屉里,王某涵对此否认,李某杰对此又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李某杰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王某涵与李某杰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的事实,现王某涵的诉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办案心得在上述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主要的矛盾集中在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房屋的归属问题。首先,借名买房行为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在本案中,尽管最终法院确认了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但在纠纷产生前,双方因未对借名行为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导致了争议的发生。这提醒人们,在进行借名买房操作时,务必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预防可能出现的纠纷。其次,证据在解决纠纷中的关键作用不可忽视。从本案来看,原告能够成功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包括选房、看房、订房、资金支付、合同签订等方面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表明在任何经济活动中,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的交易,当事人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对于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虽提出了一些辩解,但由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未予采信。这提示我们,在法律诉讼中,仅凭口头陈述而无实际证据支持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总之,这个案件告诫我们在借名买房等复杂的经济行为中,要注重书面约定、证据收集和法律规范,以保障自身权益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天水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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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合同纠纷一案
    头约定由原告出资20万元,两人共同经营。
    天水律师-王涛律师王涛律师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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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怎么办
    用。2019年6月2日上午9时左右,郭某
    天水律师-王涛律师王涛律师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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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物流公司诉韩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
    天水律师-马成斌律师马成斌律师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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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吗?
    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需对申请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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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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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方案审批流程有哪些?
    由政府进行审查,政府也可以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审核通过的会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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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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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人合作的作品如何确定著作权?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2)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权应由创作人分别行使。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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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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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争议调解成立的有哪些解决途径?
    ,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调解成立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也具有合的性质;当事人也可以签订新的合同,新的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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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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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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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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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盟连锁-民事起诉状
    责人。住址:北京市***园*号院*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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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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