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及原因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6月30日

      张秀峰律师 帮信罪不起诉案例研究

      近几年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增多导致帮信罪高发,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无收入群体及低收入群体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被人以经济利益引诱而出借、出卖银行卡的现象日益增多。现以案例形式来展现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及原因,希望误入歧途者能够免受牢狱之灾。

      案例1:熊某,在校大学生,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8张银行卡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000元。经查,8张银行卡中有6张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结算金额351万元。

      熊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院认为: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不起诉。

      熊某的6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结算金额351万,按照《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熊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帮信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一般通过行为人的主观供述才能证实。但是在行为人不供认的情况下,就需要使用刑法上的推定。如果出借数量较少的以前办理的银行卡给熟悉的人使用,且不知或应当不知对方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我觉得不属于“明知”,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张秀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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