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判?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6月11日

      案情摘要

      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XX从辽宁省沈阳市来到福建省福州市,在明知将出借给他人的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浦发银行卡(卡号为:6217********,开卡地:浦发银行某支行)、一张招商银行卡和一张中国银行卡,在浦发银行卡陆续收到资金收入后,被告人周XX为配合他人转账提供手机、手机号码、手机网上银行、密码、刷脸认证等帮助,将转入浦发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其名下的邮政银行账户及招商银行卡线上转账的方式转出。其中浦发银行卡收入资金流水共计387784元人民币,通过其名下的邮政银行账户及招商银行卡转出资金流水共计274064.86元人民币。

      经与反电诈平台关联,其中涉电信诈骗被害人夏某、张某1等人向上述浦发银行账户转入共计173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周XX从中获利1550元人民币。‎2022年5月21日,将被告人周XX抓获。

      经过律师的辩护,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的证据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周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XX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二、追缴违法所得1550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查获的银行账户依法处理。

      时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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