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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断

[tǔ duàn]
东晋、南朝时重要政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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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断:东晋南朝为解决侨置问题而推行的整理户籍及调整地方行政区划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划定州、郡、县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实施土断是为了使得社会矛盾得到暂时的缓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矛盾还会再次恶化。故而,东晋、南朝实行了许多次大规模的土断。其旨意、方法因时势不同而有所差异。
西晋武帝太康五年(284),汝南王司马亮、司空卫瓘上疏,咸用土断,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以纠九品中正制之流弊,是为土断之始。
晋廷东迁后,侨人日回月徙,南方流民去来纷杂。政府为明考课、定税收,先后于成帝咸和中、咸康七年(341)、哀帝兴宁二年(364)和安帝义熙九年(413)多次实行土断。其中后两次分别由大司马桓温和太傅刘裕主持,史称“庚戌土断”及“义熙土断”,一时“财阜国丰”,“豪强肃然”,国家的内部矛盾得到了暂时的缓和。
南朝宋孝武帝大明元年(457)、宋后废帝元徽元年(473)、齐高帝建元三年(481)、梁武帝天监元年(502)和陈文帝天嘉元年(560),亦曾多次土断,但执行中巧伪甚多,或窃注黄籍,或却而复注,故成效甚微。
中文名
土断
拼    音
tǔ duàn
含    义
以现居地为准,将人户著之于籍
性    质
东晋、南朝时重要政治措施
目    的
增加国家控制人口,保证税源

历史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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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时已出现土断概念。晋初司空卫瓘主张恢复汉代乡举里选法。户籍都按住地编定,取消客籍户,选举由乡里评定。这是针对九品中正制的弊病提出的。东晋、南朝的土断则是针对当时侨人和侨州郡而实行的政策。
西晋末,人民大量南流,东晋建立后,政府设立了许多侨州、侨郡、侨县予以安置。他们只在这种侨立的地方机构登记,称为侨人。侨人的户籍称为白籍,不算正式户籍,入白籍者不负担国家调役。侨人有的相对集中,有的居住分散,“十家五落,各自星处,一县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东届海隅”。他们虽在侨县登记户籍,却不住在侨县寄治的地方。侨州和它所属的郡县也不是都在一处,有的相距很远,管理极为不便。侨州、郡、县开始也只是办事机构,并无实土,所以仅在晋陵(今江苏常州一带)一郡就有侨立的徐、兖、幽、冀、青、并六州的十多个郡级和六十多个县级机构。流人初到,并无产业,为了安抚他们,凭借他们的武力为北伐资本,也不能不给以优复特权。但北伐多次失败,重返绝望,居处既久,人安其业。侨人中的上层已多占有田园别墅;下层的除了沦为部曲、佃客者外,也通过开荒或其他手段取得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民。他们与当地百姓生活无异而负担不同,容易引起侨旧矛盾。而且许多江南农民也逃亡而变成豪强私附。这些都不利于东晋政府的统治,因此东晋政权在江南站稳脚跟之后,便要实行土断政策。

中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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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断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此举,有利于政府制定统一的对民政策,缓和矛盾,打击豪强势力,维护统治秩序。
为了编定统一户籍,必须划定郡县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县,同时从南方旧郡县的领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保留的侨郡县的实土。又调整其隶属关系,或把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旧州郡领导,或把旧郡县割归新立的侨州郡管辖,使州郡与所属郡县不至于相互隔越。与此同时,清查隐匿漏户,把逃亡的农民和由豪强隐占的私属等人力资源清查出来,使之成为政府的赋役对象,这也是土断的重要目的,而在南朝后期更为侧重。
东晋的第一次土断是在成帝的咸和年间(326~334)。以后东晋及宋、齐、梁、陈历代都进行过土断,见于记载者共有十次。其中最著名的哀帝兴宁二年(364)由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以三月初一庚戌下诏。故名)和安帝义熙八年至九年(412~413)由刘裕(即宋武帝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都以严格执行见称。庚戌土断时,晋宗室彭城司马玄因藏匿五户被下狱治罪;义熙土断时,会稽大族虞亮因藏匿亡命千余人被处死。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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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断受到侨人及一些大族的反对,士族害怕丧失作为北来高门的标帜,百姓则深知从此要负担沉重的调役,所以宋孝武帝时,雍州刺史王玄谟要土断雍州侨民,侨居雍州的河东大族柳氏带头反对,宋政府以百姓不愿属籍,停止实行。即使以严厉著称的义熙土断,也把在晋陵界内的徐、兖、青三州流人除外,因为这三州流人正是组成刘裕的基本武力北府兵的主要成分,刘裕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在土断时保留部分侨州、郡、县,并从南方原有州郡中划出部分土地来归它们管辖。这是照顾侨人大族利益的措施,也是一部分北来大族赞成土断的条件。
土断结果使政府增加了收入和兵源,“财阜国丰”;侨人则加入了负担调役的行列。由于每次土断都不能彻底,遗留下一批没有著籍的侨人;又由于新的侨人和侨郡县不断出现,所以土断政策继续推行,贯串整个东晋、南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