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详情介绍)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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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转用”审批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是土地用途“转类”的审批;“征地”审批是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是土地所有权“转权”的审批。

          2、这两次审批的共同特点,一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审批,不是对土地使用者的审批;二是这种“转类”审批和“转权”审批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不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3、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转类”和“转权”审批后,还需由政府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只有在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土地使用者才获得土地使用权。

          4、因此,与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审批,是第三次审批,即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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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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