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如何量刑

非法开采如何量刑

      好评回答

  •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因此, 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处罚规定: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343条第1款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扩展资料: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