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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誉律所律师

上海富誉律所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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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综合性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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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上海富誉律所
执业地区:上海-上海
执业律所: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31310*********011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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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文集
  • 物业处理居民小区“僵尸车”行为的认定

    【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5月至2020年9月先后任某小区物管公司保安主管、客户部客户助理。因居民小区车库大量“僵尸车”占用停车位,物管公司决定清理。2020年6月,刘某在未按程序核实车辆权属的情况下,将其中两辆共计价值64680元的小汽车视为无主车,联系二手车商钟某处理,并收取钟某2000元好处费。后因担心并非无主车,便联系钟某要求暂不处理,待确定后再行处理。后经业主发现并反映至物管公司,刘某随即联系钟某将车辆运回并归还车主。  【分歧】  关于刘某行为的认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作为大宗财物,停放于小区车库,依常理不应认定为无主物。刘某未经确权径自处理车辆,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其客观上实施了转移他人占有的行为,故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处置“僵尸车”的行为转移了车辆所有人的占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其目的系清理小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的车辆,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故不应认定构成盗窃罪,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占有权益。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行为客观上是否侵害占有人的财产权益,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关键之一。本案中,刘某处置“僵尸车”的行为转移了车辆所有人的占有,侵犯了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显而易见的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同样转移了他人的占有,客观上亦侵害了占有人的权益。所以,从总体上说,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是一种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意味着有的行为既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也是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单纯的从行为是否侵害占有人的财产法益并不能完全区分无权处分与盗窃罪,更应该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财产犯罪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刘某主观上没有财产犯罪的故意。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应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如果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希望也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则缺乏意志因素,不属于故意。反之,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对行为及后果有认识为前提,如果缺乏认识因素也就很难说得上意志因素是否明知。本案中,因不能确定待处置车辆是否系无主车,刘某未经确权径自处理车辆时,已认识到处置行为会造成车辆可能的所有人损失,特联系二手车商钟某暂不处理相关车辆,待确定系无主车后再行处置,说明其不希望也不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刘某的主观故意缺乏意志因素,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  再次,刘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一种对财物的事实上的非法支配关系,但这种事实上的非法支配关系,并不是一种事实的判断,而是一种规范的判断,即应该以一般人的观念为基准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处理“僵尸车”是按照物管公司要求的履职行为,其将“僵尸车”交给二手车商钟某处理,表面上看是转移了车辆所有人的合法占有,但因担心并非无主车,不仅要求钟某暂不处置,待确定后再行处理,而且其本人亦未处置相关车辆,故刘某并未对车主的车辆建立事实上的非法支配关系。因此,不应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23-10-19
    无权占有之善意他主占有

    无权占有之善意他主占有基本案情:小红的手机丢失被小黄拾得小黄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小黑,租期2年(小黄与小黑的租赁合同有效,小黑相对于小黄系有权占有,但基于债权占有的小黑相对于小红系无权占有)。小红一年后发现,对小黑行使返还请求权要回手机。但手机因小黑遭受两个损害。第一个损害,因小黑正常使用一年而有相当程度磨损、折旧:第二个损害,因小黑与女友生气砸坏了该手机屏幕。争议焦点:就手机的两个损害,小红是否都有权请求小黑赔偿裁判要点:1.依据《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3.依据《民法典》第461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4.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相反,无权占有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有理由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5.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小结:就第一个损害,因小黑正常使用一年手机,手机有相当程度磨损、折旧,小红无权请求小黑赔偿,因为小黑相对于小红虽系无权占有,但系“善意的他主占有”,根据其掌屋的信息,小黑相信自己是手机承租权人而无丝毫怀疑,小黑有理由相信“其按照租赁合约定的用途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磨损、折旧,系租赁物所有权人应当容忍的损害,不构成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害。”该损害,系善意他主占有人“未超越假想占有权限”造成的损害,为优待“善意的他主占有人”,根据《民法典》第459条和第461条,就第一个损害,小红无权请求小黑赔偿。就第二个损害,因小黑生气而损坏手机屏幕,小红有权请求小黑赔偿,因为小黑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而非“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小黑因此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当小黑肆无忌惮地砸坏手机屏幕时,小黑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越界了,若因此砸坏手机,不仅构成义务的违反,也构成对手机所有权的侵害。”该损害,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造成的损害,“善意的他主占有人”不再受优待,根据《民法典》第459条和第461条,就第二个损害,小红有权请求小黑赔偿。

    2023-06-08
    同桌饮酒者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法律责任

    同桌饮酒者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法律责任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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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感谢律师的回复,很细心的讲解,回答的问题也很专业,非常感谢!

    2023年11月14日来自匿名用户
  • 4.5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耐心解答,有幸在网上找到律师,抱着试试的态度打了电话咨询。

    2023年11月14日来自匿名用户
  • 4.5

    用户评价:律师回复很认真,好评

    2023年11月14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