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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律师简介

沈秀珠律师,福建省首届专业律师暨婚姻家事领域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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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沈秀珠
执业地区:福建-漳州
执业律所: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3506*********485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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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3日10时10分许,徐某1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拐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原告徐某2先行,造成原告徐某2受伤、车辆受损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1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某2不负本事故责任。事故后,原告徐某2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105654.48元,后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原告徐某2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期限为损伤后180天,护理期限为出院后60天等。原告徐某2向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1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34576.8元。某保险公司提出对原告徐某2自身疾病参与度的鉴定等意见。法院审理(南靖县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对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同意其鉴定申请。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2各项损失共计609437.88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即使原告徐某2自身疾病对本案损害结果确实具有参与度,因该参与度并非原告徐某2个人意志所能控制,非属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范畴,亦不应作为原告徐某2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故关于原告徐某2自身疾病对本案伤情参与度的司法鉴定缺乏必要性,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该事项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损伤参与度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第120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六批24号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徐某2在事故发生前虽患有疾病,但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对损害的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没有规定受害方因自身身体情况对侵权损害后果有介入影响时,机动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综上,受害人体质既不属于过错,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理由。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六批24号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

    沈秀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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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保险公司需要承担?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3日10时10分许,徐某1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拐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原告徐某2先行,造成原告徐某2受伤、车辆受损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1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某2不负本事故责任。事故后,原告徐某2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105654.48元,后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原告徐某2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期限为损伤后180天,护理期限为出院后60天等。原告徐某2向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1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34576.8元。某保险公司提出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其不承担等意见。法院审理(南靖县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保标准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适用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审查医疗费合理性和必要性,既包括医保费用又包括非医保费用,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用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提供的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于主张超过国家基本医疗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不予赔偿,金额为238904.7元,原告徐某2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对该意见书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2各项损失共计609437.88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保险公司单独委托,且原告徐某2不予认可,且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的鉴定方法,并非通过同类医疗费用对比计算,鉴定方法有误,故对该部分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1、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应该采纳其提供的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而拒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医疗费,但该解释三引言部分已经明确阐述“……就保险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解释如下”,由此可见第19条适用范围为人身保险合同,而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故哪怕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也得不到支持,何况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引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等规定,并无法看出其所罗列的项目中有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医疗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6条规定,可见,除非赔偿义务人即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治疗不必要或不合理,是否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是衡量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标准,故保险公司要求扣除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医疗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关于免责条款是否已经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或提示,其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案涉免责条款属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仍需履行提示义务。而提示义务应当需满足三个条件才算履行完成:案涉条款应当加粗加黑、案涉条款应当提供给投保人;案涉条款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或之时提供给投保人;只有满足此三个条件才意味着提示义务才算履行完毕,否则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故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证明,案涉保险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或之时业已提供给徐某1,否则案涉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6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9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沈秀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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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线莲粉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结局完全不同?

    【裁判要旨】金线莲粉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应认定为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情简介】2021年5月,原告在被告于某宝平台经营的“**品牌官方企业店”购买了10盒有机金线莲超微粉,原告主张其已经食用涉案金线莲一盒,出现腹泻、恶心、呕吐等不适应症状,但未就医,也未与被告就其出现的不适症状进行沟通协调。原告认为金线莲属于中药材,被告将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法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裁判要点】《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调整的农产品是来源于农业初级产品,即在农业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的范围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营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三只要求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被告销售的金线莲粉的外包装并未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是食品,原告已没有证明证明被告加工成粉状的涉案金线莲已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故涉案金线莲粉应认定为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实务经验总结】1、金线莲属于初级农产品,虽然根据史料记载,金线莲具有一定药用功能,但并不是药品,而是属于农产品,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2、涉案产品采用破壁技术进行粉碎,且涉案产品为单一成分的金线莲,并非添加了金线莲原料的某种食品,这一点从案涉产品的名称和详情说明上均可以清晰的辨别出来,所以涉案产品的准确定性应为食用农产品,对食用农产品包装并不会改变食用农产品的本质属性,也不存在会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情形,符合食用农产品的特征。3、2017年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向上海市食药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其中第一条:“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药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第三条“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经营药品许可证》。但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由此可以确定,没有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的金线莲属于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金线莲属于药用渠道的中药材,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产品并未宣称功能主治等相关内容,被告作为销售者当然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被告在详情描述和外包装上清楚标注:“本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存在任何误导。4、2006年被《福建省中药材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的中药材管理范畴,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金线莲市场,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关于加强金线莲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点中对非药品经营企业的规制是“非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金线莲”,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并不存在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情况,因此原告作为非药品经营企业也并不存在销售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金线莲的情形。综上所述,涉案产品不属于食品、药品范畴,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沈秀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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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是什么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具有法定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若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则需要根据承揽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故法定解除权不可以滥用,更多关于承揽合同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一、承揽合同是什么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因此是有偿、诺成合同。本类合同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二、承揽合同的性质怎样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三、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若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在能力范围内有义务进行协助。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承揽合同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2024-02-22
    最新服装承揽合同怎么写

    承揽合同是属于合同种类中的一类合同,因此在订立的时候,就是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格式要求来书写的,这样才能够确保有效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最新服装承揽合同怎么写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最新服装承揽合同怎么写定作方:_______(简称甲方)承揽方:_______(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信守,订立下列条款:1、产品的质量、包装、加工方法:2、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4、验收标准和方法:5、结算方式:6、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____%或酬金总额____的违约金。(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解除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____%的违约金。7、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8、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9、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0、本合同一式__份,正本双方各执__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11、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12、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定作方:_____承揽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____年__月__日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订立服装承揽合同的时候,就是需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才行。好了以上就是最新服装承揽合同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2024-02-22
    无权处分房屋是怎样

    不管做什么都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的,没有权利的一切处置行为都会存在效力问题。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无权处分房屋是怎样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无权处分房屋是怎样无权处分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果是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但是只有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才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等要件。二、无权处分在财产上的体现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瑕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三、无处分权人怎么实施无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权处分房屋是怎样”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无权处分房屋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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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5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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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31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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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31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