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你买保险了吗?

法律快车网 2016年10月09日

      为保证诉讼案件顺利执行,防止打赢官司却执行不到位,实践中起诉前专业律师一般都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目前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一般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保全申请不予批准。

      1、传统担保方式分析

      传统担保方式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1)个人财产担保:

      法院接受的申请人个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

      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与诉讼标的物等值或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对当事人资金或财产要求较高。

      财产保全一般周期较长,如案件复杂、审理时间长的话,可能长达两三年,在此期间,提供担保的财产不得使用,资金不得动用、房产不得交易等等,当事人可能流动资金不足或丧失好的交易机会。

      (2)银行担保:

      银行担保信用高,法院认可度高,但银行出具保函的门槛很高,

      一般也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等值担保,同时银行保函费用较高,一般为5‰每季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负担较重。

      (3)其他公司担保

      其他公司担保方式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有较好的人脉圈子,一方

      面法院相关要求较为严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关联公司,同时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以核查财务状况,还要求提供担保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等等。

      (4)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

      院接受,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倒闭、跑路情况时有发生,担保公司的收费也不低。

      2、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新兴担保方式

      除了以上三种保全担保方式外,目前有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正在逐渐被法院和当事人接受,即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1)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2)相比其他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一)手续简单。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

      (二)全国覆盖。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均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可以将此种标准化的保全担保方式覆盖到全国各地,极大地方便各级法院和申请人。

      (三)信誉度高。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四)费用较低。以笔者了解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为例,35万以下统一为1000元,100万以下费率为3‰,300万以下为2.5‰,600万以下为2‰,600万以上还可协商。以当事人申请保全100万财产为例,如当事人自己提供资金担保需至少20万资金,保全期限一年以上,资金贷款利息以目前民间借贷10%年利率的话就要将近2万元利息成本,而如果投保责任保险,只需支付3000元即可!成本优势不容置疑!

      3、各级法院高度认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做为一个新型保险品种,因其在财产保全方面巨大的优势,近几年逐步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逐渐引起了全国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各类文件许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法院保全担保工作中的运用。浙江省高院2015年发布了浙高法办【2015】50号《浙江省高院关于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对于财产保全保险在诉讼保全的中运用予以认可,同时对相关保险公司准入进行备案制度,据悉,目前人保、平安、太保、中华联合等排名前列的保险公司均已备案,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