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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小聪律师

单小聪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涉外纠纷,综合,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

单小聪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111026606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曾参与办理了大量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保险合同等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对处理重大、疑难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有独到的见解。擅于将繁琐的案情以最精炼简洁的语言表达出来,同时,贯穿法律精神!辨别明细,明察秋毫!经验丰富,思维严谨,是您身边不可或缺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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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单小聪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3303*********065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涉外纠纷,综合,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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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7月14日,接待一涉嫌聚众斗殴的当事人家属,经过沟通后受理该案。本律师随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复印了案卷材料,发现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持械聚众斗殴,作为该罪名的加重情节。本律师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所持木棍与聚众斗殴罪名中的持械应有所区分,针对该点,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围绕是否持械做了详细辩论,在公诉机关认定持械的情况下,并且建议在三到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本律师结合案件情况,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不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木棍为持械,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本案已办理终结。办案心得:遇事勿冲动,前途多珍重。
      单小聪律师
    • 2014年7月7日,接待一当事人,系一离婚纠纷案件,本案系本律师执业以来结婚时间最短的离婚案件,双方于同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也无共同生活,且无其他纠纷。在确认当事人确无感情基础,又无心经营该段情感后受理本案,收案后,本律师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以让这段不幸的感情经历尽可能少的影响两个年轻人今后的生活。本律师在立案前决定先跟对方当事人沟通,晓之以理,让其权衡利弊,希望能协议解除婚姻关系,通过沟通后也了解到对方当事人对本段婚姻却无感情基础,但因心里有情绪,最终没能说服。之后本律师起草诉状,准备证据材料,提交法院立案,在立案时,再次将本案的特殊性告之立案法官,希望在诉前能再次跟对方调解,在诉前调解仍然无果的情况下,最终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之日,本律师在庭前再次跟经办法官沟通该案的特殊性,法官了解后,又单独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书的形式解除了婚姻关系。现本案已办理终结。办案心得: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特别是年轻人,一定要经过深入了解后再登记结婚,不能因一时兴起草率结婚,结婚非儿戏,三思不嫌多。
      单小聪律师
    • 基本案情:苏某因婚姻问题找到本律师,经详细了解后得知:2010年,苏某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蔡某嗜酒成性,且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还因为家庭暴力而被公安局处以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才短短数月,在彼此尚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但没有发展,反而矛盾不断激化,因此苏某找到本律师,希望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办理其与蔡某的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了包括苏某病历、医疗发票、CT片子、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街坊邻里的相关证明,作为本案的证据。审理结果:该案已经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苏某与蔡某离婚,现本案判决已生效。办案心得:通过该案,更深刻体会到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重要性。同时感受到一段不幸的婚姻给两个不幸的人所造成的伤害,在婚姻面前,请放慢步伐,深入了解彼此,切不可草率行事,婚后,更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彼此谅解。请铭记:因为懂得,所以慈悲。
      单小聪律师
  • 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2013年浙江省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2013年浙江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513元(日赔偿标准:121.95元)(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2013年比2011年增加4426元,同比增长11.04%)伤残等级2012年度伤残赔偿金2013年度伤残赔偿金2014年度伤残赔偿金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十级261426194229104691003221275702九级522841238845820813820064424151404八级784261858268731220730096636227106七级104568247768116416276400128848302808六级130710309710145520345500161060378510五级156852371652174624414600193272454212四级182994433594203728483700225484529914三级209136495536232832552800257696605616二级235278557478261936621900289908681318一级261420619420291040691000322120757020死亡261420619420291040691000322120757020

    2014-06-16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8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第3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服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审判实践,现对全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民间借贷的界定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经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担保、典当、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融资担保、典当、租赁、发放贷款等形式进行借贷,由此引发的纠纷可参照适用本意见。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二、民间借贷的效力第二条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第三条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第四条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有效。三、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第五条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并主张该借据系借贷双方对往来款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人应当对双方往来的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本息偿还等借贷合意、借贷、结算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视案情需要,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若债权人持有的借据确系借贷双方结算后所重新出具,应当注重审查该借据的形成过程以及是否存在高利、复利等。第六条对权利人提供的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相关材料,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四、民间借贷所涉夫妻共同债务第七条出借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外,对出借人的主张一般予以支持。第八条出借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人的配偶以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出借人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但出借人或借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除外。第九条出借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应结合借款数额、频率、款项去向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夫妻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出借人的主张进行综合判断。第十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或无对价受让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应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或偿还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第十一条出借人就借款人婚前所借款项向借款人及其配偶主张权利,并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应当予以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配偶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关系且借款人夫妻已经离婚,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借款人能够证明其婚前所借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而提出追加原配偶共同参加诉讼的申请,对借款人的申请应当予以支持。五、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第十二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下简称四倍利率)的,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可以依职权审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四倍利率标准;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第十三条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第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对实际执行的利息计算标准有争议,除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低于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或者有确凿证据足以否定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外,一般应对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认定。六、民间借贷的时效、期间第十五条出借人对借款本金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对利息的请求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对借款人的抗辩不应予以支持。第十六条出借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提出保证期间抗辩的,仍应依职权对出借人有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进行审查。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仍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不予干预。七、附则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具体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2014-04-11
    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51元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760元伤残等级2014年度伤残赔偿金2013年度伤残赔偿金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十级32212757022910469100九级6442415140458208138200八级9663622710687312207300七级128848302808116416276400六级161060378510145520345500五级193272454212174624414600四级225484529914203728483700三级257696605616232832552800二级289908681318261936621900一级322120757020291040691000死亡322120757020291040691000表格整理时间2014年3月4日,以上数据仅供参考,相关数据需最终以浙江省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以上标准宁波地区除外。注意:(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摘要: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8、伤残赔偿金:按鉴定认可的伤残等级标准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8、丧葬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死亡补偿费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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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0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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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03日来自f203ngs12df54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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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02日来自a1102x9311as09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