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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峰律师

金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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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金峰律师,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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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金峰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执业律所: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3310*********38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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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办案例
  • 律师文集
  • X刚涉嫌盗窃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6月某某刚等人在临海市某小区盗窃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500元)及数码相机、平板电脑等物某某刚此前在2010年5月仙居与他人份两次盗窃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480元、5200元),某某刚取保候审,案件已到起公诉阶段。辩护要点:不利点:1、多人作案2、多次作案3、有争议财物4、前案已到公诉阶段有利点1、数码相机、平板电脑等物证据不足应剔除2、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前案情节等最终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刑期1年8个月(2012)台仙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

    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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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贩卖毒品一案

    2012年9月王某因贩卖毒品一案基本案情:王某2008年因贩卖毒品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因怀孕,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暂于监外执行1年的决定,余刑收监。2009年王某监外执行期满后,因多种原因未实际入狱服刑。后于2011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尚有余刑1年未执行,其因贩卖毒品曾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毒品犯罪,属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在5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该案经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辩护人的辩护要点:因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本案总结:本辩护人在查阅大量可查资料后,发现该案所涉的情形在国内极为罕见,可参考案例基本为无,实属疑难案件。为此本辩护人做了最大努力进行辩护。值得庆幸的是,最终萧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012)杭萧刑初字第1376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9-7)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3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因本案于201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7日被决定逮捕并上网追逃,2012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卢俊、娄军辉,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冬明、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卢俊、娄军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甲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社区邮电局旁路边将1包重0.275克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乙,交易成功后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甲处查获毒资300元及贩毒所用手机1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传讯通知书照片及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医院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案发经过,被告人前科材料,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函,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被告人王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贩卖毒品之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甲的作案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吴海云人民陪审员徐校琪人民陪审员张桂绯二○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徐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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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类型怎么填

    一、定金合同类型怎么填定金合同类型的填法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定金合同条款的内容。一般来说,要写明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定金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二、定金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1.定金合同成立。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5.已经实际交付了定金。6.定金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有效。三、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为定金的交付就属于实践性。法律快车提醒您,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024-07-07
    没有借条的钱怎么追回

    一、没有借条的钱怎么追回没有借条的钱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申请支付令等合法的方式来追回。但是出借人必须依法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借条按手印有法律效力吗借条按手印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有真实的签名和手印,并且指纹看的清楚,符合借条书写规范,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三、借条与借款协议区别借条与借款协议区别是二者的成立方式和含义不同。法律快车提醒您,借条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024-07-07
    定金合同类型怎么写

    一、定金合同类型怎么写定金合同类型的写法是:我国法律没有对定金合同的格式、定金合同的撰写作出规定,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定金合同条款的内容。一般来说,要写明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二、定金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定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其诉讼时效从定金合同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收到侵害以及实施侵害的行为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定金合同权益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不受人民法院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定金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1.行为人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进行折价补偿;3.当事人有过错的还要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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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4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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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2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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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9月09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