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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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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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朱斌律师,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在武汉大学民商法学院进修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在民商事领域有近20年经验,处理过千宗争议案件,涉及政府法律服务、公司治理、融资并购等。同时担任罗湖区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咨询专家”,在公检法圈子备受认可。同事还是洛和友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专家、校友会理事、深圳校友会副会长/秘书长,南极圈/中友会/前海厚德创业导师。朱斌律师擅长处理大型项目,曾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台集团、华润深国投信托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广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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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朱斌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执业律所: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403*********64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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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罪,全力争取从轻判罚

          毛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17号案由:故意伤害罪裁判日期:2012年03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X。因本案,2011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斌,广东XX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及其辩护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毛X与被害人刘X在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庐山XXRICH酒吧喝酒时发生矛盾。被告人毛X用扎壶砸向被害人刘X的头部,致刘X晕倒在地,被告人毛X随后逃离现场。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毛X到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办理港澳通行证签注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X所受损伤属轻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毛X的身份资料;2.证人证言:翟某某、高X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X的陈述;4.被告人毛X的供述;5.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被告人毛X承认控罪。辩护人辩称,1、如果被害人没有采取过激行为的话,本案不会发生,本案事出有因;2、被告人恶性较小,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是一时冲动下做出的伤害行为,在案发后也表示很后悔,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X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被告人毛X的家属与被害人骆X达成了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的调解,被害人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毛X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被害人也书面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彭峥嵘人民陪审员朱国萍人民陪审员陈建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XX

    朱斌律师
  •       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应如何处理

          如果在一个婚姻关系中,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这在实际生活中是一个常见的情况。对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中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国的婚委法体系,规定婚姻关系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因此,自由裁定离婚原则是我国离婚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个原则,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法律规定。其次,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后,首先会尝试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离婚程序的必经环节,这体现了我国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始终倡导家庭和睦,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和态度。在调解过程中,就会对双方的分歧进行详细的询问,并尝试引导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共识,以实现和解。然而,调解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情况。在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法准予离婚。这是出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是对婚姻关系的实质性维护。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中得到明确的定义,法院在判断时,会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比如夫妻双方的行为、态度,连续分居的时间,以及对方改正错误的意愿和可能性等各种因素。此外,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他们分别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些都是比较明显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所述,"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且,不论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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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23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