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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某诉CYJ租赁合同纠纷案
    2判令被告CYJ公司支付违约金23100元:3.判令CYJ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其与被告订《房屋托管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其位于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路某号DHTDC1栋433室房屋,租赁期限75个月,租金3850元/月,按月支付。其于2022年2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被告CYJ公司未应诉。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9日,Y某(甲方、委托方)与CYJ公司(乙方、受托方)就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某路某号DHTDC1栋433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房屋托管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与房产托管的相关事项:托管房屋的出租事宜,房产租赁后的代收租金事宜,管理房屋的修缮事宜,房屋内相关设施保管事宜,代开租金发票事宜;托管期限共计75个月(自开发商整改完毕后交付日起往后75个月为托管期),从2021年12月31日至2028年3月31日,其中开发商整改完毕交付后前三个月为免租期,便于乙方配置软装、清除甲醛、寻找租户,第2年至第6年期间每年首月20天为免租期,便于乙方再次招租、房屋维护管理,如开发商。原告Y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CYJ公司支付租金61600元,违约金23100元,水电费147元。后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上。本院认为:原告Y某与被告CYJ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名为房屋托管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约定及房屋实际交付时间,CYJ公司应自2022年5月2日起支付租金。扣除双方约定的免租期及软装费用抵扣租金金额,涉案房屋自2022年5月2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尚应支付租金31983元对Y某主张租金中的31983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租金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已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金,Y某主张CYJ公司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依据。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守约方的损失等因素,本院酌定CYJ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元。CYJ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CYJ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租金31983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36983元。二、驳回原告Y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Y某负担1096元,被告南京CYJ有限公司负担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青铜峡市律师-鲁国庆律师
    鲁国庆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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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委托诉讼代理人X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dylc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QQ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影视作品《GBQY》《DXTJ》《ZJDY》《TWE》《LCSGT》《TTDZW》《KCHCL》《WDZR》《BBZZ》的在线点播服务;2.判令被告QQ公司赔偿原告dylc公司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20292元(包括侵权损失18000元、律师费2000元、取证费292元);3.判令被告QQ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dylc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放映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dylc公司发现,QQ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dylc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QQ公司在经营场所未经授权提供案涉影视作品的播放的行为侵害了dylc公司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给dylc公司造成了损失且dylc公司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挥起诉讼。被告QQ公司辩称,酒店仅提供设备给顾客使用,dylc公司取证视频显示的账号是不是酒店提供的。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案涉作品权属情况2010年10月12日,国家电影局出具关于影片《GBQY》的电影公映许可证,载明该影片的出品单位为SHTF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该影片公映片头显示出品单位为SHTF影视广告公司。最后,法院查明: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的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综合上述因素,并考虑到DYLC公司就相同作品同时向多家酒店提起批量维权诉讼等情形,酌情确定QQ公司赔偿莲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QQ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涉案《GBQY》等共九部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QQ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YLC影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
    青铜峡市律师-鲁国庆律师
    鲁国庆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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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某诉FRZ劳动争议纠纷案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H某某的社保缴费记录可以证明其自2008年参加工作,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年休假天数应为1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FRZ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H某某的被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合同应为H某某于2022年5月17日解除,此时H某某应当知道相关权利被侵害,其主张超过一年期限的2021年5月17日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江苏FRZ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H某某休年休假,H某某因自身原因未休年休假,应当支付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一年期间10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351.66元(7994.93-21.75x10x20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律师-鲁国庆律师
    鲁国庆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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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难案件】签下不公协议赔偿缩水,委托团队,终获18万余元赔偿款!
    九级伤残。与此同时,单位利用侯大哥对法律的不熟悉和对工伤保险项目的理解不足,诱导他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单位将先垫付4.3万元给侯大哥,然后当工伤保险理赔款项到达侯大哥账户后,他将归还单位的垫付款项。此外,侯大哥不得向单位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选择委托早在侯大哥与单位签署和解协议之前,我们团队就已和侯大哥取得了联系,但侯大哥还是抱有一定的疑虑,并且坚信单位不会欺骗他。在我们团队得知侯大哥签署该协议之后,再次与侯大哥详谈他合法应得的赔偿项目。这时,侯大哥才意识到,签了和解协议之后,他将损失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0余万元!而对于单位而言,其对侯大哥的工伤保险责,一分钱都不用负担!深感焦虑和后悔的他焦急地询问还有没有机会挽回这笔损失,在我们团队表示有机会之后,并向侯大哥展示了我们团队助当事人推翻不平等协议的几个案例后,侯大哥当即作出决定,委托我们团队处理他案件的后续事宜。处理流程「案件分析」面对这一复杂而棘手的案件,我们团队接到任务后迅速地投入到解决侯大哥工伤案的全面调查工作中。这个案件的难点只有一处:如何否定该和解协议的效力亦或撤销该和解协议;但这处难点恰恰极其棘手,从外观上看,侯大哥和单位是自愿签署该和解协议的,想要将其推翻难如登天。因此,我们团队迅速展开行动,汇集各大资深法律专家,制定详尽的应对方案。首要任务是推翻这份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与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何收集证据证明侯大哥签署的和解协议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如何说服法官使用该条规定又成了一个难题。与此同时,侯大哥在此案中面临着证据匮乏的局面。目前现有能够收集到的证据都难以证明侯大哥所签署的和解协议存在上述情形,这令我们团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案件推进」在经历劳动仲裁和一审之后,侯大哥和我们团队遗憾败诉。单位的抗辩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书内容真实,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和解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劳动仲裁庭和一审法院均支持了单位的抗辩理由。我们团队一筹莫展,这份和解协议实在是难以推翻,要如何才能为侯大哥争取到这笔赔偿款。「成功翻盘」劳动仲裁败诉之后,为了解决侯大哥经济上的燃眉之急,我们团队先带着侯大哥前往相关部门窗口处办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1万余元)的赔付,暂时为侯大哥缓解了经济上的困顿。这之后,我们团队便紧锣密鼓地展开了进一步的诉讼工作。在二审开庭之前,我们团队通过新一轮的案例检索和法律分析,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以下意见: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与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判例,应当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单纯套用《民法典》。三、如若该和解协议有效,则当事人因为工伤不仅无法从单位处获得任何赔偿,甚至还要向单位支付4.3万元,造成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赔偿结果来看该协议已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四、单位利用双方之间认知能力差距逃避工伤责任,甚至利用工伤劳动者受伤从而赚取赔偿,本身违反公平原则,侵害劳动者权益,明显构成显失公平。在我们团队的坚持下,二审最终翻盘,但单位却扬言不符二审判决,要再度起诉。我们团队向法官反馈客观情况,并说明如若依据单位主张,单位不仅不需要赔付劳动者任何工伤款项,反而能够牟取暴利,是对法律尊严赤裸裸的践踏。最终,在二审法官的协调之下,单位同意了一项折中后的调解方案。根据该方案,单位同意向侯大哥再支付3.5万余元,同时向侯大哥返还先前的4.3万元“借条”,即侯大哥无需向单位返还先前单位垫付的4.3万元。完美收官在我们团队的坚定支持下,侯大哥最终获得了这场艰难的法律之战的胜利,成功获赔18万余元!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一度陷入低谷,但得益于我们团队的不懈努力,侯大哥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这起案件再次展示了我们团队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坚定决心。即使在面对那些通过合法手段达成非法目的的单位时,我们团队依然毫不退缩,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侯大哥的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我们不应轻易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而是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绝不妥协以保护我们的权益。
    青铜峡市律师-刘则通律师
    刘则通律师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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