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网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ww.lawtime.cn提供.
  • 天祝县律师案例
  • 天祝县律师文集
  • 被继承人遗赠房屋给我,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我起诉维权
    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通州区S号院(以下简称S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三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于1992年12月28日与周某鹏(三被告兄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周某鹏于1999年死亡,遗留有S号院内北房三间。现双方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周某刚:周某洋和原告签订的协议,周某洋代表不了其他的被告,只能代表他自己。认为结婚几年内,不能赠与房屋。这个房屋是祖产,不能根据养子协议来认定是宋先生的财产。房契不在房屋登记所登记。希望法庭调取相关证明。被告周某达:关于赡养的问题,先是周某达夫妻与周某鹏共同生活,之后才有宋先生接手照顾周某鹏。关于养子协议不知情,是否有效也不知情,周某洋分家产的问题不知情。被告周某洋:同意按照养子协议来履行,没有意见。案件审理查明周某鹏、周某洋、周某刚、周某达四人系兄弟关系,四人父母均已去世。周某鹏于1999年去世,未婚无子女。1992年12月28日,周某鹏与宋先生达成《周某鹏收宋先生为养子的立约凭证》,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立约人周某鹏、宋先生,家属代表周某洋、宋先生某,证明人王某某、吕某某,村委会人员陈某刚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上盖有通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协议签订后,宋先生和周某鹏均依约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宋先生一直在S号院内居住。宋先生和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户口在S号院内,均系农业户口,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周某鹏,家庭人口1人。S号院内现有北房六间,宋先生称北房西数三间系周某鹏遗留,东数三间系从邻居处购买,其中西数三间已在2005年进行了重建。1995年5月23日,陈某取得北京市房屋契证,登记的房屋六间。判决结果确认北京市通州区S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原告宋先生所有。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S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的权属。根据S号院内北房中西数三间的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登记在周某鹏名下及周某鹏和宋先生在此长期居住的事实,可以认定S号院内北房西数三间原为周某鹏所有。1992年12月28日,周某鹏与宋先生达成的《周某鹏收宋先生为养子的立约凭证》,从法律性质上讲为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且协议签订后,宋先生履行了对周某鹏的赡养义务,法院对于宋先生要求确认S号北房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其所有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某刚和周某达的答辩意见,未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办案心得首先,遗赠扶养协议的重要性和规范性不容忽视。本案中,宋先生与周某鹏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这提醒人们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应当确保协议条款清晰明确、内容合法有效,并且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其次,在涉及家庭财产的处分和继承时,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共识至关重要。本案中,部分被告对协议不知情或不认可,导致了纠纷的产生。这提示在家庭内部,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应当提前充分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误解引发矛盾。再者,对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宋先生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其能够证明协议的签订以及自身对协议义务的履行。这警示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协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备可能出现的争议。另外,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的归属和登记,应当及时、准确。本案中对房屋的权属认定依赖于土地登记审批表等相关登记信息。这表明在财产交易和传承中,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是明确所有权、避免纠纷的重要手段。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天祝县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8-01
    人浏览
  • 子女去世,其遗嘱将房屋留给父母,儿媳不认可起诉继承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周某贤的遗产,即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林女士与周某贤系夫妻关系,周某文系二人婚生子女,秦女士与周某刚是周某贤父母。周某贤于2015年12月31日因病去世,留有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一套。现因房屋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秦女士、周某刚辩称:1.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涉案房屋确认属于己方所有,并请求判决原告限期交付房屋。2.涉案房产属于被告与周某贤的共有财产,所拥有的份额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3.涉案房产权属形成于周某贤结婚以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周某贤生前已将涉案房屋以财产安排的形式确定为被告所有,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查明周某刚与秦女士系周某贤父母,林女士系周某贤之妻。林女士与周某贤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某文。周某贤于2015年去世。2011年11月23日,周某贤与北京S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总价款1586587元……公积金贷款于2015年5月还清,共计偿还贷款881768.67元,其中林女士与周某贤婚后共计偿还贷款865174.67元。2013年11月1日,S公司与周某贤签订《结算协议》确认房屋总价款为1590541元。2015年3月31日,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一号。周某刚、秦女士称二人为周某贤购房出资五六十万元,但仅提交24万元转账记录,原告表示不清楚款项性质和用途。双方确认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为410万元,林女士要求继承涉案房屋,被告不持异议,林女士于2019年8月29日向法院预交房屋折价款150万元。2015年12月18日,周某贤书写《个人财产安排》两份,一份载明:“本人姓名周某贤,特将本人财产全部转给父亲周某刚、母亲秦女士。”另一份载明:“本人姓名周某贤,特将本人名下房产转给父亲周某刚、母亲秦女士。”原告曾申请对两份《个人财产安排》中正文及落款处的“周某贤”是否是被继承人本人签字进行鉴定,后因逾期未缴费,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定所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原告认为上述个人财产安排不是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记载何时生效,内容不合理不合法,不完全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也没有对未成年人保留份额,虽未进行鉴定但对其真实性存疑。被告认为上述《个人财产安排》系遗嘱,应当按照其内容处理遗产。裁判结果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由林女士继承,林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周某刚、秦女士折价款116.25万元并给付周某文折价款77.5万元。律师点评根据规定,公民有权设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周某贤于2015年12月18日书写的《个人财产安排》,原告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且在提出鉴定申请后又自行放弃鉴定,法院不予支持。从被继承人当时的身体状况、去世时间及行为,并结合常理来看,周某贤患病去世,生前一直就医治疗,书写《个人财产安排》的时间距其离世不足半月,对死亡结果有预见,通过遗嘱对身后事进行安排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从形式上看,《个人财产安排》由周某贤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系三人共同共有,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证明三人之间存在约定房屋共有的情况,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号房屋系周某贤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以其名义贷款,婚后周某贤、林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虽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有林女士的份额。周某贤通过遗嘱方式处分了应当属于林女士的份额,该部分应属无效。法院结合房屋现值、原值、夫妻婚后还贷数额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酌情确定林女士的份额为100万元。周某文主张遗嘱未对其保留必要份额,周某贤去世时,周某文尚不满两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周某贤在遗嘱中处分了其名下的绝大部分遗产,但未为周某文留下必要的份额,有失妥当,法院认为应当为周某文留下必要的遗产,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周某文的生活情况及遗产价值,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确定。涉案房屋应由林女士继承,并给予秦女士、周某刚及周某文相应折价款。被告辩称其年老体弱,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倾斜和照顾,二人已通过遗嘱继承了周某贤的大部分遗产,本案亦非法定继承纠纷,法院不予支持。办案心得首先,关于遗嘱的设立和有效性。周某贤所书写的《个人财产安排》引发了巨大争议。这启示我们,在设立遗嘱时,务必确保其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清晰明确地表达个人意愿,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瑕疵,以免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同时,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时,应及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正如本案中原告因未提供充足证据且放弃鉴定而未得到法院支持。其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本案中,房屋购买及还贷情况较为复杂,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需要明确区分各自的权益。这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重大财产的购置和处置要有清晰的约定和规划,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再者,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权益保障问题。周某贤之子周某文在父亲去世时不满两岁,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这警示立遗嘱人在处分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此类特殊继承人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天祝县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8-01
    人浏览
  • 工伤断肢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第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责
    天祝县律师-赵庆年律师
    赵庆年律师
    2013-06-06
    人浏览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生终身寿险、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综
    天祝县律师-赵庆年律师
    赵庆年律师
    2013-04-20
    人浏览
  • 天祝县律师咨询
  • 天祝县律师问答
问题还没解决?
马上咨询天祝县律师
27,932
在线律师
60分钟
无限沟通
99%
问题解决率
提交问题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