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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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程泽洪,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程泽洪律师从业23年,代理过1000多件各类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曾先后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程泽洪律师以高超的办案水平和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程泽洪律师在在刑事辩护方面,办理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强奸、走私、运输、贩卖毒品、聚众斗殴、受贿、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爆炸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险驾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各类刑事案件,其中有几起案件未追究刑事责任,多起案件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从轻判处缓刑,辩护最成功的案件从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4年,获得了当事人的良好的口碑。程泽洪律师在民事诉讼方面,擅长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建筑工程等方面的诉讼,具有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程泽洪律师在公司商务方面,担任过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运输公司、食品销售公司、化工公司等的法律顾问,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法律顾问经验,获得了公司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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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程泽洪

      执业地区:重庆-重庆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5001*********955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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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如何快速的分割房屋

          多年前我接受的一个离婚纠纷案件,我代理的是男方。该案中男方和女方均系二婚,结婚还不到二年,婚后未生育子女。男方是路桥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因工程施工长期在外地。女方是重庆某电力公司的职工。可能是聚少离多的原因,女方寂寞难耐出轨。有一天男方在与女方通话过程中,感受到女方说话语气不正常,怀疑女方有事情瞒着,于是在没有通知女方的情况下乘飞机赶了回来,到达小区已是晚上十点左右,看见自家房屋卧室亮着灯,马上明白了是怎么回事,因为女方在电话中明确告知自己今天是住在父母家的,没有住在自己家里。男方避免尴尬和引发暴力冲突,当晚没有进到自己家里而是住到了自己的姐姐家里。第二天,男方回到自己的家里,女方早已离去,男方在自家垃圾桶里发现了几个使用过的避孕套。由此,男方确信女方出轨,于是提出离婚。男女双方有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前后出资了约30万元,女方出装修费并负责装修,房屋才装修好没多久,因此女方想要房屋,男方因在外地工作,只想尽快离婚分割财产。对于房屋的价值,男方认为即使扣除剩余按揭款,房屋至少净值50万元以上,男方因此希望女方给男方25万元。但是女方不承认出轨,狡辩说房屋是临时借给同事在使用。我接受男方委托后,因男方想尽快离婚,而且离婚财产分割的要求的金额也合理,于是想给双方做一个调解工作。无奈,女方不愿谈离婚的事情,也不接受调解。于是男方起诉到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价值,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一般是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按评估价值进行分割。该案中,由于房屋是由女方在家负责装修的,装修材料都是上等材料,因此女方是很想要房屋的。男方由于长期在外地工作,再加上女方出轨,男方并不想要该房屋,只想快速离婚拿钱走人。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尽力维护男方的利益和尽快达到离婚分割房屋的目的,我给审理该案的法官提出了一个房屋分割解决办法,采取公平竞价的方式分割房屋,具体方法就是:由法庭组织房屋的拍卖,男女双方公平竞价,每次加价为一千元的整数倍,价高者取得房屋,取得房屋的一方应承担按揭还款义务,出价高者应在约定时间内将所出价款交到法院或者支付给另一方,如出价高者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筹集相应价款交到法院或者支付给另一方,则另一方可按其出价取得房屋,但也应在约定时间内将所出价款交到法院或者支付给另一方。为了保证竞拍的顺利进行,我还草拟了竞拍规则,对出了高价而不能实际履行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具体为出价高者不能按时将出价款交到法院或支付给对方,出价低者可以在自己出价的基础上少1万元取得该房屋。这样对出价高者进行一定的限制,避免双方乱出价,而不承担责任,导致竞拍失败。我提出的房屋分割方案获得了法庭的认可,起拍价从24万元起拍,经过多次出价,女方最后出价到了30万元,男方不再出价,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获得30万元,比男方最先调解时的心里价位多出了5万元,也达到了快速离婚的目的,男方非常满意。这是我代理离婚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打破常规,省去了评估流程,为当事人节省了评估费,也节省了诉讼时间,并且合理的解决了房屋归谁的问题,也极大的保证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快速的获得了房屋分割款,是一次近乎完美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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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无期徒刑的案件为何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

          一个无期徒刑的案件为何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辩护律师:程泽洪案情简介:重庆的黎某因聚众斗殴为了躲避抓捕潜逃到了缅甸,在缅甸遇到了老乡贾某,贾某想在缅甸购买海洛因贩卖到重庆赚取不义之财,无奈没有本钱,遂向黎某借钱购买海洛因。贾某购买到毒品后,联系陶某找人帮助运输毒品,陶某通过中间人又找到了蒲某,最后由蒲某从云南景洪市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4砣海洛因到重庆。2011年11月蒲某第二次从云南景洪市某宾馆采用同样的方式运输250多克海洛因到重庆,刚下车即被警察抓获。随后,警察在云南景洪市某宾馆查获蒲某未带走的海洛因6砣380多克。贾某、陶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同年11月底,黎某被缅甸警方抓获后移交给重庆警方。经过警方的侦查、审讯,警方指控黎某、贾某、陶某、蒲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另外黎某还犯有聚众斗殴罪和偷越国境罪。接受委托:黎某被羁押以后,其亲属委托我作为黎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到重庆某检察院将所有的案卷证据材料全部复制了一份,然后仔细对照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分析,发现指认黎某参与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只有贾某一人,黎某自己承认涉毒的笔录只有2份,一份是在刑警队做的讯问笔录,一份是进了看守所后在看守所做的讯问笔录。在我会见黎某后,黎某他不承认参与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之所以在刑警讯问时承认涉毒,是因为从缅甸被押解到重庆,正值冬天,他穿着单衣,袜子都没有穿,3天2夜一路上只吃了一顿饭,又冷又饿,还不让睡觉,到重庆讯问时,不承认就不让吃饭,也不给棉服穿,后实在支持不住,才被迫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的。我说既然是被迫的,那为什么进入看守所后的讯问笔录你也承认参与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黎某说他进入看守所后的讯问笔录没有承认参与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我把讯问笔录拿给他仔细辨认,上面的签名确实是黎某的签名,但是询问笔录上的时间是黎某进看守所的第二天,他清楚的记得当天办案刑警并没有到看守所来提讯他,所以对于这份讯问笔录,黎某坚决否认。案情分析:通过比对黎某和贾某的供述,我发现对于黎某参与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供述两个人并不一致,贾某的供述是自己只是替黎某找人运输毒品,毒品是黎某购买的。而黎某的供述是贾某来找黎某出钱,贾某去操作购买的毒品和找人运输的。对于黎某承认涉毒的2份讯问笔录,其中一份证据存在问题。作为黎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仔细的阅卷分析和对黎某的询问,我认为黎某那份在看守所承认涉毒的讯问笔录很可能是在刑警队做第一份笔录时同时做的,这份笔录的讯问时间和地点都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如果能推翻这份讯问笔录,或许能洗脱黎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罪名。一审:通过开庭前的精心准备,我把突破口重点放在了推翻刑警在看守所的那份黎某承认涉毒的讯问笔录上,为了证明讯问笔录不是在看守所讯问形成的,我当庭提出要公诉人提供当天在看守所提讯时的监控视频。法庭要求公诉人提供,休庭后,公诉人没有提供视频。再次开庭时,公诉人提供了一份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看守所证明在那个提讯时间,看守所的监控恰好坏了,没有录到提讯的视频。对于出现的这个情况,我要求公诉人提供刑警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的“一证通”,按规定每次警察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都要在“一证通”记录提讯时间、提讯人和被提讯人。公诉人后来向法庭提供了“一证通”,“一证通”上记载了在黎某那份涉毒讯问笔录上的时间点,刑警到过看守所提讯过黎某。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黎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二审:对于一审判决黎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黎某仍然委托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经过一审审理,我知道该案的关键仍然是要推翻黎某那份在看守所承认涉毒的笔录,如果推翻那份笔录,则剩下的指证黎某涉毒的证据就只剩黎某在刑警队承认的那一份涉毒的笔录和贾某的指证,但是贾某的指证和黎某承认涉毒的供述并不吻合,且黎某的供述是在逼迫的情况下形成的,而贾某的指证是孤证,其真实性存疑,因此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指证黎某涉毒的证据不足。经过仔细研究一审公诉人提供的“一证通”,我发现一个重大问题。我之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复制了全部的讯问笔录,当我把所有的对黎某的讯问笔录对照“一证通”的提讯时间一一进行对比,虽然有争议的那次讯问笔录的提讯在“一证通”上有记载,但是之后的另外一份无关紧要的讯问笔录的提讯,居然在“一证通”上没有记载,这足以证明“一证通”是事后警察为了应付法庭而临时伪造的,疏忽之中遗漏了后面的一次提讯。二审庭审中,我指出“一证通”是伪造的,公诉人仍强辩可能是工作疏忽了,没有把后来那次提讯记录进去,前面的记录是真实的。为了彻底让法官相信黎某在看守所承认涉毒的那份笔录是虚假的,我提出对两份承认涉毒的笔录进行司法鉴定,由于两份笔录分别是在两个地方用不同的两台打印机分别打印,根据打印机以及墨水留下的打印痕迹,如果鉴定结果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的,那就是在刑警队制作打印的两份,在看所守提讯形成的那份笔录就是虚假的。如果鉴定结果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的,在看所守提讯形成的那份笔录才可能是真实的。后来,虽然法庭没有委托鉴定,但是却采信了我的辩护意见,指控黎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改判黎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偷越国境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而贾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陶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蒲某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这个案子能够成功洗脱黎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获得辩护的巨大成功,将无期徒刑改判为4年有期徒刑,得益于我多年的办案经验,也得益于我的细心、用心和对当事人的责任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将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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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旅游,银行卡在国外被克隆盗刷,谁来承担责任?

          出国旅游,银行卡在国外被克隆盗刷,谁来承担责任?案情简介2014年1月27日,李某经由北京出境前往南非和迪拜旅游,于2014年2月7日上午9点返回北京,在23点左右,突然收到所持某银行借记卡在南非刷卡消费的信息,李某立即给某银行客服热线95***打电话,告知其自己持有的某银行借记卡(卡号4720****)被境外人员盗刷,要求进行紧急处理。客服人员说需要李某提供银行卡查询密码,否则不能办理。李某说银行卡是自己公司财务人员申请的,现财务人员出去度假去了,联系不上。因李某未能提供查询密码,客服人员说他也没有办法。2月8日晚上,李某又向客服热线打电话,告知自己的银行卡仍在被盗刷,客服人员告诉李某可以挂失,李某于是立即申请挂失,才结束了银行卡被继续盗刷的状况。李某经过查询,其某银行借记卡被盗刷33笔,金额共计人民币55988元,刷卡地点均在南非。李某认为银行卡在境外被克隆和盗刷,开卡的某银行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导致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起诉某银行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某银行辩称:1、原告称其借记卡在异地被盗刷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并不符合寻常人们在知晓自己银行卡被盗刷后,就会立即采取挂失、关闭境外交易、取出卡内现金等补救措施并报案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且原告自述其借记卡和密码有第三人接触和使用的事实,不能排除原告有故意造成其借记卡被盗刷的可能。原告并未及时采取措施止损,即便其借记卡被人盗刷事实成立,原告对账户内资金损失的扩大负有过错;2、被告已在原告开立借记卡时尽到充分合理的提示义务,原告未按照某银行借记卡的用卡规定使用借记卡,未尽到借记卡和密码的谨慎保管义务;3、被告电话银行客服按照业务规范和流程处理了原告的业务请求,没有过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原告李某离开北京出境。2014年2月7日,原告李某通过北京入境。2014年2月8日17:17,原告持卡号为4720****的银行卡在重庆上邦高尔夫通过银联POS消费660元。原告庭审中举示的“国外消费银行卡清单”以及“某银行借记卡银行流水清单”(均为某银行提供)显示,从北京时间2014年2月7日18:59起至2014年2月8日22:41,李某卡号为4720****的银行卡在境外通过VISAPOS消费33笔,金额共计人民币55988元。庭审中,被告认可上述33笔消费记录是原告回国之后境外产生的消费。另查明:原告的银行卡消费后,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资金变动的短信提示,还提示原告其银行卡“在同一VISA商户多次交易,若属异常请立即致电95***。”2014年2月7日20:03,原告拨打被告客服电话95***称其回国后发生了外境消费并要求关闭境外功能,因其无法提供查询密码,客服无法办理并告知原告可通过网上银行重置密码,原告称“我的都是财务的给我搞,我财务不在,财务出去度假去了”。2014年2月8日22:47,原告拨打被告客服电话95***,被告客服建议原告对银行卡作挂失处理,原告同意,客服成功挂失该卡。2014年2月9日,原告到某银行进行VISA卡挂失解挂并重置查询密码之后又将该卡挂失。2014年2月12日,原告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卡号为4720****的某银行卡被盗刷。还查明:中国某银行制定的《某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第四条第2项规定:某国际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五条第2项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密码通过验证后的交易,不论交易单据是否有持卡人签名,持卡人同意均视为其本人所为。第六条第3项规定:持卡人在境内时应确保某国际卡“境外交易功能”处于关闭状态。如果持卡人在境内期间未将“境外交易功能”置于关闭状态,导致该卡号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发生了非持卡人认可的交易,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案争议的焦点:某银行是否应承担李某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损失。律师评析:1、李某在被告申请办理了某银行借记卡,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相关义务,原告对其办理的银行卡及交易密码负有保管及保密义务,被告对储户的存款负有提供服务及保障储户存储的资金安全义务。原告作为卡号为4720****的某银行借记卡的所有人,于2014年2月8日17:17持该卡在重庆通过银联POS消费,而同卡号的银行卡于2014年2月7日18:59至2014年2月8日22:41在境外通过VISAPOS消费33笔,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该33笔消费记录是原告回国之后境外所产生,从时间和空间上判定,必然有两张相同信息的银行卡在使用。在被告未举证证明系争33笔境外交易使用的银行卡为真卡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境外交易使用的是非法复制的银行卡即伪卡。在使用伪卡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伪卡交易人为原告或原告授权的人所为,但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法院推定境外交易系他人所为而非原告或原告授权的人所为。被告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负有保证储户卡内数据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这是储户对银行的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对于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银行理应承担责任。他人能够利用原告借记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说明原告持有的真正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伪卡内,并且伪卡输入密码后还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因此被告制发的银行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未能充分尽到对于系争借记卡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称原告未按照《某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使用借记卡,但《某国际借记卡用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而非伪卡进行交易,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没有采纳。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短信提示后,立即致电被告客服,从原告两次拨打被告客服电话的录音记录可知,原告于2014年2月7日第一次拨打被告客服电话时,客服人员并未在第一时间提示原告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处理,未尽到应有的提示义务。从2014年2月8日的电话录音记录可知,即使没有查询密码,银行方也是可以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处理的,可以阻止原告的借记卡账户继续被盗刷。被告作为原告信赖的专业人员,对此存在一定过失。综上,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2、众所周知,银行卡密码是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时向银行预留的、未来办理业务时提供给银行自动识别客户身份、权限的数字组合,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正常情况下,银行卡信息尤其是密码为持卡人设定并仅为其掌握,交易时通过银行系统数据库自动扫描的形式核对,他人包括柜台交易时的银行工作人员并不知晓,同持卡人身份证、签名一样,具有身份识别功能,是持卡人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或身份凭证,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作用。因此,持卡人对银行卡及密码应当附有比一般财产更加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从原告与被告客服的电话录音记录和原告的陈述中可知,原告的某银行借记卡系其公司财务人员为其办理并帮其操作,原告对其所有的银行卡及密码存在保管、使用不慎的行为,没有充分尽到保管、保密义务,不可排除密码泄露的可能。原告在知晓自己银行卡被盗刷后,虽立即致电被告客服询问相关情况,在被告客服第一次未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处理的情况下,第二天亦未到银行办理挂失并关闭银行卡的境外交易功能亦未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原告对其存款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律师建议:1、本案李某使用的银行借记卡为磁条卡,安全等级较低,容易被犯罪分子复制克隆,建议将磁条卡更换为银行的芯片卡。2、出国旅游回来后,应在第一时间关闭银行卡的境外交易功能,避免境外犯罪分子盗刷银行卡进行消费。

    程泽洪律师

  •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简而言之,就是采用保证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家等待开庭审判。二、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取保候审的时间★1.公安机关侦查阶段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3.法院审判阶段“3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7天、14天、30天、37天是刑事案件的黄金节点。重庆地区的惯例是如果在侦查阶段不能取保候审,基本上就要等待审理、判决了!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四、取保候审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023-07-25

          虚假诉讼后果是什么

          导读:虚假诉讼后果是行为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严重情节的,则可能会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多次通过捏造事实的方法向法院起诉等。一、虚假诉讼后果是什么虚假诉讼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虚假诉讼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快车提醒您,虚假诉讼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2.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3.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三、虚假诉讼需要收集什么证据1.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收集涉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了解他们是否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串通一气等行为。2.书证和物证:收集与虚假诉讼相关的书面证据和物证,如虚假的合同、收据、账本、发票等,以及可能存在的伪造、变造的证据材料。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收集与虚假诉讼相关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勾结等行为。4.证人证言:寻找与虚假诉讼相关的证人,并收集他们的证言,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5.鉴定意见:如果需要对涉及虚假诉讼的证据进行鉴定,可以请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应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2024-03-07

          侵犯财产罪包括哪些种类?

          导读:侵犯财产罪包括的种类包括盗窃罪、抢夺罪、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的证据主要包括照片、受损程度评定等,追诉时效最低是5年,具体需要根据法院判决的刑期而定。一、侵犯财产罪包括哪些种类?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转化的抢劫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侵犯财产罪的证据包括什么侵犯财产罪的证据包括: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用等证据材料。法律快车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侵犯财产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最低是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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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谢谢你警察也是建议我这样做的

          2016年12月17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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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回复!

          2016年07月04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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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回复!

          2016年06月19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