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网 2020年10月23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

      代理人:吕刚

      被上诉人:某商业有限公司

      案情背景:

      王某与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商业公司的场地进行经营,合同约定了租金交付时间、数额,管理费及物业费交付的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因王某租赁的位置欠佳,客流量不大,生意不好,导致拖欠租金、管理费、物业费,商业公司负责经理将王某经营的门面上锁,导致王某无法经营,商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王某给付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等,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商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给付租金至房屋交付之日,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办案经过:

      吕刚律师根据王某的陈述,理清案件事实,到现场查看,发现王某经营的门店仍然上诉,王某提供商业公司经理的短息,从短信中可以确认商业公司经理将门店上锁的事实,分析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上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代理王某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给付的租赁费、管理费、物业费至商业公司锁门之日止,减少了违约金承担数额,为王某挽回了损失。

      案件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吕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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