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网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ww.lawtime.cn提供.
张涛律师

张涛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138-1444-155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律师简介

张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现为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并结合执业近十年以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实践经验;作为法学科班出身律师的我一直努力做一名具有实践经验的学院派律师。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不做高高在上的学者,也不做违背良知的讼棍;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正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安人之心!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纠纷,离婚诉讼,债权追偿,公司法律事务等。

查看完整简介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张涛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执业律所: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3203*********962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查看完整信息
服务信息
22人
客户好评
16人
客户采纳
一小时内
响应时间
律师服务

留言咨询

律师会利用空闲时间为您解答

每日免费回复名额有限

限制追问次数

咨询

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解答

支持图文与律师在线深入沟通

法律分析意见更清晰

¥49元/60分钟

电话咨询

快速提交信息

律师主动通过电话与你联系

电话直接沟通效率更高

¥49元/60分钟
  • 亲办案例
  • 律师文集
    • 徐州张涛律师辩护非法拘禁案判处缓刑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父亲张某某的委托,为张某非法拘禁案进行辩护,张某出于哥们义气,在徐州鼓楼区帮助他人讨债涉嫌非法拘禁他人,经会见、阅卷、开庭辩护、与公检法沟通等情况下,经本法院及辩护人的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被判处缓刑。徐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涛提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关于是否能适用缓刑的问题。所谓缓刑指: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缓刑考验期的问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每一个伟人都有过有去,每一个被告人也都有未来!----------------------------------徐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涛
      张涛律师
    • 徐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律师江苏徐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接受委托后,张涛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寻求案件的突破口。经过缜密的分析,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及罪名均有问题。便首先以律师名义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愿意积极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接受委托的第二天,张涛律师就到贾汪分局及派出所积极沟通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取保候审空间。经过与办案人员的积极沟通和付出的努力,成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机会,并与几天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当看到犯罪嫌疑人重见阳光那激动的表情,我的心里也很欣慰。其后,虽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直没有更改本案的罪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到审判阶段后,徐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与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联系,复制了补充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发表了辩护意见,提交辩护词。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缓刑.当事人家属及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张涛律师系徐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于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现任高级合伙人,主任刑辩律师,自从事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以来已10多年,在徐州县区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辩护专业领域有深入的法学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真诚为您排忧解难。张涛律师具有较强的正义感、责任心,始终秉承一颗善良的心来承办每一个案件,敬业慎密,反应敏锐,思路清晰,能准确地把握案件性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张涛律师
    • 彭某、赵某与孙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铜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彭某,退休职工。原告赵某,退休职工。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孙某甲,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赵某诉被告孙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某、赵某及委托代理人程潜、被告孙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赵某诉称,原告的女儿彭某红与被告孙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孙某甲与彭艳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9年8月购买了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文华美景1号楼1单元102室住房一套。但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是由二原告出资。另外,原告为被告购买了一辆奇瑞轿车,还为其安装了煤气等。但在孙某甲与彭艳红离婚时,双方约定该处房产及其他财产归被告孙某甲所有。2013年3月19日,经原告与被告孙某甲多次协商和结算,被告孙某甲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协议书)。约定该处房产在出售的情况下,由被告孙某甲返还给原告20万元。现被告已再婚,至今未对该房产进行处理。原告无奈,只好另行租房居住。彭艳红系原告的独生女,与被告相识至结婚成家,原告变卖了原住房为女儿出资购买房屋,并和女儿一起居住。现被告孙某甲迟迟不予兑现承诺,返还原告出资款,造成原告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购房、购车等款20万元。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孙某甲是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但该承诺书是受原告的逼迫所出具的。同时,该承诺书是被告单方面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意思表示,不但条件没有成就,而且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被告在完成赠与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原告要求返还购车款,实际数额为50000元。该笔款项是原告向被告的一种赠与行为,且已经实际交付,如果没有法定的返还情形,不应予以返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赵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彭艳红系其女儿。××××年××月××日之前,被告孙某甲与彭艳红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被告孙某甲和彭艳红购买了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文华美景1号楼1单元102室住房一套。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103992元由原告彭某和赵某支付。被告孙某甲购买奇瑞轿车,原告陈述其付款53000元,被告认可50000元。另外,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房屋安装煤气,也支出了部分款项。房屋购买后,原告彭某、赵某随女儿彭艳红和被告一起在该房居住。2010年2月和4月,该房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产权人为被告孙某甲,共有人为彭艳红。2010年1月20日,被告孙某甲与彭艳红因感情不和在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孩子随男方孙某甲一起生活,彭艳红愿意每月给付人民币5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婚嫁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女方彭艳红自愿放弃财产拥有权,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文华美景1号楼1单元102室的住房归男方孙某甲所有(房子不需过户)。被告孙某甲与彭艳红协议离婚,双方均没有告知二原告,故原告一直不知道其二人已经协议离婚。再后来,二原告知道了被告孙某甲已经和女儿彭艳红协议离婚,于是便和被告孙某甲协商,想让其二人复婚。被告孙某甲也同意考虑复婚的问题。2013年3月19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孙某甲给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的协议书。其内容为:若感情在(再)出现不和或房屋进行买卖出售的情况下,男方孙某甲需归还女方父母2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被告孙某甲与彭艳红并没有能够按照原告的希望复婚。现被告孙某甲已和他人登记结婚。2014年1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房、购车等款20万元。诉讼过程中,针对被告孙某甲出具的书面协议中的“若感情再出现不和”是指谁与谁感情再出现不和的问题,本院向被告孙某甲进行了调查,其确认是指被告孙某甲和彭艳红,意即原告希望的复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煤气安装协议、交款票据、被告出具的协议书、房证、土地证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孙某甲出具书面协议书,是其单方赠与法律行为,还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针对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出具书面协议,不是单方赠与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孙某甲与彭艳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为孙某甲和彭艳红共同所有,故该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彭艳红自愿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约定该处房产归被告孙某甲个人所有。故在双方离婚后,该处房产属于被告孙某甲个人财产。但对于购买房屋原告彭某、赵某所进行的出资,被告孙某甲愿意退还,法律并不禁止。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彭某、赵某在得知女儿彭艳红与被告孙某甲协议离婚后,即和被告孙某甲协商,想让其二人复婚。而被告孙某甲也同意考虑复婚问题。于是,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二项要约。一是如果二人能够复婚,原告不向被告索要20万元购房款等。否则,如果二人不能复婚,即感情再出现不和,被告应当退还原告20万元。第二项要约是,不管能不能复婚,在房屋出售的情况下,被告应退还给原告20万元。对于原告发出的二项要约,被告孙某甲均作出了书面承诺,即“若感情再出现不和(意即不能复婚)”或“房屋出售的情况下”,被告孙某甲均需退还原告20万元。书面承诺作出后,被告孙某甲交给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对于原告发出的二项要约,在经过被告承诺后合同已经成立。第三、从被告孙某甲出具的书面协议书的内容反映,其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首先,原被告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其次,双方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再次,双方设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第四、根据上述分析,被告孙某甲出具的书面协议书是一种民事合同,且已经成立,但该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承诺书附了二个条件,即“若感情再出现不和”或“房屋出售的情况下”,被告均需退还原告20万元。“若感情再出现不和”,从双方的本意是指不能复婚。而被告孙某甲现已和他人再婚,不可能再出现和彭艳红复婚的问题。故约定的条件在被告再婚时已经成就,从而协议也从此时已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孙某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第五、被告孙某甲主张之所以没能和彭艳红复婚,是由于彭艳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应退还原告20万元。本院认为,从被告孙某甲出具的书面协议书反映,其只是约定若感情再出现不和,退还原告20万元。并没有约定如果是彭艳红的原因造成不能复婚,即不需要退还原告20万元。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孙某甲给原告出具的书面协议书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在被告再婚后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合同已经生效,被告孙某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还义务。被告孙某甲主张其出具协议书的行为是一种单方赠与法律行为,在完成赠与前其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同焦点问题的分析,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主张承诺书是在原告逼迫的情况下所出具。因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彭某、赵某购房款等20万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刘家合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前
      张涛律师
  • 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最新详细版)

    在生活中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一般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婚内财产的分割。那么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最新详细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最新详细版)××区民政科:余××(男)与赖××(女)自19××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二)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三)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以上协议是××厂(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男方余××女方赖××证明人陈××(××厂工会主席)××年×月×日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二、法律婚姻但未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可以离婚,已经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来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是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婚姻还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三、离婚财产协议书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财产协议书有效的写法:(一)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二)写清楚双方是自愿离婚;财产如何分配;(三)应当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四)应当有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总而言之,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财产分割是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最新详细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2024-08-14
    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夫妻双方协商离婚时往往会签订专门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怎么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区民政科:余××(男)与赖××(女)自19××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2.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3.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以上协议是××厂(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男方余××女方赖××证明人陈××(××厂工会主席)××年×月×日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二、法律婚姻但未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可以离婚,已经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来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是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婚姻还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三、离婚财产协议书怎么写有效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一)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二)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三)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四)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法院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为了避免以后有麻烦,最好还是能公证一下。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的相关知识,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后,要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2024-08-14
    离婚撤诉申请书要几份

    一、离婚撤诉申请书要几份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离婚纠纷时,可以依法向管辖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从而使司法程序归于终结。离婚撤诉申请书只需要一份交于法院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一般情况下,撤诉后又起诉的没有时间间隔限制。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要求间隔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二、如何构成离婚呢对方构成重婚罪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三、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本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本如下:申请人:(身份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同上)原起诉(或上诉)案由: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向你院起诉xx一案。现因被申请人······(写明原因),现决定撤回起诉。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年xx月xx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024-08-07
律师解答记录查看更多
客户评价查看更多
  • 4.5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您的解答,对我帮助很大。

    2022年06月14日来自匿名用户
  • 4.5

    用户评价:当然不想离婚

    2020年06月08日来自匿名用户
  • 4.5

    用户评价:很好,满意

    2019年11月27日来自匿名用户